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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未来三年(20122012- -2014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年)股东回报规划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持 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 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 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 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关于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证监201210
2、5 号)和关于对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内证监2012167 号)的 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公司关于未 来三年(2012-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 ) 。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 者的投资回报和公司的持续发展。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下坚持以下原则: 1、按法定程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的原则。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1、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3、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 况。 2、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发展规划、回报股东、社会资金 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3、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公 司可持续发展。 2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办法,重 视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
4、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发生 (再 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计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30%。 在上述条件同时满足时, 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利润。 2012-2014 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 金分红, 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这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
5、分配利润的 30%。具体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的利润 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2012-2014 年,公司董事会也可以 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三)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 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 进行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 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3 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 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 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本规划的决策机制 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 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并结合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 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五、 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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