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4821.1-1993.pdf
《GB-14821.1-1993.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GB-14821.1-1993.pdf(1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建筑物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G B 1 4 8 2 1 . 1 一 9 3 E l e c t r i c a l i n s t a l l a t i o n s o f b u i l d i n g s P r o t e c t i o n a g a i n s t e l e c t r i c s h o c k 本标准等效采用I E C 3 6 4 - 4 - 4 1 ( 1 9 9 2 ) R 建筑物电 气装置安全防护电 击防护 。 1 主腼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标称电压工频交流 1 0 0 0 v及以下, 直流 1 5 0 0
2、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电击防护的要 求。以及防护措施的应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住房、 工业、 农业、 商业用房屋、 公共性房屋、 活动性建筑物、 旅游车及类似场所内的电 气装置以及建筑工地、 展览馆内的临时性装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力牵引设备、 汽车用电气设备、 船舶用电气设备、 飞机用电气设备、 公共道路照明 装置、 矿用装置、 抗无线电干扰设备( 除非该设备影响到装置的安全) 、 建筑物防雷。 2 引用标准 G B 2 9 0 0 . 1 电工名词术语 基本名词术语 G B 4 2 0 8 外壳防护等级的分类 G B 4 7 7 6 电气安全名词术语 G B 6 8 2 9 漏电电 流动作保护
3、器(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G B 7 2 5 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G B 8 8 9 8 电网电源供电的家用和类似一般用途的电子及有关设备的安全要求 G B 1 3 0 2 8 隔离夺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术要求 3 术语 除下列术语外, 本标准使用的术语引自G B 4 7 7 6 . 3 . 1 电击( 触电) e l e c t r i c s h o c k 电流通过人体或牲畜体而引起的病理生理效应。 3 . 2 电 气设备 e l e c t r i c a l e q u i p m e n t 发电、 变电、 输电、 配电 或用电的任何项目 或产品, 诸如电机、 变压器、 电
4、 器、 测量仪表、 保护电器、 布 线系统的设备和电气用具。 3 . 3 电气装置e l e c t r i c a l i n s t a l l a t i o n 为实现一个或若干特定目 的且具有互相协调特性的电气设备组合。 直接接触d i r e c t c o n t a c t 人或牲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间接接触i n d i r e c t c o n t a c t 人或牲畜与故障 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触。 N F A U 可异 由部分e x t r a n e o u s c o n d u c t i v e P a r t 洲35 国家技术监督局1 9 9
5、 3 一 1 2 一 2 9 批准1 9 9 4 一 1 0 一 0 1 实施 G B 1 4 8 2 1 . 1 一 9 3 不是电气装置组成部分且易引入电位( 通常是地电位) 的导电部分。 4 电击防护的一般要求 采用5 , 6 , 7 各章所述的相应措施, 即达到了电击防护的目的。 电击防护可应用于整个装置。也可应用于装置的一部分或某一设备。 如果防护措施的某些条件不能满足, 则必须采取补充措施保证不降低其安全水平。 本标准所述各种防护措施的先后次序, 并不说明它们之间的相对重要性。 5 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 5 . 1 特低电压( E L V ) 的防护: S E L V和
6、P E L V 5 . 1 . 1 完全满足下列条件时, 可认为提供了电击防护。 a . 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5 0 V, 直流1 2 0 V ; 注: 本标准所涉及的交流值均为方均根值, 直流值均为无纹波值。 无纹波直流是指纹波含量的有效值不大于 1 0 %的直流电.例如对于标称电压为1 2 0 V的直流无纹波系统 其最大峰值不超过 1 3 7 V . b . 由5 . 1 . 2 条所规定的电源供电; c . 满足5 . 1 . 3 全部条件且S E L V还应满足5 . 1 . 4 条规定田E L V还应满足5 . 1 . 5 条的规定。 注: 如果系统由其它设备, 如自 藕变压器、 分压
