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706.18-199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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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 B 4 7 0 6 . 1 8 一 1 9 9 9 前言 本标准等同采用I E C 3 3 5 - 2 - 2 9 ; 1 9 9 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 部分: 电 池充电 器的特殊 要求 , 是对G B 4 7 0 6 . 1 8 -1 9 8 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 器的安全电 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的首次修订。 本 标准应与G B 4 7 0 6 . 1 -1 9 9 8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 配合使用。 本标准中写明“ 适用” 的部分, 表示G B 4 7 0 6 . 1 -1 9 9 8 中的相应条文适用于本标准; 本标准中写明 “ 代替” 或“ 修改”
2、 的部分应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中写明“ 增加” 的部分, 表示除要符合G B 4 7 0 6 . 1 -1 9 9 8 中的相应条文外, 还应符合本标准所增加的条文。 本标准实施之日 起, 同时代替G B 4 7 0 6 . 1 8 -1 9 8 8 0 本标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黄文秀。 本标准委托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G B 4 7 0 6 . 1 8 - - 1 9 9 9 I E C前言 I ) I E C ( 国际电工委员会) 是由各个国家电工委员会( I E C国家委员会)
3、组成的世界性标准化组织。 I E C的宗旨是促进在与电工和电子领域标准化有关问题上的国际合作。 为此目的, I E C除了开展其他活 动之外, 还出版国际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是委托各技术委员会来完成的 I E C的成员各国家委员会, 只 要对制定的标准感兴趣, 均可参加其制定工作。 与I E C联络的国际、 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亦可参加标准制 定工作。 I E 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 I S O ) 遵照双方协议规定的条件密切合作。 2 )由所有对该问题特别关切的国家委员会都参加的技术委员会所制定的I E C有关技术问题的正 式决议或协议, 尽可能地表达了对所涉及的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3 )
4、 这些正式决议或协议以标准、 技术报告或导则的形式出版并推荐给国际上使用, 并在此意义上 为各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4 ) 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 I E C各国家委员会应明确地、 最大限度地将I E C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 或地区性标准。I E C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或地区性标准之间如有任何差异应在国家标准或地区性标准中 清楚地注明。 5 ) I E C并未制定任何认可标志的程序。如有某设备宣称其符合I E C的某一项标准时, I E C对此不 负任何责任。 本标准由I E C T C 6 1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技术委员会) 制定的。 本标准形成了I E C 3 3 5 - 2 - 2 9
5、 的第3 版并代替第2 版和它的修改件。 本标准的正文是以下列文件为依据的: 最后的国际标准草案表决报告 6 1 ( C 0) 7 9 3 6 1 / 8 6 7 / R V D 有关本标准表决通过的详细资料, 请见上表所列的表决报告。 本标准与I E C 3 3 5 - 1 的最新版本及其修改件一起使用它是在I E C 3 3 5 - 1 第三版( 1 9 9 1 ) 的基础上 建立起来的。 本标准补充或修改了I E C 3 3 5 - 1 的相应条款, 以将其转化成I E C标准: 电池充电器的安全要求 附录A是本标准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部分。 凡I E C 3 3 5 - 1 中的条款没有在
6、本标准中特别提及的, 只要合理, 即应采用。本标准中写明“ 增加” 、 “ 修改” 、 “ 代替” 的部分, 则I E C 3 3 5 - 1 中的有关内容须作相应修改。, 往 I 采用下列字体 一 要求正文 罗马字体; - 一 试验技术规范: 斜体字; 一 一 注释事项: 小罗马宇体。 正文中用黑体印刷的词在第2 章中给以定义.当第一部分中的一个定义涉及一个形容词, 则该形容词和相关的 名词也用黑体。 2 对I E C 3 3 5 - 1 增加的条款和图从 1 0 1 开始编号。 在某些国家中存在下述差异: 一 一 2 . 2 . 9 在美国, 可不使用模拟负荷。 - 一 3 在澳大利亚,
7、器具中性线上的直流元件是受限的 G B 4 7 0 6 . 1 8 - - 1 9 9 9 1 0 . 1 0 1 在美国, 直流输出电压不应超过 3 0 V o 1 1 . 2 在美国, 器具不放在测试角中。 2 1 . 1 0 1 在美国, 对于质量少于1 8 k g 的电池充电 器, 进行跌落试验的形式不同。 2 1 . 1 0 2 在美国, 试验是不同的。 2 2 . 2 6 在美国, 在带电 部件和安全特低电压之间允许基本绝缘。 2 5 . 7 在芬兰, 对某些类型的电池充电器需要专用的橡胶绝缘的和恺装的软线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池充
