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思想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深度解读及教学建议.ppt
《高中思想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深度解读及教学建议.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高中思想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深度解读及教学建议.ppt(13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想一想,议一议 甲学校的金牌教练张某自动辞职到乙学校,但由于合同没有到期,给甲学校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甲学校和甲学校的上级单位教育局通知相关的人才交流中心,不准张某提取自己的个人档案;同时也停止张某所有的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一切社会保险,从而导致张某无法进行相关的职称晋级。 1.请问甲学校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如果你是张某你应该怎么办? 3.假如是学校辞退张某,张某能够得到哪些补偿?,厘清框架,多层分析,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深度解读及教学建议,一、厘清框架,构建知识体系,(一)把握主干知识,构建宏观网络体系 根据课标内容、学科指导意见考试说明及教材的内容,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
2、系着手,分析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主干知识,我们可以从二个方面宏观上构建相关的知识体系:,实体法,诉讼,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劳动合同法,程序法,实体法,民法通则,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法律责任,人身权,财产权,合同法,合同含义与法律特征,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权益,婚姻法,父母与子女间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基本原则,结婚的具体条件,结婚的程序,调解,仲裁,行政 复议,含义和 种类,公民的 基本诉 讼权利,基本 程序,证据,业务,职责,非诉讼 方式解
3、 决纠纷,诉讼,律师,程序法,劳动法,劳动就业,守法经营,签订劳动合同,权利与义务,公平竞争,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法基(宪法),(二)把握模块知识,构建专题网络体系 在构建宏观知识体系的前提下,我们可以根据教材的内容,分别从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和诉讼法角度构建专题网络知识体系,其中还涉及物权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仲裁法等内容,从而更加明确知识之间的内容联系并最终更好地落实法律知识点。,专题二:,民 法 通 则 等,(学生课外阅读),每个专题知识结构图,专题三:,合 同 法,专题四:,劳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题五
4、:,婚 姻 法,专题六:,程 序 法,(学生课外阅读),考试目标和要求与必修相同。考试题型为综合题。每个模块1题,每题10分。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中的许多内容与高中生的生活实际相适应,并且是从高中生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的角度来编写,还包含了他们今后走向社会必须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因此,浙江省把选修五模块作为思想政治的自选模块的高考内容之一。 通过学习使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增强法律意识,搞清楚各种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懂得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树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既是该模块编写的总体思路,也是高考命题的指导思想。 具体我们先来看近六年来浙江省的这一模块高考试题:,(
5、三)结合高考题型,提高教学实效,题号:08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2009年自选模块高考题) 张某、胡某、马某三人原系好友。有一天,三人逛街,胡某在商店看到一款心仪已久的手机,因所带现金不够,便向张某借了现金1500元,购买了手机。几个月后,胡某记忆模糊,将钱还给了马某。当时马某正缺钱用,误以为胡某知道此事而送钱给自己,故欣然收下。不久,张某要求胡某还钱,胡某才发觉当初还错了人,遂向马某要求归还。马某以钱是胡某主动赠与为由拒绝归还。 (1)胡某与张某、胡某与马某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请简要说明理由。(6分) (2)本案在实体法上应当如何处理?(4分),参考答案: (1)胡某与张某之间
6、存在(口头的)借款合同关系。理由:胡张两人作为平等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就借款达成共识(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借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而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胡某与马某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理由:虽然客观上胡付钱给了马,但在主观上胡是基于还款的意思,马则是基于接受赠与的意思,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不成立合同关系。(6分) (2)张某有权要求胡某继续履行合同偿还借款,胡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胡某有权要求马某返还其误还的款项,马某有义务返还。(4分),08.“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 (2010年高考) 陶女士前不久发现自己的手机增加了每月17元的移动梦网费,可是她从来没有订过此项业务。
7、陶女士到Y公司营业厅查询后才想起,半年前她的手机收到过一条短信息,说其正在享受Y公司提供的每日娱乐新闻等短信预订服务,当时陶女士没有在意,随手将该信息删除了。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告知陶女士,此类服务采用的是默认认定制式,不回复即表示同意订阅。陶女士认为这是强迫消费行为,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要求该公司返还被扣除的移动梦网费,但遭到了Y公司的拒绝。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陶女士一纸诉状将Y公司告上了法庭。 (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的什么权利?(4分) (2)诉讼是本案当事人可以选择的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吗?请结合所学知识简要说明理由。(6分),答案(评分细则): (1)Y公司的行为侵害了陶女士作为
8、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各2分) (2)判断:不是。(1分) 理由:本案中,陶女士与Y公司之间的纠纷时一种民事财产权益纠纷。(1分)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可以选择调节方式解决纠纷;(2分)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自愿达成的有效的仲裁协议(1分),可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1分) (说明:错字别字不给分),题号:08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2011年自选模块高考题) 2009年5月1日,甲先生和乙女士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甲出资购买并登记于甲名下的一套住房里。2010年9月,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陈某,并和陈某以传真
