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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5 9 2 0 -1 9 9 9 前言 本标准的性能指标等效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E C E ) “ 关于机动车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认证条 件和互相承认认 证的协议” 附件6第7 号法规修订本2 修正案1 , 包括1 9 9 4 年1 月2 6日 实施的0 2 系 列修正案的补充件2 ( E / E C E / 3 2 4 , E / E C E / T R A N S / 5 0 5 , Ma r c h 4 . 1 9 9 4 ) 0 本标准与前版( G B 5 9 2 0 -1 9 9 4 ) 的主要差异如下: a .删除了各类灯泡的光电性能参数, 只规定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
2、G B 1 5 7 6 6 . 1 规定的灯泡。 h . 增加了3 3 类制动灯的有关规定。 c .配光性能要求, 增加了对标有“ D ” 的单灯( 既可作为单灯, 又可作为双灯组件使用) 和双灯的规 定。 d . 增加了对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和多光源装置的相应规定。 本标准自 实施之日 起同 时代替G B 5 9 2 0 -1 9 9 4 ,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周国坪、 淮晓军 本标准于1 9 8 6 年3 月首次发布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 标 准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 后位灯
3、、 示廓灯 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Ph o t o me t r i c c h a r a c t e r i s t i c s o f f r o n t a n d r e a r p o s i t i o n l a mp s , e n d - o u t l i n e ma r k e r l a mp s a n d s t o p l a mp s f o r mo t o r v e h i c l e s a n d t h e i r t r a i l e r s G B 5 9 2 0 -1 9 9 9 代替 G B 5 9 2 0 -1 9 9 4 1 范围 本标
4、准规定了汽车前位灯、 后位灯、 示廓灯和制动灯的配光性能、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 N和。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前位灯、 后位灯、 示廓灯和制动灯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 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 B 4 5 9 9 -1 9 9 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 B - 4 7 8 5 -1 9 9 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 B 1 5 7 6 6 . 1 -1 9 9 5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 光电 性能要求
5、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 . 1 前位灯 从车辆前方观察, 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 . 2 后位灯 从车辆后方观察, 表明车辆存在和宽度的灯。 3 . 3 示廓灯 安装在车辆最外缘和尽可能靠近顶部附近, 用来表明车宽的灯具; 对于某些车辆和挂车, 用来补充 前位灯、 后位灯, 以引起对其整体的特别关注。 3 . 4 制动灯 向车辆后方其他使用道路者表明车辆正在制动的灯。 制动灯可以通过缓速器或一 种类似装置点亮。 35 装置 由光源( 在某些情况下, 为一种光学系统) 、 透光面和灯体组成的一种照明或信号装置组合件。装置 可以由一个或者几个灯组成, 若由几个灯组成, 则可以是
6、: 3 . 5 . 1 独立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 分开的光源和灯体的灯; 3 . 5 . 2 组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 分开的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 国家质f技术监督局 1 9 9 9 一 0 9 一 1 7 批准2 0 0 0 一 0 7 一 0 1 实施 G B 5 9 2 0 一 1 9 9 9 3 . 5 . 3 复合灯 具有分开的发光面, 共同光源和共同灯体的灯; 3 . 5 - 4 混合灯 具有分开的光源或在不同情况下工作的单一光源, 全部或部分共有发光面和灯体的灯。 3 . 6 单灯 指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 具有一种功能、 一个在其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面、 一个或多个光源。
7、对于它在车辆上的安装, 单灯也指由两个独立灯或组合灯组成的组合件, 这些灯无论相同与否, 具 有相同的功能, 且安装后在基准轴线上的视表面投影, 不小于上述基准轴方向上视表面所围成的最小矩 形面积的6 0 写。 在上述情况下, 这种单灯中的每个标有“ D , 的灯要求认证时, 则应按“ D “ 型灯进行认证。 注 对于既可以作为单灯又可以作为双灯的组成部分的装置, 应在其认证标志附加符号右侧标上字母“ D “ . 4 技术要求 4 . 1 一般规定 4 . 1 . 1 前位灯、 后位灯、 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即使受到振动, 仍能保证 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4 .
