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ST冠福: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制度(9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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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福建冠福现代家用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董事会秘书在日常工作中有效地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 上市规则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 称“ 规范运作指引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冠福现代家 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 、 福建冠福现
2、代家用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秘书制度 (以下简称“ 董事会秘书制度 ” )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 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 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 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 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3、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 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经理管理层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 - 2 - 作。 第九条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
4、信息披露的重 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 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 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部门和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某 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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