7、器、 半导体设备等比它高的电 压供电, 则认为输出回 路是输入回 路的延伸, 必须采用适用于输入回路的防护措施进行防护。 在某些外界影响下, 可规定更低的电压限值。 5 . 1 . 2 S E L V和P E L V的电源 5 门- 2 . 1 符合G B 1 3 0 2 8 要求的安全隔离变压器。 5 . 1 . 2 . 2 安全等级相当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电源( 如具有等效隔离绕组的电动发电 机) 。 5 门 2 . 3 电化电源( 如蓄电池) 或与电压较高回路无关的其它电源( 如柴油发电机) 。 5 . 1 . 2 . 4 符合相应标准的某些电子设备, 这些电子设备已经采取了措施, 以保证
8、即使发生内部故障, 引 出端子的电压也不超过5 . 1 . 1 条规定的值。 在直接接触或间接接触情况下, 如果引出端子上的电压立即 降至不大于 5 . 1 . 1 条中的值, 则允许引出端子上出现大于 5 . 1 . 1 条规定的电压。 注: 这类设备包括绝缘测试设备。 如果设备的 输出 端电 压高于5 . 1 . 1 条的规定, 但当用内阻至少为3 0 0 0 0的电压表进行测量时, 所测得的电 压在5 . 1 . 1 条的限值以内, 则仍认为该设备符合本条要求 5 . 1 . 2 . 5 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的选择和安装, 必须达到 Q 类设备或与 II 类 设备等
9、效的绝缘( 见7 . 2 条) 。 5 . 1 . 3 回路的配置 5 门. 3 . 1 S E L V和P E L V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间及与其它回路之间必须实行电气隔离, 其电气隔 离水平不得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输入与输出回 路之间的电 气隔离水平。 注: 本条规定不排除P E L V回路接地( 见5 . 1 . 5 条) 特别是象继电器、 接触器、 辅助开关一类的电气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本条规定. 5 . 1 - 3 . 2 S E L V和P E L V系统的回路导线必须与其它任何回路的导线物理上隔离。当本要求不能满 足时, 则要求采用如下措施之一: 。 . S E L V和P E L V
10、回 路导线除应具有基本绝缘, 还必须装在封闭的非金属护套内; b . 电压不同的回 路的导线必须以接地的金属屏蔽层或接地的金属护套分隔开; 注: 做仁 述处理时, 任一导线的基本绝缘仅需满足导线所在回路的电压 c . 电压不同的回 路可以包含在一根多芯电缆或其它成组的导线内, 但S E L V和P E L V回路的导 线应单独地或集中地绝缘起来, 其绝缘水平应按其中的最高电压考虑。 G B 1 4 8 2 1 . 1 一9 3 5 . 1 - 3 . 3 S E L V和P E 工 _ v系统的插头及插座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a . 插头必须不可能插入其它电压系统的插座内; b . 插座必须不可
11、能被其它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 c插座不得设置保护线触头 5 . 1 . 4 S E L V n路的要求 5 . 1 - 4 . 1 S E L V回路的带电 部分严禁与大地或与其它回 路的带电部分及保护导体相连接。 5 . 1 . 4 . 2 外露可导电部分不允许有意地与下列部分之一连接: a大地 ; b . 其它回路的保护导体和外露可导电部分、 。外部可导电部分 除非因电气设备功能的要求与外部可导电部分进行连接, 且这种连接不会引 人高于5 . 1 . 1 条规定的电压。 如果S E L V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容易有意或无意地触及其它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 则电击防护不 得再单独依靠S E L
12、V来实现, 还要依靠易触及的其它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采取的电击防护措施来实 现 5 . 1 . 4 . 3 如果标称电压超过交流2 5 V或直流6 0 V, 应由以下措施来实现直接接触防护。 a . 使用防护等级至少为I P X X B的遮栏或外护物; b . 绝缘能耐受交流5 0 0 V试验电压, 历时1 m i n , 如果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2 5 V或直流6 0 V, 一般不需要直接接触防护。 然而, 在某些外界影响下, 可能要求这种防护。 5 . 1 . 5 P E L V回路的要求 当回路接地, 或不要求实现5 . 1 . 4 条的规定时, 必须满足5 . 1 . 5 . 1 和5
