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44-199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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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7 2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 B 5 1 4 4一1 9 9 4 代替 G B 5 1 4 4 - 8 5 1 王越内署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塔式起重机在设计、 制造、 安装使用、 维修、 检验等方面的安全技 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用塔式起重机 ( 以 下简称起重机) 。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式、 轮胎式及履带式的塔式起重机。 2 引用标准 G B 5 9 7 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 B 5 9 7 3 钢丝绳用楔形接头 G B 5 9 7 5 钢丝绳用压板 G B 5 9 7 6 钢丝绳夹 G B
2、 9 4 6 2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G B 1 0 0 5 1 . 1 起重吊 钩 机械性能、 起重量、 应力及材料 G B 1 0 6 7 2 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 G B 1 0 6 7 3 塔式起重机司机室技术条件 G B / T 1 3 7 5 2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Z B 1 8 0 0 1 2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3 整机 3 . 1 起重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 B 9 4 6 2 中的有关规定。 3 . 2 起重机整机的抗倾翻 稳定性 ( 包括工作及非工作)应符合G B / T 1 3 7 5 2 中4 . 3 条的 有关规定。 3 . 3 起重机应保证在正常工作或开始倾
3、翻时, 平衡重不位移、 不脱落。当使用散粒物 料作平衡重时应使用平衡重箱, 平衡重箱应能通畅排水, 而散粒物料不掉落。 3 . 4 起重机出厂时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及生产许可证的标志。 3 . 5 起重机出厂时需提供的随机技术文件应符合G B 9 4 6 2 中的有关规定。 3 . 6 使用单位应为起重机建立设备档案, 档案应包括: a . 每次启用时间及安装地点; 卜 . 日 常使用保养、 维修, 变更、 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c . 设备、 人身事故 记录; 第四部分标准、 规范8 7 3 d .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4 结构 起重机结构件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 B / T 1 3 7
4、 5 2 中5 . 4 . 1 . 1 条的规定。 4 . 1 连接 4 . 1 . 1 焊接 对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必须进行质量检查,使其达到设计要求。 4 . 1 . 2 螺栓、 销轴连接 4 . 1 . 2 . 1 起重机连接使用的螺栓及销轴材料应符合G B / T 1 3 7 5 2 中5 . 4 . 2 . 2 条的规定。 4 . 1 . 2 . 2 采用螺栓及销轴连接时, 应满足G B 9 4 6 2 中的有关规定及其使用要求。 4 . 1 . 2 . 3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连接表面应清除灰尘、 油漆、油迹和锈蚀。并必 须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扳手,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起重机出厂时
5、必须配备此种扳手。 4 . 2 梯子和护圈 4 . 2 . 1 设置与水平面呈不大于6 5 。 的梯子称之斜梯。 斜梯两边应设置不低于 l m高的扶手, 该扶手支撑于梯级两边的竖杆上,每侧竖杆中间 应用横条连接。 斜梯踏板应采用具有防滑性能的金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不小于3 0 0 m m,梯级间隔 不大于3 0 0 m m , 斜梯的扶手间宽度不小于6 0 0 m m o 4 . 2 . 2 设置与水平面呈7 5 0 一 9 0 。 之间的梯子称之直立梯。 直立梯应满足下列条件: a . 直立梯两撑杆间宽度不小于3 0 0 m m ; b . 梯级间隔为2 5 0 一 3 0 0 m m
6、; c . 直立梯踏杆与后面主结构腹杆间的距离不小于 1 6 0 m m ; d . 踏杆直径不小于1 6 m m o 4 . 2 . 3 不允许在与水平面呈6 5 “ 一 7 5 。 之间设置梯子。 4 . 2 . 4 高于地面 2 m 以 上的直立梯应设置护圈, 护圈应满足下列条件: a . 护圈最小直径为6 5 0 m m ; 卜 . 护圈间距为7 0 ( ) 士 5 0 m m ; c护圈侧面应用三条沿护圈圆周方向均布的板条连接; d . 对于护圈其任一点都应能承受 1 0 0 0 N的集中载荷。 当 梯子设于起重机结构内 部时, 梯子与结构间的距离小于1 . 2 m , 则可不设护圈
7、。 4 . 3 平台、 走台、 挡板和 栏杆 4 . 3 . 1 在操作、 维修处应设置平台、 走台、 挡板和 栏杆。 4 . 3 . 2 离地面2 m以上的平台和走台应用金属材料制作, 并具有防滑性能。在使用圆 孔, 格孔或其他不能形成连续平面的材料时, 孔或间隙的大小应不使直径为2 0 m m的球体通 过。在任何情况下, 孔或间隙的面积应小于4 0 0 n o 4 . 3 . 3 平台和走台宽度应不小于5 0 0 m m , 并能承受3 0 0 0 N的移动集中载荷。在边缘应设 置不小于 1 5 0 m m高的挡板。 4 . 3 . 4 离地面2 m以 上的平台及走台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有跌
