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4706.15-20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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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4 7 0 6 . 1 5 -2 0 0 3 / I E C 6 0 3 3 5 - 2 - 2 3 : 1 9 9 6 前言 G B 4 7 0 6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部分等同采用I E C 6 0 3 3 5 - 2 - 2 3 : 1 9 9 6 及其修正件 1 ( 2 0 0 0 年)(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皮肤 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 英文版) 。 本部分代替G B 4 7 0 6 . 1 5 -1 9 9 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 特殊要求 。 本部分等同 翻译I E C 6 0 3 3 5 - 2 - 2 3 : 1 9 9
2、 6 . 本部分应与G B 4 7 0 6 . 1 -1 9 9 8 (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 器的 安全 第一部分: 通用要求 配合使用。 本部分是通过增补或修改 G B 4 7 0 6 . 1 -1 9 9 8形成的。G B 4 7 0 6 . 1中具体条款未在本部分中提及 的, 表示G B 4 7 0 6 . 1 中的相应条款适用于本部分。本部分中写明“ 适用” 的部分, 表示 G B 4 7 0 6 . 1中的 相应条文适用于本部分; 本部分中写明“ 代替” 的部分, 则以本部分的条文为准; 本部分中写明“ 增加” 的 部分, 表示除要符合GB 4 7 0 6 . 1 相应条文外, 还必须
3、符合本部分所增加的条文。 为便于使用, 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a ) “ 第一部分” 一词改为“G B 4 7 0 6 . 1 “; b ) 用小数点“ . ” 代替用作小数点的逗号“ , ”。 在技术内容上, 本部分与GB 4 7 0 6 . 1 5 -1 9 9 6 有以下不同: 本部分应与 G B 4 7 0 6 . 1 -1 9 9 8配合使用, 而 G B 4 7 0 6 . 1 5 -1 9 9 6与 G B 4 7 0 6 . 1 -1 9 9 2配合 使用。 本部分第 1 章适用范围内的器具举例包括“ 带独立加热器的卷发辊” 和“ 带可拆卸卷发夹的加 热器, , , 而
4、G B 4 7 0 6 . 1 5 -1 9 9 6 无此内容。 本部分第 2 章, 增加了对“ 带可拆卸卷发夹的加热器” 的正常工作的定义, 而 G B 4 7 0 6 . 1 5 - 1 9 9 6 无此内容。 本部分第 2章, 增加 了“ 带可拆卸卷发夹的加热器” 和“ 旋 转连接” 的定义, 而取消了 G B 4 7 0 6 . 1 5 -1 9 9 6 中的“ 非刚性罩帽附件” 、 “ 卷发夹” “ 旋转接人口 ” 、 “ 旋转导线” 和“ 带有非电装置的电 加热器” 的定义。 本部分第 4 章, 增加了一个注, 而G B 4 7 0 6 . 1 5 -1 9 9 6 无此内容。 本
5、部分第 6 章, 对G B 4 7 0 6 . 1的6 . 1 进行了代替, 对 6 . 2 进行增加, 而G B 4 7 0 6 . 1 5 -1 9 9 6 无此 内容 。 -G B 4 7 0 6 . 1 5 -1 9 9 6的第7章7 . 1 增加的内容“ 干手器必须有防滴或防溅结构的符号, 电热梳 和毛发定型器必须标有防溅结构的符号。 ” 在本部分中取消。 G B 4 7 0 6 . 1 5 -1 9 9 6 的第7 章7 . 1 2 增加的 对旋转导线卷发器的 要求内容在本部分中取消 本部分的第 9章, 为“ GB 4 7 0 6 . 1 -1 9 9 8的该章内容不适用” , 而