13、. 1 . 5 . 2 条的要求。 51 . 5 . 1 直接接触防护必须由如下措施之一来实现: a . 使用防护等级至少为I P X X B的遮栏或外护物。 b绝缘能耐受交流5 0 0 V的电压。历时1 m i n , 5 . 1 . 5 . 2 如果设备在等电位联结有效区域内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下述值时, 不需设置5 . 1 . 5 . 1 条规定的 直接接触防护。 : . 设备通常只在干燥情况下使用, 且带电 部分不和人体大面积接触时, 交流2 5 V或直流6 0 V; b 其它任何情况下, 交流6 V或直流1 5 V e 注: 可在电 源内 与地作适当的连接以实现回 路的接地。 52 限制
14、放电能量的防护( 在考虑中) 5 . 3 P E L V系统的防护 5 . 3 门一 般要求 由 于功能上的原因, 使用了标称电 压不超过交流5 0 V , 直流1 2 0 V , 但5 . 1 条有关S E L V或P E L V 的所有要求不能完全满足, 及没有必要使用S E L V或P E L V时, 则必须采用5 . 3 . 2 和5 . 3 . 3 条所规定 的补充措施, 以保证直接接触及间接接触的防护。这种防护措施的组合称为F E L V. 注: 例如, 回路包含的设备( 诸如变压器、 继电器、 遥控开关、 接触器) 与电压比它高的回路之间无足够绝缘时, 应采 用功能特低电压系统。
15、 53 . 2 直接接触防护 直接接触防护必须由以下措施之一来实现: : . 使用6 . 2 条规定的遮栏或外护物; b 使用与一 次回路要求的最小试验电压相当的绝缘。 如果F E L V回路中设备的绝缘不能耐受一次回路所要求的试验电压, 则设备的可触及的非导电部 分的绝缘水平, 必须在安装期间予以加强, 使其能够耐受交流1 5 0 0 V, 历时1 m i n 的试验电压 G B 1 4 8 2 1 . 1 一 9 3 53 . 3 间接接触防护 问接接触防护必须由以下措施之一来实现: 如果一次回路采用了7 , 1 条所规定的自动切断供电的一 种防护方式, 则可将F E L V回路的外 露叮
16、导电部分与该一次回路的保护导体连接, 此时F E L V回路中的带电导体不排除与该一次回路的保 护线相连接。 b . 当一次回路采用7 . 5 条规定的电气隔离防护时, 可将F E L V回 路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与该 一 次回路的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线连接。 5 . 3 . 4 插头和插座 F E I N 系统用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述要求: 插头不可能插入其它电压系统的插座, 插座不得被其 它电压系统的插头插入 6 直接接触防护 直接接触防护也称正常工作时的电击防护或基本防护 6 . 1 用绝缘的防护 绝缘用来防止与带电部分有任何接触。 带电部分必须全部用绝缘覆盖, 绝缘覆盖层应只有采取破坏性
17、手段才能除去。 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符合该设备的有关标准。 没有标准规定的设备, 其绝缘必须能长期耐受在运行 中叮 能受到的机械、 化学、 电气及热的影响。一 般不能将油漆、 清漆、 喷漆及其它类似物料单独地用作直 接接触防护 注: 在设施安装过程中使用的绝缘, 其质量应能通过有关试验。这些试验应与制造类似设备所进行的绝缘试验相 当 6 . 2 用遮栏和外护物的防护 遮栏和外护物用来防止与带电部分有任何接触。 6 . 2 . 1 带电部分必须装设在防护等级至少为I P X X B的遮栏后面或外护物里面。 当更换灯座、 插座或熔 断器等部件期间出现大于声 1 2 m m的孔洞时, 及根据设备的有关
18、要求设置大于尹 1 2 m m的孔洞才能正 确操作时, 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人、 家畜无意识地触及带电 部分, 应确保人们认识到伸入孔洞会发 生电击危险 6 . 2 . 2 容易被触及的遮栏或外护物的水平顶面的防护等级必须至少达到I P X X n e 6 . 2 . 3 遮栏和外护物必须固 定在规定的位置上, 并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持久性, 以保证所要求的防护 等级, 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 计及有关的外界影响) 与带电部分保持适当的距离。 6 . 2 . 4 只有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 才能移动遮栏和打开外护物或拆卸外护物的部件。 6 . 2 . 4 . 1 使用钥匙或工具; 6 . 2 .
