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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DL 5 5 8- 1 9 94 目次 总则 2 5 5 一 事故 , , , . . . . . 596065676969 2222, 障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事故调查 , , , , , , , , , , , , , , , , , 二 统计报告 , , , , , , , , , , , 安全考核 . . . . . . . . . . . . . . . . ,1,妇八jJ斗勺七
2、 附录A主辅设备分类说明 ( 补充件) 附录 B 统计报表格式 ( 补充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T h e c o d e o f i n v e s t i g a t i o n f o r t h e e l e c t r i c p o we r p rod u c t io n a c c i d e n t s DL 弱 8 - 1 9 9 4 总则 1 . 1 电 力工业的 安全生产对国民 经济和 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 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 基础。全体电业职工必 须贯 彻 “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坚 持保 人身、 保电网、 保设 备
3、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 门 的有关规程、 规范, 结合电 力工 业生产的内 在规律, 制订本规程。 1 . 2 制订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 总结经验教训, 研究事故规律, 开展反事故斗争, 促进电 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 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 为提高规划、 设 计、 施工安装、 调试、 运行和 检修水平以 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 性提 供依 据。 1 . 3 发 生事故应立即 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严肃认真, 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 受到 教育 不放过,
4、没有采取防 范措施不放过 ( 以下简称 “ 三不 放过 ) o 1 . 4 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 并积 极支持安全监察 ( 以 下简称 “ 安监与 机构和安 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 不 得擅自 修改和违反。有 关部门 应按本规 程的 规定, 各自 做好相 应的工作。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 产全过程的 安全监督和监察, 并 有权利、 有责 任直接向 上级安监 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1 . 5 发 供电生 产中 发生的 事故, 凡涉 及电力规划、 设计、制造、施工安装、 调试和集中检 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 均 应通 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 追查 其事 故责 任。 1 .
5、 6 本 规程适用于全国 电力行业。 2 事故 2 . 1 电 力生产事 故的 确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 力生产事故。 2 . 1 . 1 电 力生产人身伤亡 按国 务院颁发的 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及劳动部现行的 有关规定在电力 生产中 构成的人身死亡、 重伤、 轻伤事故。 2 . 1 . 1 . 1 职工从事与 电力生产有关的 工作 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 的伤亡,下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1 9 9 4 - 1 2 - 2 2 批准1 9 9 5 - 0 4 - 0 1实施 2 . 1 . 1 . 2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
6、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发 生的伤亡。 2 . 1 . 1 . 3 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伤 亡。 2 . 1 . 1 . 4 职工在电力生 产区 域内,由于设 备或设施不安全,导 致突发性事件, 如设 备爆炸、 火灾、 生产建 构) 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伤亡。 2 . 1.1 . 5 停薪留 职职工和已 退休而又被本企业聘用人员、 本企业雇用或借用外企业职工、 民工和 代训工、 实习生、 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 在本企业的车间、 班组及作业现场, 从 事有关的电力 生产工 作过程中 发生的人身伤亡。 2 . 1 . 1 . 6 政府机关、 劳
