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32 _ 宏达矿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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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第二二条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 (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第三三条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通
2、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本制度。 第二章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第四四条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 应事先向公司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第第五五条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 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3、“商业银行” )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 。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发行 2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5%的,公 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
4、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与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可以在协议中约定比上述条款更加严格的监管要 求。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 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使用 第第六六条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
5、第七七条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 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第八八条条 公司在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 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货币资金 使用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按照资金 使用计划,根据投资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再根据用款额度大小,视情 况分别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 第第九九条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
6、、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 3 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第十条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
7、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 应当尽快、 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 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不得超
8、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 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 应当在充分了 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 对募投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4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9、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 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六)过去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 资; (七)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风险投资; (八)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第第十七十七条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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