6、 G B 4 7 0 6 . 1 5 -1 9 9 6的第 9 章 为“ G B 4 7 0 6 . 1 的该章适用。 ” 本部分的第 1 2 章为空章。而 G B 4 7 0 6 . 1 5 -1 9 9 6 为“ 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下工作” 。 本部分的第 1 4 章为空章, 而GB 4 7 0 6 . 1 5 -1 9 9 6 为“ 无线电和电视干扰的抑制” 。 本部分的第 1 8 章为“ GB 4 7 0 6 . 1 -1 9 9 8 的该章内容, 不适用” 。而 G B 4 7 0 6 . 1 5 -1 9 9 6 则适用, 并增加 了内容。 本部分的第2 1 章为手持式器具
7、增加了一个跌落试验, 而 G B 4 7 0 6 . 1 5 -1 9 9 6 无此内容。 I E C 6 0 3 3 5 - 2 - 2 3 : 1 9 9 6 的修正件1 ( 2 0 0 。 年) 的内容, 已经编入本部分的正文中, 并在它们所涉及的 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双线标识。 m GB 4 7 0 6 . 1 5 - 2 0 0 3 / I E C 6 0 3 3 5 - 2 - 2 3: 1 9 9 6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家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广州电器科学研究院、 飞利浦电子香港有限公司、 广州日用电器检测所、 松下电工 万宝
8、电器( 广州) 有限公司、 广州出人境检验检疫局、 超人集团有限公司、 淇升电器( 深圳) 有限公司。 本部分起草人: 黄文秀、 彭咏添、 陈子良、 凌宏浩、 别正业、 李诚、 金天鸿、 关冠枝。 本部分首次发布于 1 9 8 6 年, 第一次修订于 1 9 9 6 年。 GB 4 7 0 6 . 1 5 - 2 0 0 3 / I E C 6 0 3 3 5 - 2 - 2 3: 1 9 9 6 I E C前言 1 ) 国际电工委员会( I E C ) 是由各个国家电工委员会( I E C国家委员会) 组成的世界性标准化组 织。I E C的宗旨是促进在与电工和电子领域标准化有关问题上的国际合
9、作为此 目的, I E C除了开展 其他活动外, 还出版国际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是委托各技术委员会来完成的。I E C的成员各国家委 员会, 只要对制定的标准感兴趣, 均可参加其制定工作。与 I E C联络的国际、 政府和非政府组织亦可参 加标准制定工作。I E C和世界标准化组织( I S O ) 遵照双方协议规定的条件密切合作。 2 ) 由所有对该问题特别关切的国家委员会都参加的技术委员会所制定的I E C有关技术问题的 正式决议或协议, 尽可能地表达了对所涉及的问题在国际上的一致意见。 3 ) 这些正式决议或协议以标准、 技术报告或导则的形式出版并推荐给国际上使用, 并在此意义上 为各国
10、家委员会所接受。 4 ) 为了促进国际上的统一, I E C各国家委员会应明确地、 最大限度地将 I E C国际标准转化为国 家或地区性标准。I E C标准和相应的国家或地区性标准之间如有任何差异应在国家标准或地区性标准 中清楚地注明。 5 ) 要注意本国际标准的某些成分可能是专利权的对象。I E C应没有责任确认任何或所有这样的 专利权。 6 ) I E C并未制定任何认可标志的程序, 当某一设备宣称其符合 I E C的某一项标准时, I E C对此不 负任何责任。 本标准由I E C第6 1 技术委员会“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制定。 本标准形成 I E C 3 3 5 - 2 -
11、2 3 的第四版, 并取代 1 9 8 6 年出版的第三版, 及其修正件。 本标准的正文以下述文件为依据: 最后的国际标准草案表决报告 6 1 / 9 4 7 / F DI S 6 1 / 9 9 8 / RVD 有关本标准表决通过的详细资料, 请见上表所列的表决报告。 本标准与 I E C 3 3 5 - 1的最新版本及其修正件一起使用。本标准是在 I E C 3 3 5 - 1 第三版( 1 9 9 1 ) 的基 础上建立起来的。 本标准对 I E C 3 3 5 - 1 的相应条款进行了补充或修改, 将其转化成 I E C标准: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 安全要求 。 凡第一部分中的条款没有
