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17-90 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含条文说明)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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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17-9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电行业标准 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 17-90 SL 17-90 主编部门: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实行日期:1990 年 12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颁发疏浚工程施工技 术规范 (SL 1790)的通知 水建199010 号 为适应疏浚工程施工的需要,原水利电力部委托水利水电第十三工程 局为主编单位,对原部标准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试行)SLJ20282 进行修订,现修订送审稿已通过审查,经部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水 电行业标准。其标准名称
2、与编号为: 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L1790 自 1993 年 12 月 1 日起执行,原部标准同时废止。 各地在执行中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编单位。本规范由 水利部建设开发司负责解释,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0 年 7 月 25 日 目 次 目 次 1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资料收集 第一节 水文、气象 第二节 地形 第三节 地质 第三章 施工设备调遣 第一节 水上调遣 第二节 陆上调遣 第四章 挖泥船施工 第一节 施工测量与标志设立 第二节 排泥管线架设 第三节 水下排泥管(潜管) 第四节 挖泥船及
3、辅助船舶的选择 第五节 挖泥船定位与抛锚 第六节 挖泥船的施工方法 第五章 索铲施工 第六章 吹填施工及辅助工程 第一节 围堰 第二节 排泥区 第三节 泄水口 第四节 吹填施工 第七章 质量控制及竣工验收 第一节 挖槽宽度控制 第二节 挖槽深度控制 第三节 土方量计算 第四书 质量评定 第五节 施工记录和报表 第六节 竣工验收 附录一 疏浚土分级表 附录二 风力等级表 附录三 波浪等级表 附录四 雾的能见度分级表 附录五 降雨等级表 附录六 报表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2 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17-90 第 101 条 为保证疏浚及吹填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
4、全,提高施工 平,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水利水电系统开发和治理江河、沿海、 湖泊、沟渠等用机械施工的疏浚及吹填工程。 第 1. 0. 3 条 疏浚及吹填工程施工中,如遇无法执行本规范某些条 文的特殊情况时,应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执行措施,按隶属关系报批后实 施。 第二章 基 本 资 料 收 集 第二章 基 本 资 料 收 集 第 201 条 施工单位接受工程任务时,应全面了解实施该项工程 的目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并取得初步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 第 202 条 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包括 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等技术资料在内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图纸,必
5、要时 应补充调查、勘测和提供有关基本资料。 第 203 条 施工条件的调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船舶组装、停靠、避风、渡汛及维修等条件,如码头、避风锚地、 修船厂、机械设备加工能力及水陆起重、运输设备等情况。 二、航道、桥闸及其他建筑的标准,以及通航对疏浚及吹填施工的影 响。 三、施工作业区有无过江电力及通讯线路和水底电缆、管道、桥涵、 闸坝、水下障碍物、水生植物、污染物、爆炸物等,并查明其所属单位和 具体位置。 四、陆上排泥场及水下卸泥区、取土及吹填区的设置条件及其对当地 经济的影响。 五、排泥区的泄水通道、泄水对附近水域或设施可能产生的冲淤及污 染情况。 六、有关水利矛盾的历史和现状以及当
