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230 _ 沧州大化募集资金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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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沧州大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 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 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
2、括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后公开发行股票和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进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 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 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募集资金应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在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实行募集资 金的专用账户存储管理。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在具体
3、存放时应该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 三方监管协议,并于该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 (二)公司认为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 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的,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 以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 (三)募集资金到位后,由财务部门负责办理专用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四)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 施情
4、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人员履行职责。 第三章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 手续。 2 第八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 排使用,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规定。 第九条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保证各项工作按计划 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开披露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向应严格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投资项目实施。确因不可预 见的客观要素影响,项目不能按承诺的预期计划完成时,须对实际情况公开披露, 并详
5、细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对 确因市场变化,需要改变资金用途时,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办理审 批手续并在指定报刊、网站披露后,方可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 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资金(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 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发表专项意见,在2个交 易日内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6、。 公司单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或者占本 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含本数) ,除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外,还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原则上先补充 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节余部分可以用于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的,应披露该募投项目的实 施进度、存在资金缺口的原因、资金补充计划及保荐人专项核查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
7、产等)的,原则 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并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及衍生品投资、 委托贷款(包括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投资,并 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披露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和必要 性,保荐人应当对其使用计划和必要性发表专项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 专项意见。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向子公司增资,子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 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
8、动资金的,应遵守前两款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每12个月内 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 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 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九条 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3 交易所并披。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只能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 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可转换公 司债券
9、等的交易,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 不得超过12个月,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以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 须经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 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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