8、落危险的手扶栏杆。手扶 栏杆的高度应不低于l m ,并能承受 M O O N的水平移动集中载荷。在栏杆一半高度处应设置 中间手扶围杆。 4 . 3 . 5 除快装塔式起重机外, 当梯子高度超过l o m时应设置休息小平台。 8 7 4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汇编 4 . 3 . 5 . 1 梯子的 第一个 休息小平台 应设置在不超过I O m的高度处, 以后每隔6 一 8 m 设置一 个 4 . 3 . 5 . 2 当梯子的终端与小平台连接时, 梯级踏板或踏杆不应超过其平面。护圈和扶 手应延伸到小平台 栏杆的高度,并设置5 0 m m宽的走台。在梯子的宽度范围内,小平台挡板 高度可为5 0
9、 m m , 小平台下面第一个梯级踏板或踏杆的中心线距小平台面应不大于1 5 0 m m o 4 . 3 . 5 . 3 如果梯子在小平台处不中断, 则护圈也不应中断。但必须在护圈侧面开一个 宽为0 . 5 m ,高为 1 . 4 m的洞口,以便出人小平台 4 . 4 臂架走台 4 . 4 . 1 对于小车变幅的臂架, 走台应设置在臂架内。 a . 臂架断面高度小于 1 . 5 m时,走台及扶手的设置见图t o 图 1 b . 臂架断面高度在 1 . 6 一1 . 8 m时,走台及扶手的设置见图2 0 图 2 c . 臂架断面高度大于1 . 8 m时, 走台及扶手的设置见图3 0 十十 卜 3
10、00 州 图 3 第四部分标准、规范8 7 5 4 . 4 . 2 对快装塔式起重机或变幅小车上设置与小车一起移动的安全工作平台时,可以 不设臂架走台。 4 . 5 司机室 4 . 5 . 1 对于小车变幅的起重机起升高度超过3 0 m ;对于动臂变幅的起重机臂架铰点高度 距轨顶或作业面的高度超过2 5 m的,在起重机上部应设置一个有座椅并能与起重机一起回 转的司机室。 司机室不能悬挂在臂架上,可附在回转身。其位置不应在臂架正下方。在正常工作情况 下,起重机的活动部件不会撞击司机室。 如司机室安装在回转塔身结构内,则应保证司机的视野宽阔。 4 . 5 . 2 司机室的其他安全要求应符合G B
11、1 0 6 7 3 中的有关规定。 4 . 6 结构的报废 4 . 6 . 1 起重机主要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 1 5 %时,则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深度达原厚度的 1 0 %时,则应予报废。 4 . 6 . 2 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如塔身、 臂架等, 在失稳或损坏后经更换或修复, 检测其 结构的应力不得低于原计算应力, 否则应予以报废。 4 . 6 . 3 起重机的结构件及其焊缝在出现裂纹时, 应分析其原因。 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 阻止裂纹发展, 对因 材质不符合 要求的应予以报废。 5 机构及零部件 5 . 1 一般要求
12、 5 . 1 . 1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 其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 零部件, 应设有保护装置。 5 . 1 . 2 应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起重机上的零件掉落造成危险。可拆卸的零部件如盖、 箱体及外壳等应牢固 地与支座连接,防止掉落。 5 . 1 . 3 应设置使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 即使轮轴断裂, 小车也不能掉落。 5 . 2 钢丝绳 5 . 2 . 1 钢丝绳直径的计算与选择应符合G B / T 1 3 7 5 2 中6 . 4 . 2 条的规定。在起重机工作 时, 承载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 m m o 5 . 2. 2 5 . 2. 3 钢丝绳的型式 钢丝绳的安装 、 规格和
13、长度都应在使用说明书中写明。 、 维护、 保养、 检验及报废应符合G B 5 9 7 2 的有关规定。 5 . 2 . 4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 用钢丝绳夹固 接时, 应符合G B 5 9 7 6 中的规定, 固 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 8 5 % ; b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 0 倍,且不小于3 0 0 m m ,固接强度 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 5 %; c . 用楔与楔套固接时, 楔与楔套应符合G B 5 9 7 3 中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 断拉力的7 5 %; d . 用锥形套浇铸法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14、; e . 用铝合金压制法固接时, 应以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 固 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的9 0 %; f . 用压板固接时, 压板应符合G B 5 9 7 5 中的规定, 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8 7 6 建筑施工安全法律、 法规标准汇编 5 . 3 吊钩 5 . 3 . 1 吊钩的 设计, 计算与选择应符合G B 1 0 0 5 1 . 1 的规定,吊钩应设有防脱棘爪。 5 . 3 . 2 吊钩禁止补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予报废: a . 用2 0 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及破口; 卜 . 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 .
