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6249-198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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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 DC 6 1 4 . 8 9 8 . 5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GB 624 9- 8 6 R e g u l a t i o n s f o r 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r e d i a t i o n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n u c l e a r p o w e r p l a n t 1 总则 1 . 1 本标准为贯彻 (M,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试行)和国家有关法规,为发展我国核能事 业, 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参照有关国际标准,结合我国具体情况而制 订的。 1
2、. 2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轻水堆型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 ( 原则上 也适用于核热电厂)。 1 . 3 核电 ) 的 厂址选 择、 设计、 建造、 运行、 退役和扩建、 改建或变更运行 I 祝, 均必须符合本 标 准有关章节的要求。 1 . 4 辐射* 防护原则 1 . 4 . 1 核电厂所有导致人员 辐射照射的实践活动要有正当的理由,保护公众免受一 切不必要的辐 射照射。 1 . 4 . 2 辐射防护最优化,即考虑了社会的和经济的因素之后, 使核电) 对公众所造成的辐射照射, 应遵循 “ 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 1 . 4 . 3 在正常运行条件 下, 对可 能受 到核电 f 一辐射照 射的公
3、众个人和群体, 实行剂 量当 量 限值制 度。 1 . 4 . 4 在应用这些原则 时, 应考 虑现在的实践在未来的岁月 里 所造成的剂量负 担。 1 . 5 核电厂有关 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设施, 应通过技术经济论证,采用最优方案,并必须做到 与主体工 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 . 6 核电I 的营运单位, 必须根据国 家环境保护部门 颁布的 核电站基本建设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的规 定, 提交相应的 环境影响 报告书。 1 . 7 核电1 一 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实行专 业技术审核,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制度。 1 . 8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行使对核电厂的环境保护 1 : 作的检查、监
4、督权, 遇有违反本标准,并使环 境质量和公众健康受到危害的事件时,有权予以制止, 并视情节 轻重依法予以惩处。 2 选址要求 2 . 1 在评 价) 址是否适 宜建设 核电J 一时, 必须 综合 考 虑) 址区 域的地质、 地 震、 水文、 气象、 交 通 运输、1 业 企业、土地利用、f 址周围人口 密度和分布,以及社会经济方面的合理N1 : 等因素;必须考 虑1 一 址所在区 域内 可能发生的自 然的 或人为 的外部事 件对 核电 J 一 自 身安全的影响; 必须 考虑核电I 放 射性流出 物 ( 特别是事 故1 : T5 Z 下的流出 物)对环境、 生态和公众的影响, 必须考虑新燃料、
5、乏燃料和 放射性废物的贮存和转运间Imo , 2 . 2 核电)应尽hi建在人口 密度较低、地区平 均人口 密度较小的地点。 核电) 距1 0 力人口以上 的城镇和距1 0 0 万人口以上 大 城市的市区发展边界,应分别保持适当的直 线距离。 ,辐射:术标准1 扫 系致电离辐射的简称。 国家环境保护局1 9 8 6 一 0 4 一 2 3 发布 1 9 8 6 一 1 2 一 0 1 实施 GB 6 2 4 9 -8 6 2 . 3 核电 )周围应设置非居住区,非居住区的半 径 ( 以反应堆为中心)不得小于。 . 5 k m , 核电 厂非居住区周围应 设置限制区, 限制区 的半 径 ( 以
