600900 _ 长江电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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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强化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 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 则。 第二条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 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人员组成人员组成 第三条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2、,独立董事占多数,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第七条 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第三章 职责权限职责权限 第八条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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