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110-198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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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卤代烷 1 2 1 1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1 1 1 0-8 7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施行 日期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围 公 安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 s a a 年s 月1 日 第一章总则 第1 . 0 . 1 条 全, 特制定本规范。 第1 . 0 . 2 条 防护区的具体情况 第1 . 0 . 3 条 为了合理地设计卤代烷 1 2 1 1 灭火系统, 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生命财产的安 卤 代烷 1 2 1 1 灭火系统的设计, 应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 针对 , 做到安全可靠、 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
2、中设置的卤代烷1 2 1 1 全淹没灭火系统, 不适 用于卤代烷 1 2 1 1 抑爆系统的设计。 第1 . 0 . 4 条卤 代烷1 2 1 1 灭火系统可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一、 可燃气体火灾; 二、 甲、 乙、 丙类液体火灾; 三、 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 四、 电气火灾 第1 . 0 . 5 条卤 代烷 1 2 1 1 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下列物质的火灾: 一、 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 如硝酸纤维、 火药等; 二、 活泼金属, 如钾、 钠、 镁、 钦、 错、 铀、 坏等; 三、 金属的氢化物, 如氢化钾、 氢化钠等; 四、 能自 行分解的化学物质, 如某些过氧化物、 联氨等
3、; 五、 能自 燃的物质, 如磷等; 六、 强氧化剂, 如氧化氮、 氟等。 第1 . 0 . 6 条卤 代烷 1 2 1 1 灭火系统的设计, 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防护区设置 第2 . 0 . 1 条 防护区的划分, 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防护区应以固定的封闭空间来划分; 二、 当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 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 0 0 m , 容积不宜大于2 0 0 0 m ; 三、 当采用无管网灭火装置时, 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l o o m . 容积不宜大于3 0 0 m , 且设置的无管网灭火装置数不应超过8 个。 第2 .
4、 0 . 2 条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 C , 筑2 . 0 . 3 条防护区的隔墙和门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 6 0 h ; 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 0 . 2 5 h , 第2 . 0 . 4 条防护区的门窗及围护构件的允许压强, 均不宜低于1 2 0 0 P a , 第2 . 0 . 5 条 防护区不宜开口。如必须开口 时, 宜设置自 动关闭装置。 当 设置自 动关闭 装 里确有困难时, 应按本规范第3 . 3 . 1 条的规定执行。 第2 . 0 . 6 余 在喷射灭火剂前, 防护区的 通风机和通风管道的防火阀应自 动关闭, 影响灭 火效果的生产操作应停止进行。 第2 .
5、 0 . 7 条防护区内应有泄压口, 宜设在外墙上, 其位置应距地面2 / 3 以上的室内净高 处。 式中 当防护区设有防爆泄压孔或门窗缝隙没设密封条的, 可不设置泄压口。 第2 . 0 . 8 条泄压口的面积. 应按下式计算: S 二 7 . 6 5 X 1 0 _ 2 q - , JP ( 2 . 0 . 8 ) s -泄压口面积( m ) ; P 防护区围护构件( 包括门窗) 的允许压强( P a ) , 4 m . . 灭火剂的平均设计质量流量( k g / s ) , 第三章灭火剂用量计算 第一节灭火荆总用t 第3 . 1 . 1 条 灭火剂总用量应为设计用量与备用量之和。 设计用量
6、应包括设计灭火用量、 流失补偿量、 管网内的剩余量和贮存容器内的剩余量。 第3 . 1 . 2 条组合分配系统灭火剂的设计用量不应小于需要灭火剂量最多的一个防护区 的设计用量。 第3 . 1 . 3 条重点保护对象的防护区或超过八个防护区的组合分配系统应有备用量, 并 不应小于设计用量。 .4 7 2 备用量的贮存容器应能与主贮存容器交换使用。 第二节 设计灭火用t 第3 . 2 . 1 条 设计灭火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 , _, _ 甲 V 孟 以一 几 c.了 -一二 .一 I一 甲拜 ( 3 . 2 . 1 ) 式中 M 设计灭火用量( k g ) ; K海拔高度修正系数, 应按附录五
7、的规定采用; y 灭火剂设计浓度, V 防护区的最大净容积( m ) 。 W 防护区 在1 0 1 . 3 2 5 k P 。 大气压和最低环境温度下灭火剂的比 容积( m / k g ) , 应按 附录二的规定计算。 第3 . 2 . 2 条 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 . 2 倍或惰化浓度的1 . 2 倍, 且不应 小于5 0 o . 灭火浓度和惰化浓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第3 . 2 . 3 燕 有娜炸危险的防护区 应采用 惰化浓度。 无爆炸危险的防护区可采用灭火浓 度。 第3 . 2 . 4 条由 几种不同的可燃气体或甲、 乙、 丙类液体组成的混合物, 其灭火浓度或惰 化浓度如未
8、经试验测定, 应按浓度最大者确定。 有关可燃气体和甲、 乙、 丙类液体的灭火浓度、 惰化浓度和最小设计浓度可按附录四采用。 第3 . 2 . 5 条图书、 档案和文物资料库等, 其设计浓度宜采用7 . 5 %. 第3 . 2 . 6 条 变配电 室、 通讯机房、 电 子计算机房等场所, 其设计浓度宜采用5 %0 第3 . 2 . 7 余 灭火剂的浸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可 燃固 体表面火 灾, 不应小于1 0 m i n , 二、 可然气体火灾, 甲、 乙、 丙类液体火灾和电 气火灾, 不应小于1 m i n , 第三节 开口 流失补偿 第3 . 3 . 1 条 开口 流失补偿应根据分
9、界面下降到设计高度的时间确定, 当大于规定的灭 火剂浸溃时间时. 可不补偿; 当小于规定的浸渍时间时, 应予补偿。 分界面的 设计高度应大于防 护区内被保护物的高度, 且不应小于防护区 净高的1 / 2 第3 . 3 . 2 条 当一个防护区墙上有一个开口 或几个底标高相同、 高度相等的开口, 分界面 下降到设计高度的时间可按下式计算: , 二 1 , H , - H d - - 一H V ,二 / 。 _。 。 C l +( 1 +4 . 7 9 ) x ) 4 . 7 中 ( 3 . 3 . 2 ) 产广. gh 式中 i 分界面下降到设计高度的时间( s ) ; H一一防护区净高(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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