7、动 部门、上 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 进行检查或劳动时, 在生产区 域内发生 本企 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伤亡。 2 . 1 . 1 . 7 本企业领导的多种 经营 企业,承 包与电 力生产有关的 工作中, 发生的 人身 伤亡 2 . 1.1 . 8 两个及以上企 业在同一 生产区 域、同一作业场所进行电力生产交叉 作业时, 发生 由本企业负有同 等及以上 责任的 “ 本企业”和 “ 非本企业”人员的伤亡。 2 . 1 . 1 . , 职工从事与电力 生产 有关的 工作时, 发生由本企业负同 等及以上责任的 交通事故 而造成的伤亡。 2 . 1 . 1 . 1 0 凡非本 企业领导的 具备法人资
8、格企业 ( 不论其经济 形式 如何) 承包与电 力生产有 关的工作中 ,发生 本单位负有一定责任的人身伤亡。 2 . 1 . 2 设备非计划停运, 降 低出力和少 送电 ( 热) 2 . 1 . 2 . 1 电力系 统、 发电厂和RV 及以 上供电 设备的 异常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 送电 ( 热) 。 2 . 1 . 2 . 2 大 机组在电业管理局、 省 ( 自 治区、 直辖市) 电力工业局和电力工业部归口 管理 的公司 ( 以下 简称电 管局、 省电力局) 批准期限内因其计 算机 控制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 工 保护装置动作 跳闸,引 起发电 机组停运, 超过下列规定时间: 6 0 0 MW
9、及以上机组6 h 3 0 0 - - 6 0 0 MW以下机组3 h 1 0 0 . 3 0 O MW以下机组2 h 2 . 1 . 2 . 3 锅炉、 汽 ( 水、 燃气)轮机、发电机、调相机 ( 含静止补偿器) 、主变压器、 5 0 0 k V高压电抗器、 输电 线路、 AV及以上的配电线路 含电缆)的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 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 ) 没有预先在6 h 以前向 调度申 请, 并得到正式批准。 2 )没有按调度规定的起止时间停止和恢复送电 ( 热)或备用。 3 ) 设备停用时 间超过了下列规定: a . 容量6 0 O M W及以上 机组的锅 炉、 汽轮发电 机组1 9
10、2 h ; b . 容量3 0 0 -6 0 0 M W以 下机 组的 锅炉、 汽轮发电机组、 5 0 0 k V直流换流变 压器1 6 8 h ; c . 容量1 0 0 - - 3 0 O MW以 下机组的锅炉 ( 包括各种压力的液态排渣炉) 、 汽轮发电机 组、 转轮直径大于5 。的低水头轴流 水轮机;3 3 0 k V及以上交直流 输变电设备、线路和直流换流 站主设备及主要控 制保护装置、1 1 0 k V及以 上充油电 力电 缆1 2 0 h ; d . 高压、次高压锅炉和汽轮发电机组、其他水轮发电机组,5 0 0 k V直流输电的其他设 备,2 2 0 k V及以上的变压器、断路器
11、 ,其他电力电缆 7 2 h ; e . 中 低压锅炉和汽轮 发电 机组, 燃气轮机、 调相机;1 l O k V及以上输电线路4 8 h ; 25 6 f . 2 0 一1 1 0 k V以下发 供电电气设备3 6 h ; 9 , 由 于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的原因引起机组停用; 2 0 k V以下高 压配电 设备2 4 h 2 . 1 . 2 . 4 发电厂的异常 运行引 起了 全厂有功出力降 低,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 线值 低 1 0 %以 上, 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 h 2 . 1 . 2 . 5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设备的变电所异常运行, 引起了 无功出力降低,比电力系统调 度规定的
12、无 功负 荷曲 线值低 1 0 4 6 以 上。并 且延续时间 超过 l h o 2 . 1 . 2 . 6 锅炉、汽 ( 水、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线路被迫停止运行,属于下列 情况之一者 : 1 )被迫停止运行系由于人员误操作 ( 还包括人员误动、误碰)引起; 2 ) 停用时间超过2 . 1 . 2 . 3 条之3 ) 的规定; 3 ) 停运当 时虽没有引起对用户少送电 ( 热)或造成电网限电, 但在高峰负荷时, 引起 了对用户少 送电 ( 热) 或造 成电网限电。 2 . 1 . 2 . 7 主 要发供电设备的计划检修超过了 批准的期限, 2 . 1 . 2 . 8 备用的主要发供
13、电设备, 不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投人运 行。 2 . 1 . 2 . 9 电 力系统发生稳定破坏或瓦解。 2 . 1 . 3 电 能质量降低 2 . 1 . 3 . 1 电 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以 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 0 0 0 MW 及以上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 5 0 -0 . 2 H z ,延续时间 l h以上; 或频率 偏差超出5 0 士 l H z , 延续时间1 5 m i n 以 上; 装机容量在3 0 0 0 MIA 以下电力系统,频率偏差超出5 0 土 0 . 5 H z ,延续时间 1 h以上;或 频率偏差超出5 0 土l H z ,延续时间 1 5 mi n以上。 2 .
