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454.3-200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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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1 3 . 3 0 0一一 A 80伪日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 1 9 4 5 4 . 3 - 2 0 0 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 使用鉴定 S a f e t y c o d e f o r i n s p e c t i o n o f p o r t a b l e t a n k s f o r d a n g e r o u s g o o d s - U s e a p p r a i s a l 2 0 0 4 - 0 3 - 0 4发布2 0 0 4 - 1 0 - 0 1 实施 木 督畜 瞥 臀 暴 啃 臀 攘 瞥 臀 暴
2、发 “ GB 1 9 4 5 4 . 3 - 2 0 0 4 前 刁 本标准第5 章和第6 章为强制性的, 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与联合国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1 3 修订版) 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其有关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中一致, 在标准文本格式上按G B / T 1 . 1 -2 0 0 0 做了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由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 A C / T C 2 5 1 ) 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危险品中心实验室。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天津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亚太地区危险品协会、 江南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
3、人 : 王利兵、 尚为、 赵好力宝 、 向雪洁、 高建 、 田家荫 。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 标准下载网() GB 1 9 4 5 4 . 3 - 2 0 0 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使用鉴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使用鉴定的要求、 鉴定和鉴定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装运危险货物分类中第 3 类至第 9 类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的检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4、。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 B 1 9 4 5 4 . 1 -2 0 0 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通则 G B 1 9 4 5 4 . 2 -2 0 0 4 危险货物便携式罐体检验安全规范性能检验 I S O 1 4 9 6 - 3 : 1 9 9 5 F r e i g h t C o n t a i n e r s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a n d T e s t i n g I S O 4 1 2 6 - 1 : 1 9 9 6 S a f e t y V a l v e s 联合国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第
5、1 3 修订版) 3 术语和定义 G B 1 9 4 5 4 . 1 -2 0 0 4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 1 鉴定批 u s e a p p r a i s a l l o t 以相同原材料、 相同结构和相同工艺生产的便携式罐体件为一鉴定批, 简称批。 4 要求 4 . 1 一般要求 4 . 1 . 1 便携式罐体的外观要求: a ) 便携式罐体上铸印、 印刷或粘贴的标记、 标志和危险货物彩色标签应准确清晰, 符合 G B 1 9 4 5 4 . 1 -2 0 0 4 有关规定要求。 b ) 便携式罐体外表应清洁, 不允许有残留物、 污染或渗漏。 4 . 1 .
6、 2 使用单位选用的便携式罐体应与内装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 其性能应符合G B 1 9 4 5 4 . 2 - 2 0 0 4 的规定。 4 . 1 . 3 在下列情况时应提供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品分类、 定级和 危险特性检验报告: a ) 首次运输或生产的; b ) 首次出口的; c ) 国家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4 . 1 . 4 用于装运闪点为6 1 或低于6 1 的液体, 或用于装运易发生粉尘爆炸的粉末时, 应采取相应的 防静电措施 。 4 . 1 . 5 一般液体危险货物灌装至便携式罐体总容积的9 8 以下, 膨胀系数较大的液体货物, 应根据其 膨胀
7、系数确定容器的预留容积。固体危险货物盛装至便携式罐体容积的9 5 以下, 剩余空间按规定填 充或者衬垫。 标准下载网() GB 1 9 4 5 4 . 3 - 2 0 0 4 4 . 1 . 6 采用液体或惰性气体保护危险货物时, 该液体或惰性气体应能有效保证危险货物的安全。 4 . 1 . 7 危险货物和与之相接触的便携式罐体不得发生任何影响容器强度及发生危险的化学反应。 4 . 1 . 8 便携式罐体的封闭器应紧密配合, 并配以适当的密封圈, 保证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无泄漏。 4 . 2 设计和制造要求 4 . 2 . 1 便携式罐体罐壳、 配件和管道, 应该用具有下列性质的材料制造: a
8、 ) 基本上不受待运物质侵蚀; b ) 被化学作用适当地钝化或中和; 或 c ) 有抗腐蚀材料直接粘在堆壳上, 或者用与此相当的方法粘上衬里。 4 . 2 . 2 垫圈应该用不受待运物质腐蚀的材料制造。 4 . 2 . 3 罐壳有衬里时, 衬里材料应基本上不受待运物质腐蚀。材料应是均匀的、 无孔无洞的、 有足够的 弹性、 具有与罐壳相容的热膨胀特性。每个罐壳、 罐壳配件和管道的衬里应是连续的, 并且要延伸到每 个凸缘 的周围表面。如外部配件焊接在罐体上 , 衬里要连续遍及该配件和外部凸缘的周围表面。 4 . 2 . 4 衬里的接头和接缝处应采取熔融或其他同等有效的方式将材料接合在一起。 4 .
