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学——保险监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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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监管学 保险监管,本章内容,一、保险监管概述 二、保险监管体系 三、保险监管内容,一、保险监管概述,(一)保险监管的含义 (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三)保险监管的目标 (四)保险监管的方式 (五)保险监管的途径,(一)保险监管的含义,保险监管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是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确保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和保险人的稳健经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整个过程。 保险监管的对象 保险公司 保险中介机构,(二)保险监管的必要性,1.广泛的社会性 2.技术要求的复杂性 3.保险产品的特殊性,1.广泛的社会性,2.技术要求的复杂性,保险条款的
2、制定、费率的计算由保险人设计,信息不对称导致投保人在投保时很难辨别条款和费率是否公正合理,保险监管机构需要对保单条款和费率水平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3.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保险是一种无形的产品; 保单的价值在于其中包含的保险人对未来的承诺; 这种承诺能否兑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案例:营销员骗保案引发监管思考,位于湖南和广东两省交界的山区小城宜章县爆出惊天大案中国人寿宜章支公司“业务明星”刘晓曼因涉嫌骗保于2007年10月中旬被刑拘。 据称,有超过100多名客户报案称从她手中购买了“国寿鸿鑫险”,总金额超过2200万元。 此案成为迄今国内最大寿险营销员骗保案。,信息不对称特征:造成保
3、险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三)保险监管的目标,1.保证保险人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2.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3.维护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 4.协调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四)保险监管的方式,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公示主义(公告监管) 最为宽松 2、准则主义(规范监管) 较公示主义严格,但仍未触及保险业经营管理的实体 3、批准主义(实体监管) 较以上两种方式更为严格、具体和全面,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均采取这种方式。,1.公示主义,是保险监管各种方式中最为宽松的一种。 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做直接监管,只是规定保险人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将其营业结
4、果定期呈报给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布。 只有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方式。,2.准则主义,是指国家制定出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基本准则,并在形式上监督执行。 从实践来看,由于保险技术性强,内容十分复杂,政府往往仅在形式上加以审查,有些法规难以适用。 荷兰、德国曾采用这种方式,但目前大部分国家都不采用这种监管形式。,3.批准主义,是指国家订立有完善的保险监督管理规则,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其是对保险企业进行全方位的、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亦称为严格监管方式或许可监管方式。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用此种监管方式。,(五)保险监管的途径,1.现场检查 2.非现场
5、检查,1.现场检查,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的现场检查,一般可分为: 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一般每年或每隔若干年对一家保险公司进行一次; 其目的是全面检查、核实保险公司在一个或者若干个年度内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 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其目的是检查、核实某一业务经营或财务、资金管理中的具体问题; 有时是根据举报而对保险公司进行的临时检查。,2.非现场检查,限于人力,也为控制成本,保险监管机关对保险公司情况的了解,平时是通过非现场检查,即要求保险公司定期报送有关报表、报告。 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送
6、金融监管部门,并依法公布。”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金融监管部门。”,二、保险监管体系,(一)国家监管(宏观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11月18日成立 (二)行业自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00年11月16日成立 (三)社会监督 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社会媒体 (四)企业内控(微观管理),(一)国家监管,世界各国的保险监管职能主要都是由政府依法设立的保险监管机关行使。 我国的监管机关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中国保险市场,其任务是:拟订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则;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
7、险市场秩序,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完善保险市场体系,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和预警体系,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健康发展。,保监会,稽查局,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各地派出机构,保险中介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财务会计部,统计信息部,财产保险监管部,国际部,法规部,.,保监会组织结构,(二)行业自律,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指在保险及其相关领域从事活动的非官方组织。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是一种民间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是非经济组织,不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三大任务:A维护保险业的利益 , B协调关系、沟通信息 , C行业自律
8、。 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形式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同业会 。我国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三)社会监督,保险评级是由独立的社会信用评级机构采用一定的评级办法,对保险公司信用等进行评定,它在一定程度上表示了企业的信用程度。 独立审计机构主要指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 社会媒体直接影响着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市场份额,广泛而潜在地引导着消费者的判断和选择,在某种程度上还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影响其政策取向。,(四)企业内控,稳健的经营方针和健全的组织结构 恰当的职责分离 严格的授权和审批制度 独立的会计及核算体制 科学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 有效