14、 1. 3 . 2 电 力系 统监视控制点电 压超过了 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电压曲 线数值的士 5 4 6 , 且延 续时间 超过2 h ; 或超过规定数值的士 1 0 %, 且延续时间 超过l h o 2 . 1 . 4 经济损失 2 . 1 . 4 . 1 因 故障造成发供电设备、 公用系统设备及施工机械损坏,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 万 , E. 2 . 1 . 4 . 2 由 于生产用油、 酸、 碱、 树脂等泄漏, 生产车 辆和运输工具损坏等造成直接经 济 损失达到2 万元。 2 . 1 . 4 . 3 生产区 域失火,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 万元。 2 . 1 . 5 其他 2 . 1 .
15、5 . 1 主 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 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 停止 运行条 件, 而未 停止 运行。 2 . 1 . 5 . 2 电 站锅炉或专用压力容器爆炸。 2 . 1 . 5 . 3 锅炉运行中 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 0 %;汽轮机运行中 超速达到额 定 转速的 1 . 1 2 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2 . 1 . 5 . 4 发生带负荷拉、 合隔离开 关、 带电 挂 ( 合) 接地线 ( 接地刀闸) 、 带接地线 ( 接地 刀闸)合断 路器 隔离开 关) 。 2 . 1 . 5 . , 锅炉发生大批炉管腐蚀或烧坏, 需要更换该部件 ( 水冷壁、
16、 省煤器、 过热器、 再 热器、预热器)管子达 该部 件管子总重量的5 % 以上。 2 . 1 . 5 . 6 1 0 0 M W及以 上汽轮机大轴弯曲, 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2 . 1 . 5 . 7 1 0 0 M W及以 上汽轮机叶片 折断。 2 . 1 . 5 . 8 1 0 0 M W及以 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需要更 换损坏的线 棒或 铁芯。 2 . 1 . 5 . 9 1 2 0 M V A及以上主变压器 绕组 绝缘损坏。 2 . 1 . 5 . 1 0 2 2 0 k V及以上线路倒杆塔。 2 . 1 . 5 . 1 1 由于水工 设备、 水工建 筑损坏或其他原因, 造成水库不能
17、正常蓄水、 泄洪 或其 他 损失。 2 . 1 . 5 . 1 2 对 其 他 情 节严 重、 性质 恶劣 的 异 常 情 况, 本 单 位 或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可 认 定 为 事 故 。 2 . 2 由 于同 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 或一次事故涉及几 个单 位时, 事故的 统计 2 . 2 . 1 发电 厂由 于燃煤 ( 油) 质量、 煤湿等原因, 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 发生多次 灭火停炉、降低出力 构成事 故者, 可统计1 次事故c 2 . 2 . 2 一条线路由于同一原因在4 h 内 发生多次 跳闸 事故时, 可定为1 次事故。 2 . 2 . 3 同 一个供电局的几条线路
18、或儿个变电 所,由于自 然灾害, 如覆冰、 暴风、 水灾、火 灾、 地震、泥石流等 原因,发 生多 条线路、 多个变电所跳闸停电时, 可统计1 次 事故, 但须 得到主管 单位的认可。 2 . 2 . 4 一个单位发生了事故, 扩大 成系 统事故时该单位应定为1 次事故, 管辖 该系统的调 度部门统计 1 次系统事故。 2 . 2 . 5 一 个单位发生事故时, 系统内另一 个单位或几个单位由于本单位的 过失又造成异常 运行并构成事故者,后一个或几个单位要各统计 1 次事故。 2 . 2 . 6 输电线路发生瞬时 故障, 由于继电 保护或断路器失灵, 在断路器跳闸后拒绝重合, 定为管 辖该继电