12、在本标准中特别提及的, 只要合理, 即应采用。本标准写明“ 增加” 、 “ 修 改” 、 “ 代替” 时, 第一部分中的有关内容须作相应修改 注 1采用下列字体: 要求正文: 罗马字体; 试验技术规范: 斜体字; 注释: 小罗马字体。 正文中用黑体印刷的词在第 2 章中给出定义。当第一部分中的一个定义涉及一个形容词时, 则该形容词和相关的 名词也是黑体 注 2 : 对第一部分增加的条款和图从 1 0 1 开始编号。 一些国家存在下述差异: -2 . 2 . 9 : 采用不同的试验条件和测量方法( 美国) 。 -6 . 1 : 装配有电源软线的器具可以是 0 类或。 工 类( 日 本和美国) 。
13、 v GB 4 7 0 6 . 1 5 -2 0 0 3 八E C 6 0 3 3 5 - 2 - 2 3; 1 9 9 6 -6 . 2 : 增加部分不适用( 美国) 。 第 7 章: 需要增加标志和说明( 美国) 。 1 1 . 7 : 不允许有休息时间( 美国) 。 -1 1 . 1 0 1 : 不进行该试验( 美国) 。 -1 9 . 2 : 采用不同的方法限制散热( 美国) 。 1 9 . 1 0 1 ; 温升限值不同( 美国) 。 2 工 . 1 0 工 : 本试验不同( 美国) 第 2 2章: 要求手持式干发器装有一个保护装置以符合浸水试验( 美国) 。 -2 2 . 3 6 :
14、 本要求不适用( 美国) 。 2 2 . 1 0 2 : 本要求不适用( 美国) 。 2 4 . 1 . 3 : 规定的工作周期数目不同( 美国) 。 -2 5 . 7 : 使用P V C护套软线不受外壳表面温度的限制( 澳大利亚) -2 5 . 7 : 增加部分不适用( 日本) 2 5 . 7 : 如果 P V C护套软线能够接触到超过 1 2 1 的表面, 则不允许使用该软线( 美国) 。 2 5 . 8 : 增加部分不适用( 日本) 。 -2 5 . 1 4 : 试验不同( 美国) 。 2 5 . 1 0 1 : 试验不同( 美国) 。 GB 4 7 0 6 . 1 5 -2 0 0 3
15、 / I E C 6 0 3 3 5 - 2 - 2 3 : 1 9 9 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范围 G B 4 7 0 6 . 1 的该章由下述内容代替: G B 4 7 0 6本部分涉及的是额定电压不超过2 5 0 V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个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 器具的安全 。 注 1本部分范围内的器具的例子: - 一 干发器; 干 手 器 ; 毛发定型器; 卷 发 棒 ; 卷 发 梳 ; 带独立加热器的卷发辊; 带可拆卸卷发夹的加热器; 面部桑那器。 注2 : 本部分范围内的器具可以装有蒸气发生装里或喷雾发生装置. 不打算作为一般家用但对公众仍可以构成
16、危险源的器具, 例如: 打算在商店中、 在轻工行业以及在 农场中由非电专业人员使用的器具, 在本部分的范围之内。 注3 : 理发店使用的器具就属于这类。 就实际而言, 本部分涉及到在住宅内和住宅周围所有人员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现出来的共同危险。 本部分一般没考虑: 无人照看的幼儿和残疾人对器具的使用; 幼儿拿器具玩耍的情况。 注4 : 注意下述情况: 对于打算用于车辆、 船舶或航空器上的器具, 可能需要一些附加要求; 一 对于准备在热带国家使用的器具, 可能需要特殊要求; 在许多国家, 附加要求由国家卫生保健部门、 负责劳动保护的部门和类似部门来规定。 注5 : 本部分不适用于: 专为工业用而设