15、 挂绳处断面 磨损量超过原高的1 0 %; d . 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 e . 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 巧%。 5 . 4 卷筒和滑轮 5 . 4 . 1 卷筒和滑轮的最小卷绕直径的计算,应符合G B / T 1 3 7 5 2 中6 . 4 . 3 . 1 条的规定。 5 . 4 . 2 卷筒两侧边缘的高度应超过最外层钢丝绳, 其值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 倍。 5 . 4 . 3 滑轮应设有防钢丝绳跳槽的装置。 5 . 4 . 4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安全可靠并符合本标准5 . 2 . 4 条中有关要求。钢丝绳在 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 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应保留3 圈。 5 . 4
16、. 5 当 最大起重量不超过I t 时, 小车牵引机构允许采用摩擦牵引方式, 并应设有钢 丝绳固定端点 5 . 4 . 6 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予报废: a . 裂纹或轮缘破损; b . 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 0 %; c . 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 0 %; d . 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 5 %0 5 . 5 制动器 5 . 5 . 1 起重机上每一套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或具有同等功能的装置。 对于电力驱动的起重机, 在产生大的电压降或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 都不允许导致各 机构的动作失去控制。 如变速机构有中间位置, 必须在换档时使用制动器或其他装置能
17、自 动 地停住载荷。 5 . 5 . 2 各机构制动器的 选择应符合G B / T 1 3 7 5 2 中6 . 2 条的有关规定。 5 . 5 . 3 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 . 裂纹; b . 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衬厚度5 0 %; c . 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 . 5 一 2 m m( 大直径取大值, 小直径取小值) ; d . 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e . 电磁铁杠杆系 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 0 %. 5 . 车轮 5 . 6 . 1 车轮的计算选择应符合G B / T 1 3 7 5 2 中6 . 4 . 4 条的规定。 5 . 6 . 2 车轮的安全要求应
18、符合G B 1 0 6 7 2 中的有关规定。 5 . 6 . 3 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 报废: a . 裂纹; b . 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1 5 %; c . 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 0 %. 第四部分标准、 规范8 7 7 6 安全装置 6 . 1 起重量限 制器 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对最大起重量大于6 t 的起重机如设有起重量显示装置, 则其数值误差不得大于指示值的5 %0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 1 1 0 %时, 应切断上升方向的电源, 但 机构可做下降方向运动。 6 . 2 起重力矩限制器 起重机必须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 当起重力矩
19、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 1 0 %时, 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 向的电源, 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6 . 3 行程限位 6 . 3 . 1 行走限 位 轨道式起重机运行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行程限位开关。在行程端部应安装限位 开关挡铁,挡铁的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起重机的制动行程,保证起重机在驶人轨道末端时或 与同一轨道上其他起重机相距在不小于0 . 5 m范围内时能自动停车,挡铁的安装距离应小于 电缆长度。 6 . 3 . 2 幅度限位 6 . 3 . 2 . 1 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应安装幅度限位装置。 对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 0 m / m i n 的起重机,在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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