8、电器的特殊要求 G B 4 7 0 6 . 1 8 一 1 9 9 9 i d t I E C 3 3 5 - 2 - 2 9 : 1 9 9 4 代替 GB 4 7 0 6 . 1 8 -1 9 8 8 S a f e t y o f h o u s e h o l d a n d s i m i l a r e l e c t r i c a l a p p l i a n c e s P a r t i c u l a r r e q u i r e me n t s f o r b a t t e r y c h a r g e r s 1 范围 G B 4 7 0 6 . 1 - -
9、 - 1 9 9 8 中的 该章由 下述内容代替。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输出为安全特低电压且额定电压不超过2 5 0 V的电池充电器的安 全 。 不作为一般家用但仍对公众存在危险的电池充电器, 例如打算在车库、 商店、 轻工业部门及农场使 用的电池充电器, 也属本标准范围之内。 就实际而言, 本标准涉及家庭内和家庭周围所有人遇到的由器具产生的公共危险 本标准一般不考虑: 无人照管的孩子或残疾人使用的器具; 孩子玩耍的器具 。 注意下述事实: 打算在车辆、 船舶或飞机上使用的电池充电器可能需要附加要求; 打算在热带国家使用的电器, 可能需要特殊要求; 一 在许多国家, 一些附加要求是由它
10、们的公共卫生部门和劳动保护部门制定的。 本标准不适用于 嵌装式电池充电器, 安装在大篷车及类似车辆中的电池充电器除外; 一 构成电器的一个组成部分的电池充电器, 且用户无法触及到该电器的电池; 专门设计为工业用的电池充电器; 打算在有腐蚀性或爆炸性大气( 粉尘、 燕气或气体) 的场合使用的电池充电 器; - 一 可再充电 的电 池驱动的器具( G B 4 7 0 6 . 1 -1 9 9 8 , 附录B ) ; - 一 由一个以上的单元构成的电池充电器; 一 玩具用的电池充电器; 一 一电子设备用的供电单元; 一照相用的电子闪光装置的电池充电器和供电单元( I E C 4 9 1 ) ; -
11、一 打算在电 气车辆上使用的电池充电器( I E C 7 1 8 ) . 2 定义 ( . B 2 . 2 1 1 -1 9 9 8 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 均适用。 额定电压是指额定输人电压。 2 . 2 . 6 增加: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 9 9 9 一 1 1 一 1 1 批准 2 0 0 0 一 0 5 一 0 1 3 M G B 4 7 0 6 . 1 8 一 1 9 9 9 额定电流是指额定输人电流。 2 . 2 . 9 代替: 正常工作 n o r m a l o p e r a t i o n 电池充电器按如下方式工作: 给铅酸电池充电的电池充电器和给其他电池充电的额定直流输
12、出电流不超过2 0 A的电池充电器, 连接到图1 0 1 的电 路上。 调节可变电阻器, 使给电池充电器以额定电压供电时, 电路中的电 流为额定直 流输出电流。 当充电电流受到电池充电状态控制时, 则由一个该类型的已放电电池( 具有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 最大容量) 取代可变电 阻器和电容器。 其他电池充电器连接到该类型的一个已 放电电池上, 该电池具有使用说明书中所规定的最大容量。 注: 在下述情况下电池被认为是已 放电的: 对于铅酸电池, 电解液的比重小于1 . 1 6 ; 对干镍锅电池, 单个电 池电压小于。9 V . 2 . 1 0 1 额定直流输出电 压 r a t e d d . c
13、 . o u t p u t v o l t a g e 由制造厂给电池充电器规定的直流输出电压。 注: 电池充电器的额定直流输出电压等于要被充电的电池申联个数与单个电池标称电压的积. 2 . 1 0 2 额定 直流 输出电 流 r a t e d d . c . o u t p u t c u r r e n t 由制造厂给电池充电器规定的直流输出电流。 2 . 1 0 3 直流 配电 板 d . c . d i s t r i b u t io n b o a r d 在大篷车中的一个面板, 面板上有将直流电渡分配给播孔A端子的由路_ 总体要求 G B 4 7 0 6 . 1 -1 9 9
14、 8 中的该章适用。 试验的一般条件 G 1 3 4 7 0 6 . 1 -1 9 9 8 中的该章除下述内 容外, 均适用。 4 . 2 增加: 如果要执行2 1 . 1 0 1 的试验, 则需要两个附加电 池充电 器。 4 . 1 0 1 除另有规定外, 电 池充电 器按电 动器具进行试验。 5 空章 6 分类 G B 4 7 0 6 . 1 -1 9 9 8 中的该章适用。 标志和说明 G B 4 7 0 6 . 1 -1 9 9 8 中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 均适用。 增加 : 电池充电器应标有下述内容: 额定直流输出电压, V; 一 一额定直流输出电流, A; 注1 : 不标出其他输出
15、电流。 安装在直流配电板上的保护装置的额定电流, A; G B 4 7 0 6 . 1 8 一1 9 9 9 一一输出端子的极性。正极端应用红色或“ +” 号表示, 负极端应用黑色或“ 一” 号表示; 注 2 : 对于可避免极性接错的电池充电器, 不需要极性标志 延时型的熔断器的时间一 电流特性; 如果输出不小于 2 0 V A, 则还应有下述内容: 充电前阅读说明书; 用于户内或谨防雨淋( 除非电池充电器的外壳防护等级至少为I P X 4 ) , 如果输出不小于2 0 V A且电池充电器用于给铅酸电池充电, 则还需要标出下述内 容: 在接通或断开电池充电器与电池的连接前先断开电源;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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