19、保护 或断 路器单位的 电气 变电)事故; 如果 输电线 路发生永 久性故障, 虽 然继电保 护或断 路器失灵, 未能重合, 应定为管辖 线路 单位的 输电 事故。 2 . 2 . 7 配电线路发生故障,扩大到 发电厂 或变电所的母线停电 或主变压器停电时, 供电局 应定为 1 次变电事故,发电厂则定为 1 次电气事故。 2 . 2 . 8 一条线路由 两个及以上供电局负责 维修, 该线路故障跳闸构成事故时,如果各局经 过检查均未发现故障点,应各统计 1 次事故。 2 . 2 . , 由 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 如下达调度 命令错误、 保护定值错误、 误动、 误碰等, 造 成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并
20、构成事故时,调度应定为 1 次事故。如果发供电单位也有过失,亦 应统 计 1 次事故。 2 . 2 . 1 0 由 于用户设备故障, 引起发供电单位线路跳闸构成事故时, 如有用电监察的责任 时, 供电局 应定为1 次事故。 2 . 2 . 1 1 3 5 k V及以下 的直配线 ( 或用户专 用线) , 线 路发生故障构成事故时,可 定为配电事 故。 2 . 2 . 1 2 由于 通信失灵 造成延误送电 或扩大事故者, 除事 故单 位定为 事故以外, 有责任的 有 关通信单位亦应统计 1 次事故。 2 . 2 . 1 3 网、省 局直 属的实行独立核算的集中检修 单位,承 包电 力生产 检修
21、工作中, 发生了 设备 事故, 双方都有责任, 则不分主、 次, 双方各 统计1 次 事故;如果责任 分不清,同 样各 统计I 次事故; 如果一方有责任, 另一方无责任, 则有责任一方定为1 次事故。 2 . 2 . 1 4 一次事故中 如同 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 备事故,应 分别各定为I 次 事故c 2 . 3 事故 性质的确定 事 故根据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 分为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一般事 故。 2 . 3 . 1 特别重大事故 ( 以下简称 特大事故) 2 . 3 . 1 . 1 人身死亡事故 一次 达5 0 人及以上者。 2 . 3 . 1 . 2 电力事故造成
22、直接经济损失 1 0 0 0 万元及以上者 2 . 3 . 1 . 3 大面 积停电造成下 列后果 之一者。 1 )电力系统减供负荷超过下列数值: 全网负荷减供负荷 1 0 0 0 0 MW 及以上3 0 % 5 0 0 0 一I 0 0 0 O MW 以下4 0 %或 3 0 0 0 MW 1 0 0 0 一5 0 0 0 MW 以下5 0 %或 2 0 0 0 MW 2 )中央 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 0 % 及以上;省会 城市全市停电。 2 . 3 . 1 . 4 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事故, 经电力工业部认定为 特大事故者。 2 . 3 . 2 重 大事 故 2 . 3 . 2 . 1 人身
23、死亡事故一次达3 人及以上, 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 0 人及以 上者。 2 . 3 . 2 . 2 大面 积停电 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 )电力系统减供负荷超过下列数值: 全网负荷减供负荷 l 0 0 0 0 MW及以上1 0 9 6 5 0 0 0 一1 0 0 0 0 MW 以下1 5 %或 l 0 0 0 MW 1 0 0 0 一5 0 0 0 MW 以下2 0 %或 7 5 0 MW 1 0 0 0 MW 以下4 0 %或2 0 O MW 2 )中央 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3 0 %及以上; 省会 或重要城市 ( 名单由电 管局、 省电力局 确定) , 全市 减供负 荷5 0
24、 % 及以 上。 2 . 3 . 2 . 3 装机容量达 2 0 0 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电网容量在 3 0 0 0 MW 以下,装机容量达 1 0 0 M W及以上的发电厂 ( 包括电管局、 省电力局自 行指定的电厂) 一次事故使两台 及以上 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二 2 . 3 . 2 . 4 下 列变电所 之一发生全所停电: I )电压等级为3 3 0 k V及以上的变电所; 2 )枢纽变电所 ( 名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确定) ; 3 )一次事故中有3 个2 2 0 k V变电 所全所停电。 2 . 3 . 2 . 5 发 供电 设备、 施工机械严重损坏, 直接经济损失达1
