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6-199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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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工序检测1 7 0 7 应正对设备噪声源, 取噪声最大一点的数值作为测试值, 其值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 规定。当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无规定时, 变流装置在正常运行时产生的噪声, 应符合下列规 定 : ( 1 ) 不需要经常操作、 监视或维护的产品不应高于9 5 d B ( A ) ; ( 2 ) 需要经常操作、 监视或维护的产品以 及需要与具有这种设备安装在一起的产品, 不 应高于8 0 d B ( A ) ; ( 3 ) 安装在要求安静环境的产品, 不应高于6 5 d B ( A ) a 4 . 2 . 1 3 . 2 按现行国家标准 噪声源声功率级的测定 的规定,
2、可采用声级计或其他噪音测 量设备进行测量; 当 采用A声级测量时, 应避免周围环境噪声对测量结果的干扰。 3 .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 B 5 0 1 6 6 -9 2 第三章系统的调试和第四章系统的验收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 . 1 . 1 条 火灾自 动报警系 统的调试, 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 统施工结束后进行。 第3 . 1 . 2 条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调试前应具备 本规范第2 . 1 . 2 条和第2 . 1 . 3 条所列文 件及调试必需的其他文件。 第3 . 1 . 3 条 调试负责人必须由 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 责明确, 并应按照调试
3、程序工作。 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 第3 . 2 . 1 条 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 型号、 数量、 备品 备件等。 第3 . 2 . 2 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 要求检查系统的 施工质量。 对属于施工中出 现的问 题, 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并有文字记录。 第3 . 2 . 3 条 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 对于错线、 开路、 虚焊和短路等应 进行处理。 第三节调试 第3 . 3 . 1 条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调试, 应先分别对探测器、 区域报替控制器、 集中报普 控制器、 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 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 试。 第3 . 3 .
4、 2 条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通电 后, 应按现行国 家标准 火灾报警控制 器通用技术 条件 的 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 一、 火灾报警自 检功能; 二、 消音、 复位功能; 三、 故障报警功能; 四、 火灾优先功能; 1 7 0 8第二部分 施工工序工程检验方法标准 五、 报警记忆功能; 六、 电 源自 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 动充电功能; 七、 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第3 . 3 . 3 条 检查火灾自 动报警系 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 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 关国家标准的 要求, 在备用电 源连续充放电3 次后, 主电 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 动转换。 第3 . 3 .
5、 4 条 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 其动作应准确无误。 第3 . 3 . 5 条 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 检查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 能和联动功能。 第3 . 3 . 6 条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 2 0 h 无故障后, 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 试报告。 第四章系 统 的 验 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4 . 1 . 1 条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 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 由 建设主管 单位主持, 设计、 施工、 调试等单位参加, 共同 进行。 第4 . 1 . 2 条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 一、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装置(
6、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 手动报警按钮、 区域报警控制器和 集中报警控制器等) ; 二、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包括室内 消火栓、 自 动喷水、 卤 代烷、 二氧化碳、 干粉、 泡沫等固 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 三、 电 动防火门、 防火卷帘控制装置; 四、 通风空调、 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 五、 火灾事故广播、 消防 通讯、 消防电源、 消防电梯和消防 控制室的控制装置; 六、 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第4 . 1 . 3 条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验收前, 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 请报告, 并附下列技术文件: 一、 系统竣工表( 见附录二) ; 二、 系
7、统的竣工图; 三、 施工记录( 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四、 调试报告; 五、 管理、 维护人员登记表。 第4 . 1 . 4 条 火灾自 动报普系统验收前,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 管理、 维护人 员配备情况检查。 第4 . 1 . 5 条 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验收前,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 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火灾自 动报替系统的主电源、 备用电 源、 自 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 二、 消防用电 设备的动力线、 控制线、 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 敷设方式; 三、 火灾探测器的类别、 型号、 适用场所、 安装高度、 保护半径、 保护面积和探测器
8、的间 八、 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工序检测1 7 0 9 距等; 四、 本规范第4 . 1 . 2 条的一一 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 型号、 数量、 类别、 功能 及安装质量; 五、 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 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 第4 . 2 . 1 条 消防用电 设备电源的自 动切换装置, 应进行3 次切换试验, 每次试验均应 正常。 第4 . 2 . 2 条 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 一、 实际安装数量在5 台以下者 全部抽验; 二、 实际安装数量在6 -1 0 台者, 抽验5 台; 三、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 0 台者, 按实际安装数量3 0
9、%-5 0 %的比例、 但不少于5 台抽 验。 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 - 2 次, 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灾 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 件 中的功能要求。 第4 . 2 . 3 条 火灾探测器( 包括手动报替按钮) , 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 和故障 报警抽验: 一、 实际安装数量在1 0 0 只以下者, 抽验1 0 只; 二、 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 0 0 只, 按实际安装数量5 %一1 0 %的比例、 但不少于1 0 只抽 验。 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 第4 . 2 . 4 条 室内 消 火栓的 功能验收 应在出 水压 力符合现 行国 家有 关建筑设计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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