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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北京秘书处 北京秘书处 行政专家组裁决 行政专家组裁决 案件编号:案件编号:CN-1000397 投 诉 人 :投 诉 人 : OTKRYTOE AKTSIONERNOE OBCHTCHESTVO “NEFTYANAYA KOMPANIYA“LUKOIL”(鲁克石油开放 式股份公司) (鲁克石油开放 式股份公司)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Ding Shangzhou 争议域名:争议域名: 注 册 商:注 册 商: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案件程序、案
2、件程序 2010 年 11 月 23 日, 投诉人根据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公司 (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 ( 政策 ) 、 统一域名争议解 决政策之规则 ( 规则 )及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施行的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补充规则 ( 补充规则 )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 中心北京秘书处(以下简称“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投诉书,要求成立三人 专家组,审理本案争议。 2010 年 11 月 23 日, 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确 认通知,确认已收到投诉书。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本案争 议域名注册商 XIN NET TECHNOLOGY CORP
3、ORATION(北京新网数码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 ICANN 传送注册信息确认函,请求提供争议域名的 注册信息。 2010 年 11 月 24 日,注册商回复中心北京秘书处,确认本案争议域名 由其提供注册服务,被投诉人系争议域名的注册人。 2010 年 12 月 1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传送投诉 书传递封面,转去投诉人的投诉书。 2010 年 12 月 9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发出投诉书确认及送达 通知。本案程序于 2010 年 12 月 9 日正式开始。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 注册商和 ICANN 发出程序开始通知。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被投诉人发 出程序开始通知,
4、并转送业经审查合格的投诉书副本及所有附件材料,要 求被投诉人按照规定的期限提交答辩。 被投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中心北京秘书处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 材料。2011 年 1 月 15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传送缺席 审理通知。 由于投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未就此发表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本案应成立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2011 年 1 月 18 日,中 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拟指定的首席专家高卢麟先生、投诉人选定的 专家薛虹女士及拟代被投诉人指定的专家李勇先生发出列为候选专家通 知,请三位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作为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 指定,能否在当事人间保
5、持独立公正。后,三位候选专家均表示同意接受 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011 年 1 月 31 日,中心北京秘书处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以及上 述拟定专家传送专家指定通知,确定指定高卢麟先生、薛虹女士、李勇先 生为本案专家,成立三人专家组审理本案。同日,中心北京秘书处将案件 移交专家组。 根据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即 2011 年 1 月 31 日) 起 14 日内,即 2011 年 2 月 14 日前(含 14 日)就本案争议作出裁决。 2、基本事实、基本事实 投诉人:投诉人: 本案的投诉人是 OTKRYTOE AKTSIONERNOE OBCHTCHESTVO “
6、NEFTYANAYA KOMPANIYA“LUKOIL”(鲁克石油开放式股份公司), 地 址为俄罗斯莫斯科斯兰特恩斯基大街 11 号, 其委托代理人为中国国际贸易 - 2 - 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的郑悦。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 本案被投诉人是 Ding Shangzhou,地址为 Fuzhou, Jinan, Fujian 350001。被投诉人于 2009 年 7 月 23 日通过域名注册机构 XIN NET TECHNOLOGY CORPORATION(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 了本案争议域名“”。 3、当事人主张、当事人主张 投诉人诉称: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拥有国际注册第
