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058 _ 赛轮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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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赛轮股份有限公司赛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132013 年年 4 4 月月修订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赛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公司、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
2、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 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章第二章 募集资
3、金存储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 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2、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3、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4、知保 荐机构; 4、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5、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实施募集资金专用台帐管理制度,详细记录募集 资金的收支划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开户银行帐号、使用项目、项目金额、使用 时间、使用金额、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合同、审批记录等。 第三章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募集
5、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1、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严 格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 申请,经申请部门主管签字后,报财务部、财务总监、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使用, 财务部应将每一笔募集资金支出情况同时抄报资本规划部; 2、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等发行申请文件中所承诺的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并按照项目投资预算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 实行专款专用; 3、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4、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
6、,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 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 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
7、务的公司; 2、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3、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4、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
8、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9、用途 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 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4、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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