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8-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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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香港香港秘书处秘书处 行政专家组裁决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HK-1200433 投投 诉诉 人:人: Evonik IndustriesEvonik Industries AGAG (赢创工业股份公司)(赢创工业股份公司)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 Suzhou Yingchuang Fine Chemicals Co.Ltd.Suzhou Yingchuang Fine Chemicals Co.Ltd. ( (苏州赢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苏州赢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争议域名:争议域名: 注注 册册 商:商: Beijing Innov
2、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 (北京新网互联(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科技有限公司) 1、案件程序、案件程序 2012 年年 5 月月 9 日,日,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 “中心香港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 “中心香港秘秘 书处” ) 收到投诉人书处” ) 收到投诉人 Evonik Industries AG 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码分配联合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码分配联合 会(会(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 政策 ) 、 统一域名争议)实施的统一域名
3、争议解决政策 ( 政策 ) 、 统一域名争议 解决政策之规则 ( 规则 )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解决政策之规则 ( 规则 )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施行)施行 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 ( 补充规则 )提交的投诉书,要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 ( 补充规则 )提交的投诉书,要 求指定一位专家组成行政专家组,审理本案求指定一位专家组成行政专家组,审理本案域名域名争议。争议。 2012 年年 5 月月 9 日,中心香港秘书处日,中心香港秘书处请请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注册商确认注册信息注册商确认注册信息; 并于并于同日同日收到注册商收到注册商对争议域名注册信息的确认对争议
4、域名注册信息的确认。 2012 年年 5 月月 15 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发送投诉确认。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发送投诉确认。 2012 年年 5 月月 18 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注册商发日,中心香港秘书处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和注册商发 出出程序开始通知程序开始通知;抄送抄送 ICANN;并;并于于 5 月月 22 日向被投诉人注册地址邮寄日向被投诉人注册地址邮寄 - 2 - 程序开始通知程序开始通知。 2012 年年 6 月月 7 日,中心香港秘书处收到自称为“被投诉人朋友”的电子日,中心香港秘书处收到自称为“被投诉人朋友”的电子 邮件,称“被投诉人收到空白的两张纸
5、” 。中心秘书处于邮件,称“被投诉人收到空白的两张纸 ” 。中心秘书处于 6 月月 8 日回复,讲明日回复,讲明 通知情形;并于通知情形;并于 2012 年年 6 月月 11 日通知争议双方,确认于日通知争议双方,确认于 2012 年年 5 月月 18 日给被申请人发出程序开始通知。日给被申请人发出程序开始通知。 鉴于前述程序进展情况鉴于前述程序进展情况,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做出的任何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做出的任何 答辩,答辩, 中心秘书处于中心秘书处于 2012 年年 6 月月 12 日向双方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 缺席审理通知 。当事人发出 缺席审理通知 。 中心香港中心香港秘
6、书处秘书处按照规定程序按照规定程序与侯选专家联系;与侯选专家联系;在得到后者确认及独在得到后者确认及独 立公正声明后,于立公正声明后,于 2012 年年 6 月月 21 日日正式指定正式指定迟少杰为独任专家,组成专迟少杰为独任专家,组成专 家组审理本案争议;并通知当事人家组审理本案争议;并通知当事人专家组已组成。专家组已组成。 2012 年年 6 月月 21 日,日,中心香港中心香港秘书处将投诉人提交的秘书处将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及程序投诉材料及程序 文件文件转送转送专家组专家组(同时抄送双方当事人)(同时抄送双方当事人) ;并要求专家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并要求专家组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裁决裁决
7、。 专家组专家组审核程序进行情况, 认为审核程序进行情况, 认为其组成其组成前后进行的各项程前后进行的各项程序, 均序, 均符合 政符合 政 策和规则的规定,并根据规则第策和规则的规定,并根据规则第 11 条第(条第(a)款规定,以及争)款规定,以及争 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语言,决定中文作为本案程序语言。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语言,决定中文作为本案程序语言。 2、基本事实、基本事实 本案投诉人为本案投诉人为 Evonik Industries AG Evonik Industries AG (赢创工业股份公司)(赢创工业股份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 为为德国德国 45128 埃森埃森-菱菱豪赛尔大街豪
8、赛尔大街 1-11(投诉人)(投诉人) 。投诉人代理人为投诉人代理人为邓邓玥玥、 李李凤凤仙仙,住所地为,住所地为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号投资广场 A 座座 10 层层。 被投诉人为被投诉人为 Suzhou Yingchuang Fine Chemicals Co.Ltd.(Suzhou Yingchuang Fine Chemicals Co.Ltd.(苏州赢创苏州赢创 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为,住所地为 Kunshan Qianjin Wast Road No. 1028, Haixing Garden, Nanyuan 9F. 60