25、5 0 万元。 2 . 3 . 2 . 6 2 5 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 ( 水、 燃气)轮机、 发电 机、调相机、 水工设备和 建筑, 3 1 . 5 M V A 及以上 主变压器, 2 2 0 k V及以 上输电 线路和断路器、主 要施工机械严重损 坏, 3 0 天内不能修复或原设备修复 后不能达 到原 来铭牌出 力和安全水平。 2 . 3 . 2 . 7 其 他性质严重事 故, 经电管 局、 省电 力局 ( 或企业主管单位) 认定为重大事故 者。 2 . 3 . 3 一般事故 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为一般事故。 障碍 3 . 1 一类障碍 发生 下列 情况 之一者定为一 类
26、障 碍 3 . 1 . 1 设备非计划停运或降低出力未构成事故者。 3 . 1 . 1 . 1 主要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非计划检修或 停止备用。 3 . 1 . 1 . 2 发电厂的大机组因 计算机控制 保护装置或单项重要热工保护装置动作跳闸,引 起 发电机组停运,在电管局或省电力局批准期内,停运未超过 2 . 1 . 2 . 2 条规定的时间。 3 . 1 . 1 . 3 发电厂的异常运行, 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的 值低 5 %以上, 并且延续时间超过1 h ; 或一台主机组实际出力下降5 0 9 6 以上, 并且延续时间超过 巧m i n ;或 一台机 组出
27、 力下降到零。 3 . 1 . 1 . 4 发电厂和装有调相机的变电所的异常运行,引 起无功出力比电力系统调度规定的 无功负荷曲线 值低1 0 %以 上, 并且延续时间超过3 0 m i n ; 或一台 调相机机组 ( 包括调相运 行 的发电机组)的无功出力下降到零。 3 . 1 . 1 . 5 按电力系统调度调峰要求, 锅炉带最低负 荷运行时发生灭火停炉,但非人员过失 造成, 而且未引起 设备损坏或 对用户少 送电 ( 热) 。 3 . L1 . 6 燃煤、 燃油锅炉确因来煤、 来油质量差造成的灭火停炉, 但未引起设备损坏或对 用户少送电 ( 热) 。 3 . 1 . 1 . 7 抽水蓄 能
28、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正常抽水。 3 . 1 . 2 电 能质量降低。 3 . 1 . 2 . 1 电 力系 统频率偏差超出以 下数值: 装机容量在3 0 0 0 MW 及以上电力系统 ,频率偏差超出 5 0士 0 . 2 H z ,延续时间 3 0 m i n以 上; 或频率偏差超出5 0 t 1 H z , 延续时间l 0 m i n 以上。 装机容量3 0 0 0 M W以下电力系 统, 频率偏差超出5 0 1 0 . 5 H z , 延续时间3 0 m i n 以上; 或频率偏差超出5 0 士 l H z , 延续时间1 0 m i n 以 上。 3 . 1 . 2 . 2 电 力系 统监
29、视控制点电 压超过电力系统调度规 定的电 压曲 线数值的士 5 9 6 , 并且 延 续时间超过 1 h ,或超过规定数值的士1 0 9 6 ,并且延续时间超过 3 0 m i n o 3 . 1 . 3 其他。 3 . 1 . 3 . 1 事先经过电管局、省电力 局 ( 或企业主管单位) 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 在实行中由于非本单位人员过失所造成的设备异常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 . 1 . 3 . 2 老旧 小发电 机组和起次要作用的输变电 设备, 发生非本单位人员过失造成的异常 运行,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 . 1 . 3 . 3 用户过失引 起的线路跳闸 事故, 发供电
30、单位没 有事 故责任 者。 3 . 1 . 3 . 4 线路故障,断路器跳闸后经自动重合闸重合良 好者;或由于断路器遮断容量不足, 经发电厂、供电局总工程师批准,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停用 自动重合闸的断路器跳 闸后 3 mi n内强送良好者。 3 . 1 . 3 . 5 为了 抢救人的 生命和抢险救灾而紧急停止设备 运行。 3 . 1 . 4 由于同 一原因 引起多次障 碍, 或一次障碍涉及几个单位时, 参照2 . 2 条规定执行。 3 . 2 二 类障 碍 二类障碍的标准,由各电管局、省电力局 ( 或企业主管单位)自行制订。 4 事故调查 4 . 1 各类事故 一类障碍)的调查 4 . 1 .