8、3 的配光性能要求。 4 . 1 . 2 前位灯、 后位灯可结合成组合灯、 复合灯和混合灯, 也可作示廓灯使用。 4 . 1 . 3 前位灯、 后位灯、 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光色和色度特性应符合G B 4 7 8 5 规定。 4 . 2 对光源的规定 4 . 2 . 1 灯泡更换式装置应使用符合G B 1 5 7 6 6 . 1 规定的灯泡。 4 . 2 . 2 不可更换光源式装置的标称电压为1 2 V或2 4 V, 它们的光电参数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4 . 3 配光性能 4 . 3 . 1 前位灯、 后位灯、 示廓灯和制动灯,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 1 规定。 表 1 前位灯、
9、后位灯、 示廓灯和制动灯基准轴线方向上的发光强度c d 发光强度 最小值 最大值 单灯标有“ D ” 的单灯 双灯 前位灯, 前示廓灯 46 0 “ 4 28 4 “ 与前照灯棍合的前位灯 41 0 0 “ 后位灯, 后示廓灯 41 2 “8 . 5 “ 1 7 “ 制动灯 一个发光强度级( S 1 类) 6 01 8 5 “ 1 3 0 “2 6 0 “ 二个发光强度级( S 2 类) 白天 1 3 05 2 0 “3 6 6 “ 7 2 8 “ 夜晚 3 08 0 “5 6 “ 1 1 2 “ S 3 类制动灯 2 5 8 05 51 1 0 1 ) 单灯的最大值乘以1 . 4 , 即给出
10、 双灯最大发光强度的总值。 当功能相同的两个灯( 不论相同与否) 组合成一个装置时, 若每个灯的发光面在垂直于车辆纵向对称平面的 平面上的投影, 不小子其最小外切矩形的6 0 %, 则该装置对车辆安装而言, 应视为单灯。 对于多光源的单灯: 当任何一个光佩失效时, 仍应符合最小发光强度值要求。 当所有的光源都点亮时, 对于未标有“ D ” 的单灯, 其 最大发光强度可以超出单灯的规定值, 但不得超出双灯的规定值. G B 5 9 2 0 一 1 9 9 9 4 . 3 . 2 前位灯、 后位灯、 示廓灯和制动灯的几何可见度最小角应符合G B 4 7 8 5 的规定, 并且在几何可 见度最小角范
11、围内, 发光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 . 3 . 2 . 1 在图1 、 图2 所示的各测量方向上, 发光强度应不低于各测量方向上的百分数与表1 规定的 发光强度最小值的乘积。 - - - - 一 20 可 一 20 - U 10|10 3 5- 9 0-1 0 0 - 9 0- 3 5 _ _ _ _ _ 一 一 2 0 2 . ,宁 !护 J1 厂|L|L|卜|L 100宁少,l0 注: 图中度数是与h - h线所成的水平角和与v - v 线所成的垂直角。 图 1 前位灯、 后位灯、 示廓灯和制动灯( S 3 类除外) 配光分布 .陈卫| 一64!64 3 2 6 4 3 2 1 0 0
12、- 1 0 0 1 0 0 - 6 4 一1 1 0 0 1 . 0 .1 . 1 0 0 图2 S 3 类制动灯的配光分布 4 . 3 - 2 . 2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的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表1 规定的最大值。 4 . 3 - 2 . 3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 h - h向下5 - 的水平面及其以下, 允许发光强度为6 0 c d , 4 . 3 - 2 . 4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 前位灯、 后位灯、 示廓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0 . 0 5 c d , 4 . 3 - 2 - 5 在任一可见方向上, 一个发光强度级制动灯的发光强度应不低于0 . 3 c d , 两个发光强度级制 动灯的发光
13、强度, 用于白天的不应低于0 . 3 c d , 用于夜间的不应低于0 . 0 7 c d , 4 . 3 - 2 . 6 对于与制动灯混合的后位灯, 两灯同时点亮和单独点亮后位灯, 在h - h 上下5 。 和v 一 二 左右1 0 0 所围成的范围内, 测量的发光强度之比, 应至少为5 1 1 。若制动灯具有两个发光强度级, 则在夜晚条件 下必须满足此要求。 4 . 3 . 2 . 7 在上图所示的范围内, 发光强度分布应均匀, 即在该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 应不 低于该测量方向所在格子规定测试点中的最小值. G B 5 9 2 0 一 1 9 99 5 试验方法 5 . 1 ,
14、试验暗室、 装置及设备, 应符合G B 4 5 9 9 的规定。 5 . 2 配光测量时的电压或光通量 5 . 2 . 1 对于不可更换光源式灯具, 应在1 3 . 5 V或2 8 . 0 V电压下进行测量。 5 . 2 . 2 对于灯泡更换式装置, 应使用相应的标准灯泡, 在G B 1 5 7 6 6 . 1 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量。 5 . 3 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以测试时的电压点嫩, 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5 . 4 配光测试的距离, 应保证能应用光度学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5 . 5 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时, 测试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1 0 至1 。 之间。 5 . 6 在图中任