9、 2 . 5 应避免不同金属互相接触形成电池作用而造成金属的腐蚀。 4 . 2 . 6 便携式罐体及其任何装置、 垫圈和附件的材料, 不得对罐体内装物产生不利的影响。 4 . 2 . 7 便携式罐体应设计并有支承以便在运输期间提供牢固的支座, 并且应有合适的起吊和系紧 装置。 4 . 2 . 8 便携式罐体的设计至少应能经受得住内装物产生的内压以及正常装卸和运输中的静载荷、 动载 荷和热载荷, 而不会使内装物漏损。设计应考虑到便携式罐体预计使用期内反复施加这些载荷造成的 疲劳效应。 4 . 2 . 9 对于拟在海上使用的便携式罐体, 应考虑到在海上装卸所施加的动应力。 4 . 2 . 1 0
10、拟装运符合第3 类物质, 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物质的便携式罐体, 所用 的真空降压装置应能防止火焰直接穿人罐壳, 若非如此, 便携式罐体的罐壳应能经受得住火焰穿入罐壳 引起的内部爆炸而不会发生渗漏。 4 . 2 . 1 1 便携式罐体用于运输符合第3 类物质, 包括在等于或高于其闪点条件下运输的高温物质时, 应 当能够作防静电接地。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危险的静电放电。 4 . 2 . 1 2 与拟装高温下运输的物质的罐壳直接接触的隔热层的点燃温度应比罐体的最高设计温度至少 高 5 0 C。 4 . 3 辅助设备 4 . 3 . 1 辅助设备的安装方式应使其在装卸和运输过程 中不
11、会被扳掉或损坏 。如果框架和罐壳的连接 允许组合件之间有相对运动, 则设备的安装方式应允许有相对运动而不会损坏工作部件。外部卸货配 件( 管道插座、 关闭装置) 、 内断流阀及其支座应加以保护, 以防被外力( 如: 用剪切力) 扳掉的危险。装货 和卸货装置( 包括法兰或螺纹塞) 及任何防护帽应能防止被无意打开的情况。 4 . 3 . 2 便携式罐体装货或卸货用的所有罐壳开 口都应安装手动断流阀, 断流阀的位置应尽可能靠近罐 壳。通向排气或安全降压装置的开口以外的其他开口应安装断流阀或另一合适关闭装置, 其位置尽可 能靠近罐壳 。 4 . 3 . 3 便携式罐体一律应有尺寸合适的出人口或其他检查
12、口以便作内部检查并有足够空间作内部保 养和维修。分隔型便携式罐体的每一分隔间应有一个出人口或其他检查口。 4 . 3 . 4 外部配件应尽可能集中在一起。隔热便携式罐体顶部配件周围应有带适当排泄装置的溢漏收 集槽。 4 . 3 . 5 便携式罐体的每一连接件应有标示功能的明显标志。 4 . 3 . 6 阀门和附件应使用可锻金属制造。 标准下载网() G B 1 9 4 5 4 . 3 -2 0 0 4 4 . 4 底开装置 有些物质不应使用带底开装置的便携式罐体运输。联合国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 本 ( 第1 3 修订版) 内说明的适用便携式罐体规范写明不得有底开装置时, 罐壳在装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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