6、地征占土地、移民、迁安的条 件和标准。 七、当地燃料、材料、电力及淡水等供应条件。 八、交通、邮电、教育、医疗、生活设施及地方劳力使用条件和工资 标准等。 第一节 水文、气象 第一节 水文、气象 第 211 条 应收集施工河段、水域历年逐月最高、最低和平均水 位、流量,典型年、月的水位、流量过程线,各河段的最大、最小及平均 流速,水质等资料。 第 2. 1. 2 条 沿海及感潮河段疏浚,应收集历年逐月和全年平均、 最高、最低潮位,以及各种频率的潮位、潮差、涨落潮时的流向、最大流 速、平均流速和水质等资料。 第 213 条 冬季封冻的疏浚河段,应收集历年封冻日期、冰冻厚 3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
7、规范全文数据库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度、封冻持续时间及冰凌等资料。 第 214 条 自然淤积或冲刷比较严重的疏浚段,应收集有关流向、 含砂量及冲淤变迁情况等资料。 第 215 条 沿海、湖泊及内河水面开阔的疏浚段,应收集该水域 有关波浪资料。 第 216 条 对于水源不充足的疏浚河段,应调查其水源补给条件。 第 217 条 疏浚工程应收集以下气象资料: 一、风速、风向及其频率资料; 二、气温、最大冻土深度; 三、年、月平均降水量及暴雨日数和强度; 四、历年逐月雾日数、雾的能见度及持续时间等。 第二节 地 形 第二节 地 形 第 221 条 疏浚及吹填工程,必须有施工总平面图,挖槽
8、。取土 区及吹填区(包括排水系统)地形图、横断面和纵断面图。 一、施工总平面图的比例,根据工程规模,宜采用 110000、1/5000 或 1/2000;图例、图幅应按国家标准绘制;图中除应绘制坐标及磁北方向 外,应标明控制点,水准点,助航标志,过江架空电力、通讯线路,水底 电缆,水上建筑物及水下障碍物等。 二、挖槽、取土区及吹填区地形图应包括水下地形。测绘比例宜采用 12000、 11000 或 1500。 三、横断面测量间距宜采用 100m、50m、25m;横断面图的横向比例宜 采用 11000、 1500、 l200 或 1100; 纵向比例宜采用 1/100 或 1/200。 四、纵断
9、面图可按河道设计中心线测深点绘制,比例可参照挖槽地形 图和横断面图选用。 第 2. 2. 2 条 横断面测量,河道疏浚工程应侧至堤脚外 35m;湖 泊、河口和沿海水域疏浚工程应测至设计上开口线以外 3050m;水深测 量的测点间距、点位允许误差及测深允许误差等,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 施工测量规范 (SDJS9-85)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223 条 施测前应向测绘部门收集测量控制点、水准点等资料。 当施工地区无控制坐标和水准点时,可就近引设,精度应达到四等三角网 和四等水准技术标准。 第 224 条 凡永久测量标志,必须布设在挖槽和排泥区、取土及 吹填区以外易保护的地点,并便于引用。 第三节 地
10、 质 第三节 地 质 第 2. 3. 1 条 疏浚及吹填工程,必须有工程地质报告书,包括钻孔 平面布置图、钻孔柱状图、工程地质剖面图和土工试验成果等资料。当工 4 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17-90 程地质资料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补充勘探。 第 232 条 疏浚及吹填区勘探断面的布置宜与测量横断面一致, 勘探断面间距宜为 100400m;勘探钻孔的布置间距直为 50300m,孔深 应至措槽或取土区设计底高程以下 23m。 第 233 条 疏浚及吹填工程土工试验项目,根据需要,在下列项 目中选定,其中一至七项为必做的试验项目: 一、密度; 二、含水量; 三、颗粒分析; 四
11、、界限含水量; 五、天然稠度; 六、相对密度(对砂性土) ; 七、标准贯入; 八、渗透; 九、压缩; 十、直接剪切; 十一、三轴剪切; 十二、无侧限抗压强度; 十三、十字板剪切; 十四、附着力; 十五、饱和度。 第 2. 3. 4 条 疏浚土的分级详见附录一。 第三章 施 工 设 备 调 遣 第三章 施 工 设 备 调 遣 第一节 水 上 调 遣 第一节 水 上 调 遣 第 3. 1. 1 条 施工船舶调遣前,应查勘调遣线路,制定调遣计划及 安全措施,向当地港航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船舶设计使用说明书及有 关部门规定进行封舱与船舶编队,落实调遣组织等准备工作。 第 312 条 施工船舶在海上调