31、 1 特大事故的调查 特大 事故按照国务 院 1 9 8 9 年第3 4 号 令 特别重大事故调 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 特大事 故发生后, 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 省、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 电力工 业部 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中 应包括有关电 管局、 省电力局 ( 或企业主管 单位)的领 导及其安监部门、 生技 ( 基建) 部门和 试验研究机构的人 员。 根据发生事故的 具体情况, 调查组中还应包括公安部门、 监察部门、 计划综合部门、 劳 动部门等 单位人员, 并应当 邀请人民 检察机关和工 会派员参加。 特大 事故调查 组根 据调查工作的 需
32、要,可以选 聘其他部门 或单位的 人员参加, 也可以 聘 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4 . 1 . 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 调查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 查, 按照国务院1 9 9 1 年第7 5 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 事故报告和处 理规定进行c 重大 人身 伤亡 事故发生后,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电管局、 省电力局 或企业主管单 位)会同同级劳动部门、 公安 部门、监 察部门、工 会组成事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调查组中 应包括安监 部门、 生 技 ( 基 建) 部门 及其他有关部门, 并由 电管局、 省电力局局长 ( 或分管 生产或基建的副局长) 担任 组长。该 调查组还应当 邀请人
33、民 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还可邀请其 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4 . 1 . 3 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 重大 设备事故由发生 事故单位 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组成员中应包括安监部门、 生 技 ( 基建)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并有有关车间 ( 工区、 工地)的负责人和有关专业人员 参加, 由事 故单位领导 担任 组长。必 要时, 上级主管单位应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 业人员参 加调查, 也可聘请有关专家 进行技术 鉴定和财产损失评枯。 特别严重的事故或涉及两个 及以 上发供电单位、 施工单 位的重大 设备 事故,主 管电 管局、 省电力局 ( 或企业主管单位)的领 导人应亲自或授权有关部门
34、组织调查。 4 . 1 . 4 死亡事故、 重伤事故的调查 死亡事故和重伤事 故按照国务院1 9 9 1 年第7 5 号令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 定进行。 死亡事故由 企业主 管部门 会同企 业所在地设区的市 ( 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 部 门、 公安部门、 工会组 成事 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 调查组中 应包括安监部门、 生技 ( 基建) 部门及有 关专 业部门。 该调查组还应当 邀请人民 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还可邀请其 他部门的人 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由 企业主 管部门的 领导任组长。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 或其 指定 人员 组织安监、 生技 ( 基建) 、 劳资等有关人员以
35、及工会 成员参加事 故调查组, 进行调查。 4 . 1 . 5 一 般设备事故的 调查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领导组织调查。安监、生技 基建)部门等有关专业人 员和有关车间 ( 工区、 工地) 领导以 及专业人员参加。对只涉及一个车间 ( 工区、 工 地) 且 情节比 较 简单的一 般设 备事 故, 也可以 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 ( 工区、 工地) 领导组织调查。 性质严重和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发供电单位、施工单位的一般设备事故,上级主管单位应派人 参加调查或组织调查。 一般电力系统事故根据事故涉及的范围,分别由主管该电力系统的电管局、省电力局或 供电局的领导 组织调 查, 安监部门、 调度部
36、门、 生技 ( 基建) 部门 和有关的 发供电单位的领 导和专业人员参 加。 对特大和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应按4 . 1.1 , 4 . 1 . 3 条的规定组织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 配电事故由事故 发生部门的 领导负责调查, 必要时, 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 加。 对 J性质严重的配电事故,供电局领导应亲自参加调查。 4 . 1 . 6 轻伤事故的调查 轻伤事故由事故 发生部门的领 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性质严重时, 安监、生技 ( 基 建) 、 劳资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应参加。 4 . 1 . 7 一 类障碍的调查 一类障碍由车间 ( 工区、工 地)的 领导组织调查, 必要时,