9、的内部审计,三、保险监管内容,(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 (二)对保险中介的监管,(一)对保险公司的监管,1.保险机构监管 2.保险经营监管 3.保险资金运用监管,1.保险机构监管,(1)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的监管 (2)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监管 (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1)对保险机构准入与退出的监管,包括对保险机构设立、变更、整顿、接管、分立、合并、撤销以及破产清算等方面的监管,如: 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保险公司变更事项的报批 保险公司分立、合并、撤销、破产清算的规定 保险公司整顿、接管的规定,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综观各国(或地区)的保险立法,对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要求不尽同,但是
10、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自保公司、保险合作社和保险相互社等组织形式。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保险机构普遍采用的组织形式,不过英国劳合社采用个人承保的组织形式。 我国保险法第70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 根据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外资保险机构只能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公司的形式进入中国市场。,保险机构的设立,我国保险法第68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
11、民币二亿元;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机构的退出,政府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管和目的是避免保险企业破产,以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当保险企业由于经营不当发生财务危机时,国家一般采取扶助政策,利用各种措施帮助其解决财务困难,继续营业,避免破产。 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主要适用公司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业法也作一些特别规定。如为保持保险关系的稳定,对因经营不善而被解散或停业的保险企业,多采用保险合
12、同转让制度,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对保险机构管理人员及专业人员的监管,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 保监会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对精算人员等专业人员的要求 全国性寿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区域性寿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外资保险机构在
13、我国设立营业性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第二,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的资产总额在50亿美元以上; 第三,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 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国家监管部门批准; 外资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和准备金后,才可以向境外汇出。,2.保险经营监管,(1)经营范围的监管 (2)偿付能力的监管 (3)费率和条款的监管 (4)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5)业务竞争监督管理,(1)经营范围的监管,兼业问题 各国一般规定保险专营 保险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兼营问题 多数国家禁止保险公司同时从事
14、性质不同的保险业务 保险法:“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2)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国家对保险业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也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偿付能力是指某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是衡量其财务实力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具体表现为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抵偿其负债。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的能力。,38,消费者购买保险目的: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他们能够得到经济上的保障。如果保险人无偿付能力,它就无法提供这种保障,这无疑就失去了保险的本意。,许多国家都将偿付能力监管列为第一位目标,保险人的风险最终表现
15、在保单 债务,偿付能力就是保险人偿还 保单债务(履行支付赔款和保险 金给付责任)的能力,为什么偿付能力最重要?,对偿付能力监管认识的深化,只监管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并重,保险监管的三大支柱理论,逐步过渡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主,40,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体系建立伊始,一直实行严格监管模式: 设置坚实的市场准入壁垒; 严格许可证的发放; 机构设置需进行需求测试; 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严格限制,包括投资渠道和投资比例。 上述模式针对中国保险业当时市场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市场主体不完全,经营和管理技术落后的现状,不失为一种必然的历史选择。但是,经过 20 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市场已相对成熟
16、,如果继续坚持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的模式,不仅会加大监管成本,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而且会抑制市场竞争与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41,“2001 年中国入世,根据入世的承诺条件,保险市场成为对外开放最为彻底的领域之一,突出表现在: 放松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由原来的报批制转化为报批报备并行制; 放松对保险投资渠道的限制,保险资金可以进入资本市场; 由原来重市场行为监管向重偿付能力监管过渡;放松对分业经营的限制,向产险公司开放第三领域,允许保险集团公司兼营寿险与产险业务等。 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开始创新。,42,虽然我国的保险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法制尚未健全,保险公司缺乏自我约束能力,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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