7、678644 号“LUKOIL”商标 (注册日是 1997 年 5 月 12 日,2007 年 5 月 12 日续展,有效期到 2017 年 5 月 12 日) ,核定使 用商品及服务为: (1)第 2 类,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未加工天然树 脂,媒染剂,画家、装饰家、印刷商和艺术家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石灰浆, 车辆底盘用的保护涂层,上底色用颜料,染料(不属别类的) ,包括食品用 染料及染液,照相复制的器具及设备用油墨。 (2)第 3 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 制剂,家庭用去垢剂,香料,化妆品,肥皂,香波,脂粉。 (3)第 4 类,吸收、喷洒及粘结灰尘的
8、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 油) ,打火机燃料,不属别类的可燃气和酒精,石油(原油或精炼的) 。 (4)第 7 类,机器及机床,机器及机床的零件,不属别类的泵,发动 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及其零件,石油的精炼及处理设备,不属别类的 穿孔设备,管理运输的气动设备,建筑及农业器具及机器,包括耕地用小 型器具,电烹调器具,洗衣机,缝纫机,电动地板打蜡机,机械手工具, 发电器,吸尘器,气体分离设备,包括气体分离膜。 (5)第 39 类,输油管运输,客运或货运,车辆出租,仓储集装箱出 租,司机服务,维修站出租,停车位出租,货物仓储,发货服务,旅行社, 不包括代定旅馆及用餐服务,运输经纪业,产品包装,邮件
9、发送。 - 3 - 拥有国际注册第 678637 号“LUKOIL 及图形”商标(注册日是 1997 年 5 月 12 日,2007 年 5 月 12 日续展,有效期到 2017 年 5 月 12 日) ,核定 使用商品为: (1)第 4 类,吸收、喷洒及粘结灰尘的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 油) ,打火机燃料,不属别类的可燃气和酒精,石油(原油或精炼的) 。 (2)第 7 类,核定使用商品为:机器及机床,机器及机床的零件,不 属别类的泵,发动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及其零件,石油的精炼及处理 设备,不属别类的穿孔设备,管理运输的气动设备,建筑及农业器具及机 器,包括耕地用小型器具,电烹调器具,
10、洗衣机,缝纫机,电动地板打蜡 机,机械手工具,发电器,吸尘器,气体分离设备,包括气体分离膜。 (3)第 39 类,核定使用服务为:输油管运输,客运或货运,车辆出 租,仓储集装箱出租,司机服务,维修站出租,停车位出租,货物仓储, 发货服务,旅行社,不包括代定旅馆及用餐服务,运输经纪业,产品包装, 邮件发送。 拥有国际注册第 699736 号“LUKOIL”商标(注册日是 1998 年 9 月 8 日,2008 年 9 月 8 日续展,有效期到 2018 年 9 月 8 日) :核定使用商品 是第 4 类,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切削油, 润滑脂。 拥有国际注册第 6994
11、71 号“LUKOIL 及图形”商标(注册日是 1998 年 9 月 8 日,2008 年 9 月 8 日续展,有效期到 2018 年 9 月 8 日) :核定使 用商品是第 4 类,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碳氢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 切削油,润滑脂。 另,“LUKOIL”也是投诉人的商号。 事实和理由: 投诉人成立于 1993 年, 是俄罗斯最大的独立石油公司, 也是全球最大 的纵向一体化石油天然气公司之一。投诉人的主营业务是石油天然气的勘 探和开发,石油及石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投诉人在俄罗斯能源界的地位 举足轻重,占全俄石油开采量的 18,全俄石油加工冶炼的 18。投诉人 - 4 - 在俄罗
12、斯境内外都有很强的炼油能力:在俄罗斯境内投诉人拥有四家大型 炼油厂和两家小型炼油厂,在境外炼油厂则分布在乌克兰、保加利亚、罗 马尼亚。投诉人共有 20 家子公司,其中 7 家石油天然气生产公司、2 家炼 油厂、10 家油品销售公司以及 1 家其他公司。投诉人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经 销冶炼设备,经营提炼厂,并拥有广阔的零售网络。到 2004 年底,公司的 销售网络遍布世界上的 24 个国家,其中包括俄罗斯、独联体国家(阿塞拜 疆、白俄罗斯、格鲁吉亚、摩尔多瓦、乌克兰) 、欧洲国家(保加利亚、匈 牙利、芬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塞尔维亚、罗马尼亚、 马其顿、塞浦路斯,土耳其)及美国,共计
13、 200 个油库和 5793 个加油站。 作为能源出口大国俄罗斯的最大的独立石油公司,投诉人与能源需求 大国中国有着广大的合作前景。早在 2004 年 11 月投诉人就向中国出口石 油了。 2005 年初投诉人的子公司瑞士鲁克国际贸易和供应有限公司在中国 北京设立了代表处负责有关总公司购买、销售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石 化产品及运输、物流、存储等方面的业务联络。投诉人与中国石化集团为 双方之间的合作进行了多次的会谈与访问。 争议域名“”中,“.com”为域名的后缀部分,而 “China ” 是“中国”的意思,系通用词语,因此争议域名的识别部分为“lukoil”,而该词 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商号
14、相同;“lukoilchina”的意思是“鲁克中国”或“鲁克 在中国”,足以导致公众混淆,从而侵害投诉人的在先权利及消费者利益。 投诉人提交了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11772 号公证书,从公证书中可以看到争议域名投入了使用且是以鲁克中 国官方网站的名义在使用。网站的内容充满了投诉人的商标和商号 “LUKOIL”,且声称自己“鲁克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是其旗下全资子公司, 致力于推广和发展该公司在中国的市场运作和品牌运营”; 又声称自己“鲁克 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该公司润滑油的生产与销售业务,推出鲁克润 滑油系列”。投诉人确认 LUKOIL 润滑油是其业务的重要部