37、 上级安监人员和有 关专业人 员参加。 性质 严重者, 发供电 单位、 施工单位的领导应亲自 参加调查。 4 . 1 . 8 事故调查组成员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l )具 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2 )与 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 . 2 事 故现 场的保护 4 . 2 . 1 事故发生后, 事故单位必须派专人 严格保护事 故现场并迅速抢救伤员。未经调查和 记录的事故现 场, 不 得任意变动。 4 . 2 . 2 特大事故发生后, 事故 单位应立即 通知当地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负责现场的保护 和收集证据工 作, 同 时报主 管部门。 4 . 2 . 3 事故 发
38、生后, 企业安监人员 ( 发生重大伤亡或死亡事故时会同当 地劳动部门) 和参 加事故调查的有 关人 员应迅速赶赴现场, 立即记录, 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像, 绘制草图, 收集资料。 对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事故还应立即组织录 像。 未经调查和 记录 的事故现场, 不得任意变动。 需要紧急抢修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 者, 必须经安 监部门 和企业有关领导同意。 4 . 2 . 4 因 抢救伤员, 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 通交通等, 需要移动现场物件者, 应当 做出标志、 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 书面 记录, 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 痕迹、 物证。 4 . 2 . 5 各单位安监
39、部门都应配备事故调 查所需照像、 摄像、录 音器材以及交通工具等 装备。 4 . 2 . 6 特大和重大火灾事故现 场勘 察按公安消防部门 规定进行, 事故单位的保卫和安监部 门 应配合c 4 . 3 事故原始资料的收集 4 . 3 . 1 事故发生后, 当值值 班人员或 现场 作业人员和在场的 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 现场前, 必须尽快 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并 保证其真 实性。 4 . 3 . 2 事故发生后, 事故调 查组有权向事 故发生单位、 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 解事故的有 关情况并索 取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 故调 查组组成之前, 安监部门
40、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 并妥善保管。 4 . 3 . 3 事故调查人员应查阅有关运 行、 检 修、 试验、 验收的 记录文 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 故障录波图、 计算机打印记录等; 必要时尚应查阅设计、 制造、 施工安装、 调 试的 资料。 事 故调查人员还应检查有关规程和上级指示的执行情况以及作必要的模拟试验和计算等。 4 . 3 . 4 事故调 查人员在调 查以 后应及时整理出 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 所必需的各 种资料和数据c 4 . 3 . 5 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 物件 ( 如破损部件、 碎片、 残留物等) 应保持原样, 不准冲 洗擦拭, 并贴上标签, 注明地点、 时间、 管理者
41、。 4 . 4 事故 调查组及其成员的 职责 4 . 4 . 1 查明事 故发生的原因、 过程和 人员 伤亡、 设备损坏、 经济损失情况 4 . 4 . 2 确定事 故的 性质和责 任 4 . 4 . 3 提出 事故处理意见和防 范措施的建 议。 4 . 4 . 4 按时 写出 事故调查报告书 c 4 . 5 事故调查内容 4 . 5 . 1 设备事 故发生前,设 备和系统的 运行情况;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 康状况, 过去的事故记录, 工作内容、 开始时间、 许可情况,作业时的 动作 ( 或位置) , 有 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c 4 . 5 . 2 事故发 生的时间、 地 点、
42、 气象情况, 事故经过、 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尚应了 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 姓名、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工 种、 技术等级、 工 龄、 本工种工龄等, 并应查明受害人和肇事者的 技术水平、 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 . 5 . 3 仪表、 自 动装置、断 路器、 保护、 故障录 波器、调整装置、 遥测遥信、 遥控、录音 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 面说明 动作正确与否, 但原始记录需要妥 善保存归档备查。 4 . 5 . 4 设备资 料 ( 包括订货合同 等) 、 设 备损 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4 . 5 . 5 现场规 程制度是否 健全, 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
43、露的问题。 4 . 5 . 6 企业管理、安全责任 制和 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 . 5 . 7 规划、 设计、 制造、 施工安装、 调试、 运行、 检修等质量方面存 在的问 题。 4 . 5 . 8 人身 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 ( 包括照明、湿度、 温度、 通风、 声响、 色彩度、 道路、 工作面 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 有害物 质取样分析记录) , 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 护用品 的 情况 ( 了 解其有效性、 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 定) 。 4 . 6 原因和责任分析 4 . 6 . 1 在调 查分析的基 础上, 应明 确事故发生、 扩大的直 接原因和间接 原因。 4 . 6 .
