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0073-200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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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4 3 . 1 4 0 T 8 0 巧黔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2 0 0 7 3 -2 0 0 6 代替G B / T 5 3 8 2 . 1 -1 9 9 6 , 部分代替G B 1 7 3 5 5 -1 9 9 8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制动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P e r f o r ma n c e a n d me a s u r e me n t me t h o d f o r b r a k i n g o f mo t o r c y c l e s a n d mo p e d s 2 0 0 6 - 0 1 一 1 8 发布2 0 0
2、 6 - 0 7 - 0 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 2 0 0 7 3 - 2 0 0 6 目次 前 言 , , m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要求 2 5试验 , ,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制动试验和制动性能要求 , , 4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装有防抱死装置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两轮摩托车的要求 1 0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附着系数( K) 和附着力利用率( E
3、 ) 的确定 1 2 GB 2 0 0 7 3 - 2 0 0 6 0 1i青 本标准 的全部 内容是 强制性 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E C E ) 1 9 9 5 年 3 月 2 1日 生效的E C E R 7 8 . 0 2 关于 L类车辆制动 认证的统一规定 ( E / E C E / 3 2 4 , E / E C E / T R AN S / 5 0 5 , R e v . 1 / A d d . 7 7 / Am e n d . 2 , A p r i l 1 1 , 1 9 9 5 , 英文 版) 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标准与 E C E R 7 8的主要差异
4、如下: 对于减速度的确定, 又补充了 2 0 0 3 年 2月2 8日发布的 E C E R 7 8 . 0 4中规定的计算方法。 结合我国产品现状, 对于三轮摩托车, 按 1 9 9 。年 1 1月2 8日发布的 E C E R 7 8 . 0 1中的内容进 行 了修改 。 取消了认证申请、 认证、 认证更改和扩展、 生产不一致的处置、 生产一致性检查等车型认证的管 理 内容 。 取消了车型认证通知书 。 取消了认证标志的布置。 本标准代替 G B / T 5 3 8 2 . 1 -1 9 9 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试验方法制动距离 和 G B 1 7 3 5 5 - - 1 9 9
5、 8 (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指标限值 中的制动距离限值( 4 . 1 ) 部分。 本标准与 G B / T 5 3 8 2 . 1 -1 9 9 6和 G B 1 7 3 5 5 -1 9 9 8中的制动距离限值( 4 . 1 ) 部分相比主要变化 如下 : - 试验方法和性能要求都有较大的变化, 采用了国际上比较科学、 先进的试验及评价模式。 本标准规定的制动试验方法分为 0型试验( 行车制动) ( A . 1 . 4 ) 和 I型试验( 衰退试验) ( A. 1 . 6 ) , 而 GB / T 5 3 8 2 . 1 -1 9 9 6规定了指定车速下的制动距离试验( 5 . 2
6、-5 . 7 ) . 本标准规定的制动性能要求用制动距离和/ 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来判定 ( A. 2 . 1 A . 2 . 5 ) , 而 G B 1 7 3 5 5 -1 9 9 8 规定用制动距离( 4 . 1 ) 来判定。 一 i 雄 u k 籽 蝙 板 l - I #T e- 对在生产车,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1 2个月后执行 本标准的附录A、 附录 B和附录 C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孙海洲、 段保民、 苏兴安、 宗汉林、 李晓周、 王仲太