17、计的器具; 准备用在特殊场所的器具, 如存在腐蚀性和爆炸性气体( 灰尘、 燕气或煤气) 的地方; - 一 剃须刀、 电推剪和类似器具 G B 4 7 0 6 . 9 ( I E C 6 0 3 3 5 - 2 - 8 , I D T) 紫外线( UV ) 和红外线( I R ) 辐射器具( I E C 6 0 3 3 5 - 2 - 2 7 ) ; 桑那浴加热器具GB 4 7 0 6 . 3 1 ( I E C 6 0 3 3 5 - 2 - 5 3 , I D T) 医 用 器 具 ( I E C 6 0 6 0 1 ) , 2定义 G B 4 7 0 6 . 1 -1 9 9 8的该章除下
18、述内容外, 均适用。 2 . 2 . 9 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正常T - 作n o r ma l o p e r a t i o n 是指器具 在下述条件 下的工作: GB 4 7 0 6 . 1 5 -2 0 0 3 / I E C 6 0 3 3 5 - 2 - 2 3 : 1 9 9 6 头盔式干发器( h e l m e t - t y p e h a i r d r y e r s ) : 工作时要使头罩的 轴线与水平线成6 0 角, 或者是其结构 允许的最大角度( 如果达不到6 0 0 ) 。将一个直径为 2 0 0 m m的涂有无光黑漆的木质球放人头罩内, 使其 中心与头罩的轴
19、线重合, 并且球面与头罩出气口栅格之间的最小距离为 5 0 mm. 带有柔性头罩附件的千发器, 工作时将头罩附件放在图 1 0 1 所示的金属丝防护罩上面, 而该金属丝 防护罩置于球上方。 注: 用头部支撑的头盔式干发器, 其工作条件与带柔性头罩附件的干发器相同。 手持式干发器工作时, 使不受限制的气流直接向下吹。 毛发定型器按照正常使用时的位置工作, 卷发辊自由垂悬。 带可拆卸卷发夹的加热器连同卷发夹一起按照正常使用时的位置工作。 卷发棒、 卷发梳和类似器具工作时其主轴处于水平 带有蒸气发生装置或喷雾发生装置的器具, 工作时其容器空着或注水, 两者中选较不利的条件。但 是, 如果器具上有标记
20、说明使用时容器应注水。 则容器注水工作。必要时, 可加水补偿其蒸发 干手器按照正常使用时的位置工作, 且其气流不受限制。 面部桑那器按照正常使用时的位置工作并注水。必要时, 可加水维持蒸气输出。 2 . 1 0 1 头盔式干发器 h e lm e t - t y p e h a i r d r y e r s 带有在正常使用中置于头部上方的刚性头罩的干发器。 注:头罩可由支架支撑或者可以带有连接装置将其固定到一个支撑物上。 2 . 1 0 2 可拆卸卷发夹用的加热器h e a t e r f o r d e t a c h a b l e c u r le r s 打算用于给储热式装置( 如卷
21、发辊和卷发棒) 加热的加热器 2 . 1 0 3 旋转连接s w i v e l c o n n e c t io n 电源软线的连接方法, 可使器具在连续旋转时不会使电源软线发生缠绞。 3总体要求 GB 4 7 0 6 . 1 -1 9 9 8的该章内容, 均适用。 4试验的一般 条件 GB 4 7 0 6 . 1 -1 9 9 8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 均适用 4 . 2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注:对手持式器具 2 5 . 1 4增加的试验在一个单独的器具上进行 5空章 6分类 G B 4 7 0 6 . 1 -1 9 9 8的该章除下述内容外, 均适用 6 . 1 该条用下述内容代替: 器具
22、的电击防护分类应是下述类别之一: 一 一 干发器、 卷发棒、 卷发梳、 面部桑那器及其他蒸气发生器具或喷雾发生器具应是 n类或皿类。 但是, 打算永久连接到固定线路上的固定式干发器、 理发店用的头盔式干发器和理发店用的蒸气发生器 具或喷雾发生器具可以是 I 类。 其他器具应是 I 类、 n类或班类。 G B 4 7 0 6 . 1 5 -2 0 0 3 / I E C 6 0 3 3 5 - 2 - 2 3 : 1 9 9 6 是否合格, 通过视检和相关的试验检查。 6 . 2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干手器应至少是 I P Xl o 毛发定型器具的卷发辊应至少是 I P X 4 0 标 志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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