15、分,但是该网站 并不是投诉人的官方网站,投诉人在中国也没有设立鲁克石油(中国)有 限公司或鲁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网站的内容非常具有混淆性与误导性。 争议域名的使用误导了消费者,构成了事实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5 - 虽然从该网站内容上并不能得到被投诉人直接使用了争议域名的结 论,但根据一般商业原则可以推断被投诉人与争议域名的实际使用人之间 应该有一定的商业关系或者被投诉人从争议域名被他人使用中获得了一定 的经济利益。尤其当争议域名的实际使用人利用争议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 行为和侵权行为时,被投诉人以让他人使用争议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 目的,利用他人已经形成的商业信誉,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争
16、议域名网 站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对于“lukoil”一词不享有合法权益,且有通过该域 名的使用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显然是具有恶意的,应为法律 所禁止。 投诉人请求专家组裁决,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4、专家意见、专家意见 根据被投诉人与注册商之间的注册协议,被投诉人同意受政策的 约束。 政策适用于本项争议解决程序。 政策第 4 条规定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根据第 4(a)条的规 定,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下三个条件均已满足: (i) 被投诉人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
17、淆性相似;且 (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且 (iii) 被投诉人对该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关于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明等材料表明:投诉人的“LUKOIL”商标早在 1997 年 5 月 12 日就在中国在第 4 类获得第 678644 号国际注册,指定使 用的商品为“吸收、喷洒及粘结灰尘的用品,燃料(包括马达用的汽油) , - 6 - 打火机燃料, 不属别类的可燃气和酒精, 石油 (原油或精炼的) ”; “LUKOIL” 商标还于 1998 年 9 月 8 日在第 4 类上获得第 699736 号国际注册, 指定使 用
18、的商品为“工业用油及油脂、润滑剂、发动机燃料非化学添加剂、切削油、 润滑脂”。“LUKOIL 及图形”商标于 1998 年 9 月 8 日在第 4 类上获得第 699471 号国际注册,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碳氢 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切削油、润滑脂”。目前,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除此之外,投诉人的“LUKOIL”商标还在第 2 类、第 3 类、第 7 类、第 39 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在中国获得注册。这些商标的注册日期 均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日期 (2009 年 7 月 23 日) 。 鉴于被投诉人 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答辩,更没有对相关证据提出任何质疑
19、,专家组对 投诉人的上述证据予以认可,并据此认定,投诉人对“LUKOIL”享有在先的 商标权利。 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的可识别部分为“lukoilchina”。 其中,“china”意为“中国”,系通用词语;“lukoil”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 标“LUKOIL”除英文字母大小写的细微差别外毫无二致。同时,投诉人提交 的证据表明,“LUKOIL”商标经过投诉人的长期使用和大力宣传,已经具有 较高的知名度。专家组认为,在“LUKOIL”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形下, “lukoil”与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词语“china”的组合,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 其与投诉人或与投诉人有关联关系的主体相关
20、,进而导致混淆。因此,争 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在先商标“LUKOIL”构成混淆性近似。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具有足以导致混淆 的近似性,投诉满足政策第 4(a)(i)条所述的条件。 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关于被投诉人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引用大量事实证明自己对“LUKOIL”享有商标权、商号权,并认 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以 “lukoil”为主要特征构成的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既非投 诉人的官方网站,也不是经投诉人授权同意设立的网站,被投诉人使用争 议域名和该域名指向的网站完全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之目的。 被投诉人没有提交答辩书和证据材料