7、。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 的历 次版本 发布情况为: -GB 5 3 8 2 -1 9 8 5 , GB / T 5 3 8 2 . 1 一1 9 9 6和 GB 1 7 3 5 5 -1 9 9 8 GB 2 0 0 7 3 - 2 0 0 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制 动性 能要 求及 试验 方法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制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 5 k m/ h的轻便摩托车和残疾人用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
8、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 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 / T 5 3 5 9 . 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两轮车质量( G B / T 5 3 5 9 . 5 -1 9 9 6 , n e q I S O 6 7 2 6 : 1 9 8 8 ) GB / T 5 3 5 9 . 6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三轮车质量( G B / T 5 3 5 9 . 6 -1 9 9 6 , n e q I S O 9 1 3 2 ; 1 9 9 0 ) GB / T 1 5 0
9、8 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L类车辆的定义见 G B / T 1 5 0 8 9 . 制动 装置 b r a k i n g d e v i c e 使运动的车辆逐渐减速或停止, 或者使已停止的车辆保持静止状态的零部件组合, 其功能如4 . 1 . 2 所述。该装置由控制器、 传能装置和制动器组成。 3 . 2 控 制器c o n t r o l 由驾驶员直接操作用以向传能装置提供制动或控制所需能量的部件。该能量可以是驾驶员肌肉伸 缩的能量或是来 自驾驶员控制的其他能量, 或者是这些能量的组合。 3 . 3 传能装置t r a n s mi s s
10、i o n 控制器和制动器之间连接其功能的零部件组合。如果制动力并非由驾驶员产生, 而是由驾驶员控 制的能源产生或辅助, 则该能量贮存装置也属于传能装置的一部分。 3 . 4 制动器b r a k e 制动装置中产生阻止车辆运动作用力的部件。 3 . 5 制动装置零部件 c o m p o n e n t ( s ) o f a b r a k i n g d e v i c e 经过组装构成制动装置的一个或多个单独的零部件 t GB 2 0 0 7 3 - 2 0 0 6 3 . 6 联动制动系统 c o m b i n e d b r a k i n g s y s t e m 3 . 6
11、 . 1 对于两轮轻便摩托车( L : 类) 和两轮摩托车( L , 类) , 操纵单个控制器可以联合控制不同车轮上 至少两个制动器的一套制动系统。该控制方法需另设置一个独立于仅作用于一个车轮上的应急制动装 置的控制器; 3 . 6 . 2 对于三轮轻便摩托车( L : 类) 和正三轮摩托车( L 。 类) , 控制全部车轮的一套制动装置; 3 . 6 . 3 对于边三轮摩托车( L 类) , 至少控制前轮和后轮的一套制动装置。同时控制后轮和边轮的制 动装置应认为是一个后制动器。 3 . 7 满载车辆 l a d e n v e h ic le 加载达到其厂定最大总质量( 按 GB / T 5
12、 3 5 9 . 5 , GB / T 5 3 5 9 . 6 ) 的车辆。 空载车辆u n l a d e n v e h i c l e 用于试验的, 只包括一名驾驶员和必要的试验设备及仪器在内的车辆。 3 . 9 湿制动器w e t b r a k e 按本标准附录 A中A. 处理的一个或多个制动器 。 4要求 4 . 1 总则 4 . 1 . 1 制动装里 4 . 1 . 1 . 1 制动装置的设计、 制造和装配必须保证车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不论受到何种振动均能满足 本标准的要求; 4 . 1 . 1 . 2 制动装置的设计、 制造和装配必须保证其在正常使用环境中具有耐腐蚀和抗老化的
13、能力。 4 . 1 . 1 . 3 制动器摩擦衬片不应含有石棉。 4 . 1 . 2 制动装置的功能 本标准3 . 1 中定义的制动装置必须具备以下功能 4 . 1 . 2 . 1 行车制动 不论车速高 低、 载荷大小、 车辆上坡或下坡, 行车制动系统必须能控制车辆的行驶, 并使车辆安全、 迅速、 有效地停止; 该制动操作应是渐进的; 必须保证驾驶员在其座位上手无须离开方向把就能实现该 制动 。 4 . 1 . 2 . 2 应急制动( 若装有) 应急制动应在行车制动失效的情况下, 在适当的一段距离内使车辆停住; 该制动操作应是渐进的; 驾驶员应当在座位上至少一只手握住方向把的情况下实现应急制动
