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139_ 西部资源公司章程(2012修订)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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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章 程程 (2012 年年 8 月修订)月修订) 1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8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2 第五章 董事会 15 第一节 董事 15 第二节 董事会 . 17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
2、管理人员 . 19 第七章 监事会 21 第一节 监事 21 第二节 监事会 2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2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2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2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2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25 第一节 通知 25 第二节 公告 2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2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2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2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28 第十二章 附则 . 28 2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章程 (2012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
3、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由绵阳高新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而来。其前身为东方电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意见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德阳市人民政府德市府函(1988)42 号关于东方电工机械厂实行 股份制改组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并在德阳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4、。后经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更为现名,并 将注册地迁往四川绵阳高新区, 并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 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510706000003721。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于 1988 年 12 月 30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德阳市分行批准,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0 万股。公司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 的内资股为 2100 万股,于 1998 年 2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四川西部资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ichuan Western Resources Holding Co., Ltd 第五条第
5、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四川绵阳高新区火炬大厦 B 区 邮政编码:621000 第六条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1,890,508 元。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3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6、、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不断深化改革,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以规范化的操作和科学 的管理办法,激发企业活力,秉承“团结奋发,精益求精,实事求是,永续经营” 的经营理念,为股东增加收益,发展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铜矿石、铜、金属材料(不含金银)销售,金属制品、机械、电子产品,矿
7、山采掘机构及配件的制造、销售,资产管理,管理咨询服务,对国家产业政策允 许项目的投资。 第三章第三章 股份股份 第一节第一节 股份股份发行发行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德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出资
8、方式为以账面净资产 出资,出资时间为 1988 年 9 月。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1,890,50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661,890,508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4 第二节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
9、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10、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转让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
11、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5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12、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第一节 股东股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13、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1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6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
15、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
16、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17、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
18、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 7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不得滥用其控股地位,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 的经营性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 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
19、 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建立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的将立即依法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 的公司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20、 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1、;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8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22、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
23、、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第四十六条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24、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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