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减税政策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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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务 院 减 税 政 策 培 训,2017年6月28日,1+4+6系列减税政策,1+4+6系列减税政策,1项增值税简并税率政策 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 6项到期政策延续执行,国务院四项所得税减税政策主要内容,一、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三、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四、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
2、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政策依据,政策内容,一、,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
3、额不超过1000万元。,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小微企业条件发生变化,一、,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指标定义,一、,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4、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指标定义,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重申符合条件的
5、小微,无须专项备案即可减半征税,重申符合条件的小微,实行季度预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一、,(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
6、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区分不同情形,预缴申报如何判断是否享受减半征税,一、,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明确如果汇算不符合条件应补税,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明确一季度如果未享受,二季度或以后季度抵扣回来,按照本公告规定小型微
7、利企业2017年度第1季度预缴时应享受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一、,扩大小型微利企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财税201743号 、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小微企业的核查工作一定要监控到更正申报。,实际工作中注意事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财税2017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734号 ),政策依据,政策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
8、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财税201734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
9、科发政2017115号) 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征管操作,二、,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 (财税201738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2
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8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政策依据,三、,试点地区,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 (财税201738号、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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