14、 4 . 1 . 2 . 3 驻车制动( 若装有) 驻车制动必须能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住, 使车辆停在上坡或下坡的地方, 即使驾驶员离开 亦如此。驾驶员应能在座位上实现该制动。 4 . 2 制动装里的特性 4 . 2 . 1 每辆两轮轻便摩托车( 1 类) 和两轮摩托车( 1 : 类) 应装有两套具有独立控制器和传能装置的 行车制动装置, 且至少一套控制前轮, 另一套控制后轮。 只要一套行车制动装置的某一故障不影响另一套的制动性能, 这两套行车制动装置可共用一个制 动器。某些零部件, 如制动器、 制动泵体及其配套的活塞( 密封件除外) 、 推杆和制动装置凸轮组, 如果它 们有合适的尺寸公
15、差、 易于维修和足够的安全特性, 则可不考虑其易损性。 C日 2 0 0 7 3 - 2 0 0 6 4 . 2 , 2 每辆边三轮摩托车( I _ , 类) , 应装有不带边车时所要求的制动装置, 若这些装置在带边车车辆试 验中能达到所要求的性能水平, 则边车车轮不必装制动器。 4 . 2 . 3 每辆三轮轻便摩托车 L : 类) 应装有: 4 . 2 . 3 . 1 控制全部车轮上制动器的两套独立的行车制动装置, 或 4 . 2 . 3 . 2 一套控制全部车轮的行车制动装置和一套应急制动装置, 该应急制动装置可以是驻车制动 装置 。 4 . 2 . 3 . 3 每辆三轮轻便摩托车应装有一
16、套控制至少一根轴上的一个或两个车轮的驻车制动装置。该 装置可以是本标准4 . 2 . 3 . 1 中规定的两种装置之一, 但必须与作用于其他轴的装置无关。 4 . 2 . 4 每辆正三轮摩托车( L , 类) 应装有: 4 . 2 . 4 . 1 控制全部车轮上制动器的两套独立的行车制动装置, 或 4 . 2 . 4 . 2 一套控制全部车轮的脚控行车制动装置和一套应急制动装置, 该应急制动装置可以是驻车制 动装置 ; 和 4 . 2 . 4 . 3 一套控制至少一根轴上全部车轮的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装置的控制器必须和行车制动 装置的控制器分开。 4 . 2 . 5 制动装置必须作用在与车轮
17、刚性连接或通过不易失效零部件永久连接的制动器表面。 4 . 2 . 6 与车辆相连的所有制动装置的零部件应保证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制动装置不会失效。 4 . 2 . 7 经适当的润滑和调整, 制动装置的操作应灵活 自如。 4 . 2 . 7 . 1 制动器的磨损应能通过手动或自动调整装置的调整易于补偿, 在制动器摩擦衬片磨损到需要 更换的位置点之前 , 制动器应能调整到有效工作位置。 4 . 2 . 7 . 2 控制器、 传能装置及制动器的零部件应具有一定的储备行程, 以保证当制动器过热或制动器 摩擦衬片达到最大允许磨损量时, 无需立即调整仍能有效地制动。 4 . 2 . 7 . 3 经正确调整后
18、的制动装置零部件在工作中不应与无关零件接触 4 . 2 . 8 对于液压制动装置, 在设计和制造储液器时, 应考虑便于检查其液面高度。 5试验 制动试验和制动性能要求按本标准附录 A规定。 装有防抱死装置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两轮摩托车的要求见附录 B GB 2 0 0 7 3 - 2 0 0 6 附录A ( 规范性附录) 制动试验和制动性能要 求 A , 制动试验 A .1 . 1 总则 A . 1 . 1 门制动装置所规定的性能用制动距离和/ 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来判定。制动装置的性能 指在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测量相应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来确定。 A . 1 . 1 . 2
19、制动距离是指从驾驶员开始操作制动控制器时起到车辆停止时车辆所驶过的距离。制动初 速度( v , ) 是指驾驶员开始操作制动控制器时的车辆速度, 该速度应不小于试验规定速度的9 8 %充分 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d m ) 通过下面公式进行计算: d m _扣 vb - v:二瓦 m / zm 25 .9 2 (S , - S j m s 式 中: d m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 单位为米每秒平方( m / S ) ; v 一 初速度, 单位为千米每小时( k m/ h ) ; v 6 0 . 8 v, 单位为千米每小时( k m/ h ) ; V , -O . 1 v, 单位为千米每小时( k
20、m/ h ) ; S b 从 v , 到。 。 的距离, 单位为米( m) ; S Q 从 v : 到v 。 的距离, 单位为米( m) , 速度和距离测量仪器的准确度为 l %,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也可通过其他方法来确定, 此时其准 确度应在3 %以内。 A . 1 . 2 按下列条件进行道路试验以测f制动性能 A . 1 . 2 . 1 被试车辆的载荷状态应符合各型试验的规定, 并在试验报告中予以说明。 A . 1 . 2 . 2 应按规定的方式和速度进行各型试验。如果车辆的最高车速不符合试验规定的车速, 应在 规定的替代条件下进行试验。 A . 1 . 2 . 3 应在车轮不抱死、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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