9、8(被投诉人)被投诉人) 。 - 3 - 争议域名为争议域名为 e (争议域名)(争议域名) 争议域名的注册商为争议域名的注册商为 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地, 住所地为为北京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北京海淀区清华科技园科技大厦 A 座座 20 层层(注册商)(注册商) 。 3、当事人主张、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主张:投诉人主张: (i) 投诉人于投诉人于 2006 年年 10 月月 2
10、 日在华注册“日在华注册“EVONIK”商标”商标(注册(注册 号号 G918426;注册类别;注册类别 01) ,有效期至) ,有效期至 2016 年年 10 月月 2 日。该注册时间早日。该注册时间早 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于争议域名注册时间(2011 年年 8 月月 2 日) 。此外, “日) 。此外, “EVONIK”还是投诉人的”还是投诉人的 商号,并在相关化工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商号,并在相关化工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投诉人主要致力于化工、能源投诉人主要致力于化工、能源 和房地产等领域的发展。在化工领域优势尤为明显。投诉人于上世纪和房地产等领域的发展。在化工领域优势尤为明显。投诉人于上
11、世纪 30 年年 代进入中国; 并于代进入中国; 并于 90 年代初开始在中国生产特种化学产品;目前在中国已年代初开始在中国生产特种化学产品;目前在中国已 有有 20 多家公司和多家公司和生产企业。投诉人通过官方网站积极宣传,并积极参与各生产企业。投诉人通过官方网站积极宣传,并积极参与各 种社会活动;且种社会活动;且获取各种各样的荣誉称号和证书。获取各种各样的荣誉称号和证书。 (i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注册商标及商号近似,并足以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注册商标及商号近似,并足以造成混淆。争议造成混淆。争议 域名识别部分中的“域名识别部分中的“evonik”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相同;其中的“”与投诉人注册商
12、标相同;其中的“chem”是英文”是英文 “ “chemical”的缩写。二者合一,”的缩写。二者合一,使消费者误认被投诉人是投诉人关联企业使消费者误认被投诉人是投诉人关联企业 或业务往来的可能性极大。或业务往来的可能性极大。 (iii)被投诉人与争议域名主要识别部分无任何形式的渊源)被投诉人与争议域名主要识别部分无任何形式的渊源或联系或联系, 也不可能独创该识别部分。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也不可能独创该识别部分。投诉人从未授权被投诉人使用“EVONIK”商标,”商标, 与被投诉人无任何业务往来。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识别部与被投诉人无任何业务往来。因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
13、主要识别部 分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分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 4 - (iv)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旨在造成消费者混淆。)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明显恶意,旨在造成消费者混淆。 尤其是尤其是,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模仿投诉人网站,宣传销售与投诉人近似的,使用争议域名的网站模仿投诉人网站,宣传销售与投诉人近似的 产品,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产品,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 鉴于上述,投诉人认为已满足政策有关请求转移争议域名的三个鉴于上述,投诉人认为已满足政策有关请求转移争议域名的三个 基本条件,并据此请求专家组裁决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基本条件,并据此请求专家组裁决被投诉人
14、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抗辩:被投诉人抗辩: 被投诉人经符合程序的送达被投诉人经符合程序的送达后,后,未对投诉人投诉提出任何形式的抗辩。未对投诉人投诉提出任何形式的抗辩。 4、专家意见、专家意见 正如本裁决名称所示,本正如本裁决名称所示,本案案审理程序的基本法律性质是,由“行政专家审理程序的基本法律性质是,由“行政专家 组”就争议域名归属问题进行审理、裁决。这里使用的中文“行政”一词,与组”就争议域名归属问题进行审理、裁决。这里使用的中文“行政”一词,与 在中国内地一般使用的“行政”概念,有本质区别。前者大概源于英在中国内地一般使用的“行政”概念,有本质区别。前者大概源于英文文 “
15、“AdministrativeAdministrative”一词。 在其用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时, 更多含有“管理”之意;”一词。 在其用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时, 更多含有“管理”之意; 应属域名注册整体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即在有人对注册域名提出异议时,应属域名注册整体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 即在有人对注册域名提出异议时, 由一个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授权的机构,审理解决如此争议。而在中国内由一个经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授权的机构,审理解决如此争议。而在中国内 地通常理解的“行政程序” ,一般指由政府机构针对相应行政事项进行的各种地通常理解的“行政程序” ,一般指由政府机构针对相应行政事项进行的各种 程序。
16、因此,本案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商事仲裁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程序。因此,本案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商事仲裁程序或一般行政程序。 仲裁中心组成专家组对本案争议的管辖, 源于仲裁中心组成专家组对本案争议的管辖, 源于 CNNICCNNIC 授权。 专家组审理域授权。 专家组审理域 名争议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既然有人对注册域名提出异议,那么,根名争议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既然有人对注册域名提出异议,那么,根 据对相关争议事实的认定,以据对相关争议事实的认定,以政策政策第第 4 4 条规定为标准,判定争议域名条规定为标准,判定争议域名 由谁持有和使用,更加公平合理,且不易造成网络使用者混淆;从而更加由谁