19、4 . 2 将遮栏或外护物所防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 只有当遮栏或外护物复位后才可能恢复供 电; 6 - 2 . 4 . 3 具有防止触及带电部分的中间遮栏。 这种遮栏的防护等级至少为I P X X B , 只 有用钥匙或工具 才能移开 6 . 3 用阻挡物的防护 阻挡物用来防止无意触及带电部分, 但不能防止故意绕过阻挡物而有意地触及带电部分。 6 . 3 - 1 阻挡物必须能防止以下两种情况的发生; a . 身体无意识地接近带电部分; b . 设备正常运行中无意识地触及带电部分。 6 . 3 . 2 阻挡物可以不用钥匙或工具拆除, 但必须固定得不致被无意识移动。 64 置 Y 伸臂范围以
20、外的防护 GB 1 4 8 2 1 . 1 一 9 3 段于伸臂范围以外的防护只用于避免无意地触及带电部分。 6 . 4 门严禁在伸臂范围以内存在可同时触及的电位不同的部分。如果两个带电部分相距不超过 2 . 5 m, 则可以认为是能同时触及的( 见图 1 ) ,!J 一一 一一 - -5- -一 -一 Ll / 5 R Z “ 人 的 面 图 1 伸臂范围 6 . 4 . 2 如果用一个防护等级低于I P X X B的阻挡物( 如: 栏杆、 网筛) 在水平方向对通常有人的位置进行 限制, 伸臂范围须从阻挡物算起在头顶上方, 不考虑防护等级低于I P X X B的中间阻挡物, 伸臂范围 2 .
21、 5 m 应从S 算起。 注: 伸臂范围指赤手直接接触的活动范围( 无工具或梯子) . 6 . 4 - 3 在需手持大或长的导电物件的地方, 计算 6 . 4 . 1 条和6 . 4 . 2 条所涉及的伸臂范围时必须计及导 电物件的尺寸。 6 5 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防护 采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为了加强直接接触防护所采取的附加措施 6 . 5 - 1 在正常运行中采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 0 m 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可作为其它保护措 施失效时或使用者疏忽时的附加防护。 65 . 2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能作为单独的直接接触防护手段。 间接接触防护 自动切断供电的防护 在故障情况
22、下 当接触电压及其持续时间导致对人体产生危险的病理生理反应时, 应自动切断供 本防护措施需做到系统接地型式( 见G B 4 7 7 6 ) 、 保护导体和保护电器性能的协调。 1 基本措施 7不电不 注川删 7 . 1 7 . 三 . 3 至 7 . 1 . 5 条给定的系统接地型式符合 7 . 1 . 1 和了1 . 2 条的规定 供电的切断 Gs 1 4 82 1 . 1 一 93 当回路或设备发生带电导体与外露可导电部分或保护导体之间的故障时, 防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 必须自 动切断该回 路或设备的供电, 以防止人体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分之间的预期接触电压值。 交流超 过5 0 v 、 无纹
23、波直流超过 1 2 0 v时, 不能持续到对人体产生有害和危险的病理生理反应的时间 注: 交流预期接触电压与最长切断时间的关系见附录A o 在某些情况下按系统接地型式( 见7 . 1 . 3 . 5 条) , 可不考虑接触电压是多少, 而将切断时间放宽到不 大于 5 5 。 注: 在发配电系统内允许切断时间和电压大于本条所要求的数值. 对于一些特殊场所或设施, 可能要求更低的预期接触电压或更短的切断时间。 对干I T系统, 当出现第一次接地故障时通常不要求自 动切断供电( 见7 . 1 . 5 条) 本条规定适用于 1 5 - 1 0 0 0 H z 的交流和无纹波直流电源。 术语“ 无纹波”
24、 的含义见第5 . 1 . 1 条注。 7 门. 1 . 2 接地 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其系统接地型式与保护导体相连接。 可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地、 成组地或共同地接至同一个接地系统。 对接地装置和保护导体的要求见I E C 3 6 4 - 5 - 5 4 ( 建筑物电气装置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接地 装置和保护导体 。 7 . 1 . 2 等电位联结 7 . 1 . 2 . 1 主等电位联结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述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主等电位联结导体连接: e . 主保护导体( 保护干线) ; b . 主接地导体或主接地端子; c . 建筑物内公用管道, 如煤气管、 水管; d . 可以利用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GB 14821.1 1993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37577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