15、一测量方向上的发光强度, 应保证其角度偏差不大于1 5 , 5 . 7 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线( 由制造厂图纸表明) 为基准。 5 . 8 具有几个光源灯具的配光测量 5 . 8 . 1 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或其他光源: 必要时, 制造厂应提供为此类光源所需的特种电 源, 并在制造厂规定的电 压下进行测量. 5 . 8 . 2 对于使用可更换的灯泡光源: 当灯具配备批量生产的灯泡, 在1 3 . 5 V或2 8 . 0 V时, 其发光强度应介于本标准规定的最小值或最 大值之间, 并按选定类型灯泡的光通量偏差予以修正。 或者, 可以在每一个灯泡位置上, 依次使用标准灯 泡, 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
16、下测量并累加。 5 . 9 色度测量应使用2 8 5 6 K色温的光源( 相当于国际照明委员会A光源) 。 对于使用不可更换光源的 灯具, 则应在1 3 . 5 V或2 8 . 0 V电压下进行测量。 6 检验规则 6 . 1 前位灯、 后位灯、 示廓灯和制动灯不同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 则认为是不同的型式: 6 . 1 . 1 商品名称或商标; 6 . 1 . 2 光学系统的特性( 发光强度级等) ; 6 . 1 . 3 使用的灯泡或光源类型; 6 . 1 . 4 对于两个发光强度级的制动灯, 用来减小夜间光强度所使用的系统; 6 . 1 . 5 装置的结构、 形状。 6 .
17、2 申请认证的前位灯、 后位灯、 示廓灯和制动灯应进行型式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检验. 灯泡更换式装置的配光性能检验应使用标准灯泡, 在有异议时, 允许更换标准灯泡重新测试。 本标准中装置所使用的灯泡, 应是经认证的产品。在灯泡开展认证前, 应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 专门检测机构确认的产品。 6 . 2 . 1 型式检验 本标准所涉及装置同一型式的判定, 按本标准 6 . 1 的规定。 6 . 2 . 1 . 1 对于申 请认证的产品, 制造者应提供: a ) 足以 识别该型式灯具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 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 并表明基准轴线( H= 0 0 , V =0 0 ) 、 基准中心和安
18、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b ) 样灯2 只( 灯泡更换式装置包含灯泡) 。 6 . 2 . 1 . 2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4 . 1 和4 . 2 的规定。 6 . 2 . 1 . 3 按本标准第5 条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4 . 3 和4 . 1 . 3 的规定。 6 . 2 . 2 产品一致性检验 6 . 2 - 2 . 1 对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 用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产品的一致性。 G s 5 9 2 0 一 1 9 9 9 6 . 2 - 2 . 2 按照本标准5 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4 . 3 和4 . 1 . 3 规定, 但
19、其 中最小值放宽至规定值的8 0 %. 6 . 2 . 2 . 3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 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草庐一苇草庐一苇*提供优质文档, 如果 你下载的文档有缺页、 模糊等现象或 者遇到找不到的稀缺文件, 请发站内 信和我联系!我一定帮你解决! 提供优质文档, 如果 你下载的文档有缺页、 模糊等现象或 者遇到找不到的稀缺文件, 请发站内 信和我联系!我一定帮你解决! 本人有各种国内外标准 20 余万个, 包括全系 列 GB 国标国标及国内行业行业及部门标准部门标准,全系列 BSI EN DIN JIS NF AS NZS GOST ASTM ISO ASME SSPC ANSI IEC IEEE ANSI UL AASHTO ABS ACI AREMA AWS ML NACE GM FAA TBR RCC 各国船级 社 船级 社 等大量其他国际标准。豆丁下载网址:豆丁下载网址: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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