21、。 - 7 - 专家组认为, 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的证据, 完成了 政策 第 4(a)(ii) 条所要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应当转移到被投诉人一方,被投诉人需自 己证明其权利或合法利益。然而被投诉人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 和证据材料,未能完成其所承担的举证责任。专家组也无法基于现有证据 得出被投诉人就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结论。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第 4(a)(ii)条所述的条 件。 关于恶意关于恶意 根据政策第 4(b)条之规定,下列情形(但不限于此)将构成域名 注册及使用的恶意: (i)该情形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取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作为商 品商标或服
22、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域名, 以获取直接与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之外的额外收益者;或者, (ii)被投诉人注册行为本身即表明,被投诉人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 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上述商标者; 或者, (iii)被投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者; 或者, (iv)以使用域名的手段,为商业利益目的,被投诉人通过制造被投诉人 网站或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者、赞 助者、附属者或保证者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 或其它连机地址者。 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表明, 经过投诉人多年经营和大量的
23、广告宣传, 及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注册和使用,投诉人的商标“LUKOIL”在中国及世界 范围内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专家组认为, 鉴于投诉人的“LUKOIL” 商标在中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及其 “LUKOIL”商标。 同时,投诉人提交的(2010)京长安内经证字第 11772 号公证书关于 争议域名网站内容的公证书显示,被投诉人将争议域名“” - 8 - 指向的网站以鲁克中国官方网站的名义投入使用。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表明, 中国媒体习惯将投诉人简称为“鲁克石油公司(LUKOIL)”或“鲁克公司”。 而被投诉人在该网站上大量使用的“俄罗斯鲁克石油”、 “鲁克石油
24、”、 “鲁克润 滑油”等字样,均与投诉人紧密联系;被投诉人还在网站顶部及产品包装上 突出使用“LUKOII 及图形”标识,该标识与投诉人国际注册的第 699471 号 “LUKOIL 及图形”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二者文字部分均由六个字母组成, 且排列顺序完全相同,仅有的区别在于最后一个字母“L”和“I”;图形部分均 为水滴图案, 且图案内部左侧均带有白色月牙状图形) ; 被投诉人还声称“鲁 克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是其旗下全资子公司,它致力于推广和发展该公 司在中国的市场运作和品牌运营”、 “鲁克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该公司 润滑油的生产与销售业务,推出鲁克润滑油系列”等;此外,网站显示的 石
25、油产品及业务也正是投诉人的主营产品及业务。由此,专家组可以合理 推定:其一,被投诉人知晓甚至熟知投诉人及其“LUKOIL”商标。在此情形 下,被投诉人仍将与投诉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LUKOIL”商标几乎完全相同 的“lukoil”注册为争议域名的主要识别部分,其行为难谓善意;其二,被投 诉人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持有的商品标记的混淆,意图诱导公众误以为被投 诉人为投诉人的在华子公司,故意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 企图通过争议域名获得不正当商业利益,借用投诉人的商业信誉和知名度 增加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专家组认为,本投诉符合上述政策第 4(b)(iv)条规定的恶意 情形,投诉人的投诉符合政策第 4(a)(iii)条所述的条件,被投诉人对争 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具有恶意。 5、裁决、裁决 综上所述,专家组认为,投诉符合政策第 4(a)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因此,根据政策第 4 条和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专家组裁决将争议 域 名 “” 转 移 给 投 诉 人 OTKRYTOE AKTSIONERNOE OBCHTCHESTVO “NEFTYANAYA KOMPANIYA“LUKOIL” (鲁克石油开放 式股份公司) 。 - 9 - (此页无正文) 首席专家: 专 家: 专 家: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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