17、持有和使用,更加公平合理,且不易造成网络使用者混淆;从而更加 有利于保护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及网络运行正常秩序。有利于保护网络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及网络运行正常秩序。 专家组审理认定专家组审理认定域名争议的基础,是争议双方就争议焦点充分阐述各域名争议的基础,是争议双方就争议焦点充分阐述各 自观点,自观点,并提并提交相应证据,以使专家组从不同角度审视、判断、认定相关交相应证据,以使专家组从不同角度审视、判断、认定相关 争议事实;争议事实;居于双方截然对立之中间立场,就双方相互对立之主张或抗辩,居于双方截然对立之中间立场,就双方相互对立之主张或抗辩, - 5 - 充分阐述意见。本案被投诉人经符合程
18、序的送达后,充分阐述意见。本案被投诉人经符合程序的送达后,没有针对投诉人提出没有针对投诉人提出 的事实及法律主张,发表任何不同意见;的事实及法律主张,发表任何不同意见;从而使专家组失去更加清楚认定从而使专家组失去更加清楚认定 事实的事实的必要必要基础。为此,专家组只能基于审基础。为此,专家组只能基于审理域名争议的理域名争议的专业经验及专业经验及判断判断 能力,对投诉人提出的事实及法律主张做出判断。如此条件下,即使专家能力,对投诉人提出的事实及法律主张做出判断。如此条件下,即使专家 组认定的组认定的法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事实与客观事实有任何差异有任何差异,也应由被投诉人对此承担不利,也应由被投诉
19、人对此承担不利 后果。因为,针对投诉人主张提出抗辩,不仅是被投诉人享有的程序权利,后果。因为,针对投诉人主张提出抗辩,不仅是被投诉人享有的程序权利, 也是其应当履行的程序义务。也是其应当履行的程序义务。退一步讲,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退一步讲,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 名转移给投诉人,并提出名转移给投诉人,并提出足够的足够的理由和证据理由和证据,但被投诉人但被投诉人没有没有对投诉人请对投诉人请 求表示不同意见;那么求表示不同意见;那么除非专家组有充足理由和依据,对投诉人主张及证除非专家组有充足理由和依据,对投诉人主张及证 据做出不利于投诉人的判断,则无理由不支持投诉人所提转移争议域名
20、的据做出不利于投诉人的判断,则无理由不支持投诉人所提转移争议域名的 请求。请求。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 被投诉人在申请注册域名时,注册协议, 被投诉人在申请注册域名时, 同意受政策同意受政策规定规定的约束。因此, 政策项下的约束。因此, 政策项下相应相应规定,应作为判定本规定,应作为判定本 案案实体争议的标准。 政策第实体争议的标准。 政策第 4 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以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以 及“判定实体争议的标准” 。根据政策第及“判定实体争议的标准” 。根据政策第 4 条第条第 a 款规定,投诉人投诉获款规定,投
21、诉人投诉获 得专家组认可得专家组认可的必要条件的必要条件是,是,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得到得到满足:满足: (i) 被投诉人注册被投诉人注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 或混淆性相似或混淆性相似;且且 (ii)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对对争议争议域名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对对争议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就投诉人就投诉是否具备政策规定的三个条件,发表详细意见,并投诉是否具备政策规定的三个条件,发表详细意见,并 提交提交大量大量
22、证据支持其证据支持其事实事实主张。专家组认真主张。专家组认真分析投诉人主张及证据,认为分析投诉人主张及证据,认为 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没有理由不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其主张的,没有理由不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其主张的 相关事实。简单道理是,既然相关事实。简单道理是,既然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放弃放弃抗辩抗辩权权,那么专家组,那么专家组有什么可有什么可 以立以立得住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从被投诉人角度去反驳投诉人主张呢?专家得住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从被投诉人角度去反驳投诉人主张呢?专家 - 6 - 组基于对投诉人主张及证据的分析,阐述如下组基于对投诉人主张及证据的分析,阐述如下观点
23、观点。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依据政策第依据政策第 4 条第条第 a 款第(款第(i)项规定,投诉人首先需要证明的是,)项规定,投诉人首先需要证明的是, 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 与投诉人享有权利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 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相同, 或者具有足以造成他人混淆的近似性。根据或者具有足以造成他人混淆的近似性。根据对该条规定的理解,投诉人只对该条规定的理解,投诉人只 要证明前述“相同”或“混淆性近似”二者之一,即满足政策规定的该项条要证明前述“相同”或“混淆性近似”二者之一,即满足政策规定的该项条 件。件。本案争议
24、域名为“本案争议域名为“” 。” 。投诉人主张的注册商标为投诉人主张的注册商标为 2006 年年 10 月月 2 日在中国注册的“日在中国注册的“EVONIK”商标。争议域名主要识别部分与投诉”商标。争议域名主要识别部分与投诉 人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因而,专家组需要判断的是,二者是否近似并足人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因而,专家组需要判断的是,二者是否近似并足 以导致混淆。以导致混淆。 既然争议域名和投诉人注册商标均以英文形式出现,则应既然争议域名和投诉人注册商标均以英文形式出现,则应从英文角度从英文角度 分析二者是否近似,并足以导致混淆。从英文角度看,争议域名主要识别分析二者是否近似,并足以导致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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