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989_ 中国重工公司章程(2012修订)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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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4月8日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2008年 11月26日第一次修订 2010年9月16日第二次修订 2010年12月31日第三次修订 2011年3 月23日第四次修订 2011年5月23日第五次修订 2011年9月5日第六次修订 2012年8月28 日第七次修订 目 录 目 录 U第一章 总则U2 U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U2 U第三章 股 份U3 U第一节 股份发行U3 U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U3 U第三节 股份转让U4 U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U5 U第一节 股东U5 U
2、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U.7 U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U9 U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U.10 U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U11 U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U.14 U第五章 董事会U17 U第一节 董事U17 U第二节 董事会U19 U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U.23 U第七章 监事会U24 U第一节 监事U24 U第二节 监事会U25 U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U.26 U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U26 U第二节 内部审计U27 U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U.27 U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U28 U第一节 通知U28 U第二节 公告U29 U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
3、、减资、解散和清算U.29 U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U.29 U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U30 U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U31 U第十二章 附则U31 2 0B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发起设 立;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
4、,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100000000041521。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1,995,000,000股,于2009年12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a Shipbuilding Industry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72号,邮政编码100097。 第六条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667,706,496元。 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5、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
6、秘书和财务 负责人。 1B第二章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经济合作和交流的愿望, 利用先进的船舶配套制造经验,提高相关行业的经营能力,降低经营成本,扩大经营规 3 模,增加经济效益,同时为公司及其股东谋求最大的利润。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资产经营;投资管理;舰船、舰船配套 产品、海洋工程及装备、能源装备、交通装备、环保装备和机械电子设备的设计、研制、 生产、修理、改装、租赁、销售;进出口业务。 2B第三章第三章 股股 份份 12B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
7、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中国航天科 技集团公司。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认购45.26亿股,占股份总额的 97.21%,出资方式为货币和股权、资产,首期货币出资12.66
8、8 亿元,出资时间为2008 年 2 月19 日;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认购1亿股,占股份总额的2.15%,出资方式为货币,出 资时间为2008年2月19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认购0.3亿股,占股份总额的0.64%, 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08年2月19日。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667,706,49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667,706,496股。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13B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9、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4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 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
10、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 (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11、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 转让给职工。 14B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12、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13、。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3B第四章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和股东大会 15B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 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4、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6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15、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书
16、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
17、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7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18、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16B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19、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20、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8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
21、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2、(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指定 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9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7B第
23、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24、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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