44、 2 根据事 故调查所 确认的 事实, 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 分析, 确定事故中的直 接责 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 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 确定主要责任者、 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 并确 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 在报告中 要写明责任者的 姓名、 职务、 技术等级。 4 . 6 . 3 发供电 设备投产 后发 生的事 故,如与设计、 制造、 施工安装、调试、 集中 检修等单 位有 关时, 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由 上述单位造成的 责任事故, 都应根据 “ 三 不 放过”的原 则, 追查事故责任。 被追查单位在收到 ( 事故调查报告书 后如对
45、事故原因、 责 任分析的认定有异议时, 应于巧天内向 事故批复单位提出申 诉,由上级主管部门 或电力 工 业部裁决。 4 . 7 领 导责 任 凡因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 应追究有关领导责 任: 1 )违反安全职责,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 ) 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3 对频发的 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C 4 ) 对职工安全培训不力、 考核不严, 造成职工不能安全 操作者。 5 )现场规程制度不健全。 6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全或不合格。 7 )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排除。 8 ) 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 险作业或违章作业。 4 .
46、 8 防止对策 4 . 8 . 1 防 止同类事故今后再发生的对策,必须落实负责 执行的 单位、 人员和 完成时间。 4 . 8 . 2 计划、 生技 ( 基建) 、财 务部门 必须优先保证执行防止事故对策所需的技术和安全 措 施费用。 4 . 9 处理原则 4 . , 二 事故责任确定后, 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 事故责 任人员 提出 处理意见。 4 . 9 . 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 )因 忽视安全生产, 违章指挥、 违章作 业, 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 危害情况而 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 ) 在调查中 采取弄虚作假、 隐瞒真相或
47、以 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 3 )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 谎报 或故 意迟延不报、 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 拒绝接受调查, 以及 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4 . 9 . 3 在事 故处理中 积极恢复设备运 行和救护、 安置伤亡人员, 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 使 事故调查 顺利进行的 有关事故责任人员, 可酌情从宽处理。 4 . 1 0 其他 4 . 1 0 . 1 特大事故和 重大 事故调查组写出 5 . 3 事故报告 5 . 3 . 1 人身 伤亡事故报告 填报范围: 所有人身轻伤、重伤、 死亡事故 按一人一张填 报, 同一次事故的事故编号应相同) 。 5 . 3 . 2 设备事故报告和 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填报范围:所有设备事故 ( 不含配电事 故)和一类障碍。 5 . 3 . 3 发生5 . 3 . 1 条和5 . 3 . 2 条填报范围内 的 事故 ( 一 类障 碍) 后, 事故单位应于次月L O 日 前将 事故报告 , 一式两份上 报省电力局 ( 或企业主管 单位) ; 省电 力局 或企业主管 单 位)审阅提出意 见后,1 0 天内 将其中 一份批复给事故单位, 井汇总下属单位全部 月冬洲陈 创留娜令 袱犀鲜 像却马举 洲据J器红圳 追钟产足 酬称照非 赶犯 默杀餐粼 异肇 叹计-次针-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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