6、反应堆为中 心) 一 般不得小于5 k m , 2 . 4 如果核电厂厂址不能满足2 . 2 与城镇距离的要求,则应提出 附加工程安全设施和厂址安全性评 价的资料,并加以详细说明和论证。 2 . 5 在发生最大可信事故条件下, 非居住区边界上的任何个人 ( 成人) ,在事故发生后8 h 内 所接受 的 有效剂量当 量应不大于 。 . 2 5 S v ( 2 5 r e m ),甲 状腺剂 量当 量应 不大 于2 . 5 S v ( 2 5 0 r e m )。 在事 故的整个持续期间内 ( 事 故持续时间可 取3 0 d ), 在半 径8 0 k m 范围内 公众群体接受 的集体有 效 剂 量
7、当 量必须 小于2 x 1 0 “ 人 S v ( 2 x 1 0 “ 人 r e m ), 集 体甲 状腺剂量当 量必须小于2 x 1 o , 人 S v ( 2 x 1 0 6 人 r e m)。 3 在正常运行工况下的 剂f限 值和排放f控制 值 3 . 1 小于0 . 3 2 每座核电 厂向 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公众中任何个人 ( 成人) 2 5 M S v ( 2 5 m r e m)。 造成的有效剂量当 量, 每年应 每 座压水 堆型核电 厂 气载和液体放射性流出 物的年 排放量, 除满足3 . 1 的规 定外, 于下列控制 值。 一般还应低 表 1 气载放射性流出物 控制值 惰
8、性气体 2 . 5 x 1 0 5 B9( 7x 1 0 “ Ci ) 碘 7 . 5 x 1 0 1 “ Bq( 2 Ci ) 粒子 ( 半衰期8 d )2 x 1 0 , B9( 5 Ci ) 表 2 液体放射性流出物 控制值 氖 1 . 5 x 1 0 1 4 B q( x1 0 3 Ci ) 其余核素 7 . 5 x 1 0 “ B9 ( 2 0 Ci ) 注:其他堆型根据具体情况另外确定。 4 事故应急防护水平 4 . 1 按可能导致对环境危害程度的大小, 和最大可信事故。 对核电厂的事故分为预期运行事件、大事故、 重大事故 行 ) 2 预期运行事件用于核电 厂正常运行工况下的环境评
9、价。对公众的剂量控制限值按本标准3 . 1 执 3 大事 故和重大事 故用于 核电 厂事 故工 况下的 环境评 价。 在每发生一次 大事 故时, 公众中任 何个人 ( 成人) 可能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应控制在5 M S v 5 r e m )以下,甲 状腺剂 量当 量应控制 在5 0 m S v ( 5 r e m ) 以下。 在每发生一次重大 事故时, 公众中 任何个 人 ( 成人)可能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应控制在。 . 1 S v GB 62 4 9 -8 6 ( l o r e m )以下,甲 状腺剂量当 量应控制在1 S v ( 1 0 0 - - )以下。 4 . 4 最大 可信事 故仅
10、用于厂址 选择时的环境评 价。 核电 厂非居 住区边 界上 公众的剂 量当 量和公众 的集体剂量当量按本标准2 . 5 执行。 4 . 5 在核电厂试运行前,核电厂的营运单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事故应急计划, 上报国家环 境保护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无事故应急计划,不予 审批。 4 . 6 应急事 故干预水平规定如下: 4 . 6 . 1 公众中个人 ( 成人)受到的有效剂量当量预计大于5 0 m S v ( 5 r e m ),甲 状腺剂量当 量预计 大于 0 . 5 S v ( 5 p r e m ) 时, 必须采取适当 的措施 ( 例如 关闭门窗、 室内 隐蔽、 服碘等)。 4 . 6 .
11、 2 公众中 个人 ( 成人) 受 到的有效剂量当 量预计大于 0 . 1 S v ( 1 0 r e m ),甲状腺剂量当 量预 计 大 于 I S v ( 1 0 0 - m ) 时, 可以 考 虑 采 取 果 断 的 措 施 ( 例 如 组 织 撤离 等 ) 。 4 . 7 核电 厂运行期间,一 旦发 生任何可能危害环境的事 故,营 运单位必须迅速查明事故发生的部 位和原因,及时处理,设法控制 放射性物质向环境中释放,并立即上报主管部门 和省级环境保 护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 5 流出物的排放管理 5 . 1核电 厂的营运单 位, 应针对该核电 厂厂 址的特定环境 特征 ( 例如 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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