12、遣时,除应遵守港航监督部门的有 关规定进行封舱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链斗式挖泥船:斗链不得自由下垂低于船底,且应牢固系在斗桥 上;斗桥应升至最高位置,用保险绳系牢,并在其燕尾槽上搁置坚固枕木, 将斗桥固定楔紧。 二、绞吸式挖泥船:应将定位桩倾放在甲板支架上,并加以固定;绞 刀桥架应升至水面以上,并系牢、楔紧;吸排泥口应以铁板封堵。 三、自航耙吸式挖泥船:应将耙桥升至最高位置加保险绳,泥门应紧 闭,并固定保险。 四、抓斗式、铲扬式挖泥船:应将抓斗、铲斗拆卸,并妥为置放;吊 5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架要搁牢,吊机应用钢索固定。 五、吸泥船应将
13、吸泥管及排泥管系牢或拆卸;泥驳的泥门应关紧,并 加保险销子固定。 六、小型辅助船、浮筒及排泥管等设备,应装在泥驳、货驳或其他船 上调遣。 七、出海调遣中,非自航式挖泥船上的工作人员应离开本船,只留少 数有经验的主要船员在主拖拖轮上,负责检查和联系,遇有险情,可及时 回到本船采取应急措施。 八、 在封舱的船上应备有灯光或其他通讯联络装置, 供调遣途中应用。 九、拖航期间应定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航行情况及船舶方位。 第 313 条 施工船舶在内河长途调遣时,除应遵守港航监督部门 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调遣线路,事先应作详细调查,除必须具有足够的航行尺度外, 对沿途桥闸,电力、通讯线
14、路和水底电缆等跨河建筑物的净空及水位变化 等尺寸,应取得可靠数据。 二、施工船舶上的游动及可拆卸部件,应参照第 3.1.2 条,妥善置放 或系牢。 三、浮筒应分段组排,系牢后拖运。 四、在被拖船舶上,应派有经验的船员值班,负责检查和联系。挖泥 船上应备有抛锚设备,并能随时抛锚。机舱排水系统要保持完好。 第 314 条 施工船舶拖带编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船队的外围尺寸不得超过航道允许尺度,且应使航行的水流阻力 最小。最大最坚固的船只应安排在队首,其余船只按大小顺序向后排列。 当采用双排或多排一列式编队时,船队后面的宽度不得超过前面的宽度。 船队内各船舶之间区联结牢固,横向缆绳必须拉紧,纵向缆
15、绳应处于松弛 状态。 二、海上调遣宜采用一列式吊拖方式。 三、内河调遣宜采用吊拖、傍拖、顶推等方式。 四、长距离拖带时,宜将挖泥船的绞刀桥架、泥斗桥放在与行驶方向 相反的一面。 第二节 陆 上 调 遣 第二节 陆 上 调 遣 第 321 条 小型挖泥船、辅助工程船舶、拼装式挖泥船、浮筒、 排泥管以及索铲、推土机、铲运机等设备,当不具备水上调遣条件或经济 上不合理时,可采用陆上调遣。 第 3. 2. 2 条 设备调遣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根据可拆卸设备的部件尺寸、重量及运输条件,选择合理的运输 方式和工具,落实运输组织,制定运输计划,申请运输车辆。 二、主要设备拆卸前,应按设计图纸绘制拆
16、卸部件组装图。 6 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17-90 三、设备拆卸后,应核定组装件的尺寸及重量,并编号、登记、造册。 对精密部件、仪表及传动部件,应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清洗加油,包 扎装箱。 四、采用公路运输时,应对运输线路进行查勘,查明公路的等级、弯 道半径、坡度、路面情况、桥涵承载等级和结构状况,以及所穿越的桥梁、 隧道及架空设施的净空尺寸等,对不能满足大件运输要求的路段和设施, 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报请有关部门核准。 第 3. 2. 3 条 疏浚设备组装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疏浚放样点相对于测站点的点位误差不应超过表 4.1.2 规定。 第 4. 1.
17、3 条 挖槽设计位置应以明显标志显示,标志可采用标杆、 浮标或灯标。纵向标志应设在挖槽中心线和设计上开口边线上;槽向标志 7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应设在挖槽起讫点、 施工分界线及弯道处。 平直河段每隔 50100m 设立一 组横向标志,弯道处应适当加密。 第 414 条 在沿海、湖泊以及开阔水域施工时,各组标志应以不 同形状的标牌相间设置。为便于夜间区分标志,同组标志上应安装颜色相 同的单面发光灯,相邻组标志的灯光,应以不同的颜色区别。 第 4. 1. 5 条 水下卸泥区应设置浮标、灯标或岸标等标志,指示卸 泥范围和卸泥顺序。 第 416 条
18、在挖泥区通往卸泥区、避风锚地的航道上,应设置临 时性航标,指示航行路线。在水道狭窄、航行条件差、船舶转向特别困难 时,应在转向区增设转向标志。 在施工船舶避风水域内,应设置泊位标,并在岸上埋设带缆桩或在水 上设置系缆浮筒,以利船舶紧急停泊。 第 4. 1. 7 条 在施工作业区内必须设置水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尺间距应视水面比降、地形条件、水位变化及开挖质量要求而 定,当水面比降小于 110000 时,宜每公里设置一组;当水面比降不小于 110000 时,宜每 0.5m 设置一组。 二、水尺应设置在便于观测、水流平稳、波浪影响最小和不易被船艇 碰撞的地方,必要时应加设保护桩和避浪设备。
