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06.75-200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固定浸入式加热器的特殊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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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9 1 . 1 4 0 . 6 5一一 63场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 B 4 7 0 6 . 7 5 -2 0 0 4 / I E C 6 0 3 3 5 - 2 - 7 3 : 1 9 9 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固定浸入式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S a f e t y o f h o u s e h o l d a n d s i mi l a r e l e c t r i c a l a p p l i a n c e s - P a r t i c u l a r r e q u i r e me n t s f o r f i x e d i
2、 mm e r s i o n h e a t e r s ( I EC 6 0 3 3 5 - 2 一 7 3 : 1 9 9 4, I DT ) 2 0 0 4 - 0 5 - 1 0 发布2 0 0 5 - 0 2 - 0 1 实施 率 督留 瞥 臀瓣 臀 篡 瞥臀暴 发 “ G B 4 7 0 6 . 7 5 -2 0 0 4 / I E C 6 0 3 3 5 - 2 - 7 3 : 1 9 9 4 月 Ii舀 G B 4 7 0 6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 E C 6 0 3 3 5 - 2 - 7 3 : 1 9 9 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 2
3、部分: 固定浸人式加热 器的特殊要求 。本部分与G B 4 7 0 6 . 1 -1 9 9 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配合 使用。 本部分中写明“ 适用” 的部分, 表示 G B 4 7 0 6 . 1 -1 9 9 8中的相应条款适用 于本部分 ; 本部分中写 明 “ 代替” 或“ 修改” 的部分, 以本部分为准; 本部分中写明“ 增加” 的部分, 表示在G B 4 7 0 6 . 1 -1 9 9 8中的相 应条款中增加本部分的条款。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 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 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 中华人
4、民共和国深圳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质量认 证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 马德军 、 谢晋雄 、 陆梅 、 刘泽华、 楼润瑜、 徐蓓蓓、 钟勇、 夏吴。 本部分委托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 标准下载网() GB 4 7 0 6 . 7 5 -2 0 0 4 / I E C 6 0 3 3 5 - 2 - 7 3 : 1 9 9 4 I E C前言 1) I E C ( 国际电工委员会) 是 由所有的国家电工委员会( I E C国家委员会) 组成 的国际标准化组 织 , 其宗 旨是促进在电气和电子领域有关标准化问题上的国际间的合作 。为此 , I E C开展国际标准化活 动
5、, 并出版国际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委托各技术委员会完成 , 任何对该项工作感兴趣的 I E C国家委 员会均可参与制定工作 。与 I E C有联系的国际、 政府及非政府组织也可以参加这项工作 。I E C与 国际 标准化组织( I S O ) 依据双方协议密切合作 。 2 ) 由所有对该问题有特殊兴趣 的国家委员会都参加的技术委员会所制定的 I E C有关技术问题 的正式决议或协议, 尽可能代表了对所涉及的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 3 ) 这些正式决议或协议以标准 、 技术报告或导则等形式出版, 推荐国际采用, 并就此意义被各国 家委员会接受。 4 ) 为了在国际上取得一致, I E C国家
6、委员会致力于在其国家及地区标准中尽可能最大程度地使 用 I E C国际标准。I E C标准与相应的国家或地 区标准之间的差异应在后者 中清楚地指出。 5 ) I E C并未制定认可标志的程序。如某设备宣称其符合 I E C的某一项标准时, I E C对此不负任 何责任 。 本标准由 I E C第 6 1 技术委员会(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制定。 本标准为 I E C 6 0 3 3 5 - 2 - 7 3的第一版 。 本标准以下述文件为依据 : INS61(C0)794 一一IC 17; 7IX p1(868)RVD 有关本标准通过时表决的全部材料可在以上所示的表决报告中找到。 本标准
7、依据I E C 6 0 3 3 5 - 1 第三版( 1 9 9 1 ) 制定, 应与I E C 6 0 3 3 5 - 1 及其增补件的最新版配合使用。 本标准增补或修改了 I E C 6 0 3 3 5 - 1 中的相应条款, 从而将其转化为 I E C标准 : 固定浸人式加热器的 安全要求 。 本标准中未涉及的 I E C 6 0 3 3 5 - 1 的条款在合理情况下适用。本标准中如标有“ 增加” 、 “ 修改” 或“ 代 替” , 则应对 I E C 6 0 3 3 5 - 1 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 注 l : 本标准中使用 卜 列印刷字体: 一要求: 罗马字体; 一一测试方法:
8、 斜体: 一 注: 小号罗马字体。 黑体字在第 二 章中定义。如果第一部分的一条定义涉及形容词, 则该形容词和相关的名词在本标准中也以黑体字 表示 。 注 z : 对第一部分增加 的条款从 1 0 1 开始编号。 一 些国家存在下列差异 : 2 . 2 . 9 : 试验条件不同( 美国) 。 第 3章: 器具 中性线上使用的直流部件受限( 澳大利亚) 。 -6 . 1 : 允许 。 工 类器具( 日本) 。 一 一 2 2 . 1 0 1 : 此要求不适用( 美国) 。 标准下载网() G B 4 7 0 6 . 7 5 -2 0 0 4 / I E C 6 0 3 3 5 - 2 - 7 3
9、 : 1 9 9 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固定浸入式加热器的特殊要求 1 范 围 G B 4 7 0 6 . 1 -1 9 9 8 的该章以下述内容代替: G B 4 7 0 6 本部分涉及预定安装于水箱中, 用于将水加热至其沸点以下温度的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 浸人式加热器的安全。单相器具额定电压不超过 2 5 0 V, 其他器具不超过 4 8 0 V o 注 1 : 可以用其他方式给水箱中的水加热, 例如由独立锅炉提供循环热水。 注 2 : 中心加热锅炉中作为p 7 替代加热源的输人功率低于 2 5 k W 的漫人式加热器在本标准范围内。 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 以构成危险源的器
10、具 , 例如: 打算在商店 中、 在轻工行业以及在 农场中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 在本部分的范围之内。 就实际而言, 本部分涉及到住宅内和住宅周 围所有人员遇到的由器具产生的共同危险。 本部分一般未考虑下述情况: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使用器具 ; 一 幼儿拿器具玩耍。 注 3 : 注意以下情况 : 一 对于打算用在车辆 、 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 , 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 ; 一 一 对于打算用在热带国家的器具, 可能需要一些特别要求; 在许多国家, 附加要求由国家卫生部门、 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 供水部门和类似的部门规定。 注 4 : 本标准不适用于: 一一为工业用途专门设计的器具。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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