19、 三、水尺零点宜与挖槽设计底高程一致,施工水尺应满足五等水准精 度要求。 四、施工区远离水尺所在地,当挖泥船操作人员不能清楚地观察水尺 读数时,应在水尺附近设置水位读数标志,由专人负责,定时悬挂水位信 号,或采用其他通讯方式通报水位。 第二节 排 泥 管 线 架 设 第二节 排 泥 管 线 架 设 第 4. 2. 1 条 排泥管线应平坦顺直,弯度力求平缓,避免死弯;出 泥管口伸出围堰坡脚以外的长度,不宜小于 5m,并应高出排泥面 0.5m 以 上。 第 422 条 排泥管接头应紧固严密,整个管线和接头不得漏泥漏 水。发现泄漏,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第 423 条 排泥管支架必须牢固可靠,不得倾斜
20、和摇动;水陆排 泥管连接应采用柔性接头,以适应水位的变化。 第 424 条 排泥管线尽量避免穿越公路、铁路或大堤。必须穿越 时,应按有关部门规定实施。 第 425 条 水上浮筒排泥管线应力求平顺,为避免死弯,可视水 流及风浪条件,每隔适当距离抛设一只浮筒锚。 当绞吸式挖泥船直接由浮筒排泥管卸泥时,其浮筒末端可采用打桩或 抛锚等措施加以固定,但须防止锚缆埋死。 8 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SL17-90 第三节 水下排泥管(潜管) 第三节 水下排泥管(潜管) 第 431 条 当排泥管线跨越通航河道或受气候、海况等条件限制 不能使用水上浮筒管线进行疏浚或吹镇作业时,可采用潜管。潜
21、管直在水 流平稳、河槽稳定、河床横向变化平缓的水域内敷设。 第 4. 3. 2 条 潜管敷设前,必须对潜管进行加压检验,各处均达到 无漏气、漏水要求时,方可用于敷设。 第 4. 3. 3 条 潜管的敷设和拆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敷设前,应对预定敷设潜管的水域进行水深、流速和地形测量, 根据地形图布置潜管,确定端点站位置。 二、潜管节间的连接,宜采用柔性接头,即钢管与橡胶管沿管线方向 相间设置并用法兰连接。 三、潜管的起止端宜设置端点(浮体)站,配备充排气、水设施、锚 缆和管道封闭闸阀等,以操纵潜管下沉或上浮。 四、潜管沉放完毕,应在其两端设置明显标志,严禁过往船舶在潜管 作业区抛锚或拖锚航行
22、。 五、跨越航道的潜管,如因敷设潜管不能保证通航水深时,可采用挖 槽设置,但必须同时满足潜管可以起浮的要求。 六、拆除潜管,应由端点站向管内充气,使其逐节缓缓起浮。待潜管 全部起浮后,拖运至水流平稳的水域内妥为置放。 七、潜管在敷设、运用或拆除期间有碍通航时,应向当地港航监督部 门提出临时性封航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 4. 3. 4 条 潜管操作运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挖泥船开机前应先打开端点排气阀放气,以防潜管起浮。开机时 必须先以低速吹清水,确认正常后,再开始吹泥。 二、排泥或吹填过程中,凡需停机时,必须先吹清水,冲去潜管中的 泥砂,直到排泥管口出现清水时为止,以防潜管堵塞。 三、在
23、潜管注水下沉或充气上浮时,均应缓慢进行。 第四节 挖泥船及辅助船舶的选择 第四节 挖泥船及辅助船舶的选择 第 4. 4. 1 条 挖泥船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施工作业区的地形、水深、水文、气象、土质等自然条件。 二、挖泥船类型及其性能,如吃水、挖深、挖宽、排水、排距、生产 效率、卸泥方式及抗风浪能力等。 三、泥土处理方式。 四、船舶调遣方式及可能性。 五、工程量、工期、质量标准、土方单价及工程费用等。 第 442 条 辅助船舶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拖轮:拖轮的类型及功率,应根据被拖船舶的数量、船舶尺寸、 编队方式、吨位和通过航道等级等条件选定。 9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
24、库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 二、供应船:油驳、淡水船的数量和供应能力应大于施工船舶的消耗 量,并根据供应条件确定周转贮量。 三、泥驳:选配泥驳应考虑卸泥方式及土质等因素,其数量应与挖泥 船的生产能力相适应。 四、吹泥船、抛锚船、生活船、测量船、起重船、修理船、交通船、 架缆船等,按实际需要配备。 第五节 挖泥船定位与抛锚 第五节 挖泥船定位与抛锚 第 451 条 采用定位桩施工的绞吸式挖泥船,在驶近挖槽起点 2030m 时,航速应减至极慢,待船停稳后,应先测量水深,然后放下一 个定位桩, 并在船首抛设二个边锚, 逐步将船位调整到挖槽中心线起点上。 船在行进中严禁落桩。 第 45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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