9、的方式对该房的价款、付款期限、交房时间等主要内容予以确认,陈某支付了全部房款,甲将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陈某。乙知道后,在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向法院起诉,称甲将房屋卖给陈某时没有和作为妻子的她商量,而且甲与陈某未签订书面合同,故购房合同不成立。 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乙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7分) (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的拥有权属于谁?(3分),答:(1)乙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理由:结婚必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甲和乙未办理结婚登记,夫妻关系不成立,乙不能以妻子的身份主张权利。载明了双方买卖内容的传真件也是书面合同的一种形式,甲和陈某以传真的形式对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作了
10、确认,双方已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合同已成立。(7分) (2)在乙起诉时,该房屋所有权属于甲,陈某未取得所有权。理由:房屋属于不动产,必须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方能取得所有权;陈某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房屋拥有权未发生转移,仍属于甲(3分),题号:08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2012年自选模块高考题) 张先生婚后多年无子,遂与李女士签订合同,约定李某和他生一个孩子,他支付给李某10万元。一年后,李某生下了她和张先生的孩子,但张先生在孩子出生前夕因车祸去世。孩子出生后不久,李某手持合同找到张先生的妻子王某,要求其如约支付报酬。王某认为该合同无效,拒绝支付。李某又提出孩子有继承张先生遗
11、产的权利。王某称虽然孩子是张先生的骨肉,但张先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遗产怎么分配自己说了算。 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5分) (2)从实体法上说,该孩子是否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5分),答:(1)无效。合同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张先生与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或答:法律规定,有效合同要求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在表示行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并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张先生和李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效)
12、(5分) (2)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该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张先生遗产的权利。(5分),题号:08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2013年自选模块高考题) 张三在2007年8月以4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市阳光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因生意资金周转的需要,2008年12月张三委托房产中介出售该商品房。李四对张三的商品房非常满意,并与张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于2009年8月16日之前付清房款50万。张三看到房价快速上涨。2009年8月5日,以80万元的价格将该商品房卖给了王五,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到房产登记部门
13、办理了过户手续。李四得知这一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张三与王五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李四和王五谁该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为什么?(5分) (2)未取得所有权的一方是否有权获得赔偿,为什么?(5分),答案:(1)王五。理由: 不动产的取得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才能取得所有权。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故李四不能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张三与王五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故王五取得了商品房的所有权。,(2)李四有权要求张三赔偿损失。理由: 合同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违约方应当赔偿损失。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有效,但
14、张三却一物二卖使得合同无法履行,张三行为构成违约。,题号:08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块10分(2014年自选模块高考题) 马腾飞(15岁)所在学校内有一台自动售货机,里面摆放着多款饮料,每款饮料下方都有相应的价格标签和按钮。一天课间休息时,马腾飞感觉口渴,来到该自动售货机旁边,投入对应价格的硬币,并在自己想买的饮料下方按下按钮。马腾飞看到饮料出现在出口处,却因出口处故障未能取出该瓶饮料。 针对本案例结合所学法律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本案中合同订立过程的两个阶段。(4分) (2)本案中马腾飞是否取得饮料的所有权?说明理由。(6分),答案:(1)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本案中
15、自动售货机摆放饮料,标明价格,设定按钮的行为是要约;马腾飞投入硬币,按下按钮的行为是承诺。(4分),(2)否。理由: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交付;本案中饮料属于动产,饮料并没有交付给马腾飞占有,因此,马腾飞并没有取得该瓶饮料的所有权。(6分),分析近五年的高考1B模块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高考试卷,我们可以发现它所涉及的知识点分别是: 1.2009年考查的知识点:合同法中的借款与赠予合同的订立及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处理方式; 2.2010年考查的知识点:消费者权利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的权利和程序法中的非诉讼程序; 3.2011年考查的知识点:婚姻法中的结婚的条件、合同法中的订立合同的形式及民法通则中的所有权
16、中的不动产取得方式; 4.2012年考查的知识点:合同法中的有效和无效合同的条件、婚姻法中的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非婚生子女。 5.2013年考查的知识点:民法通则中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 6.2014年考查的知识点:民法通则中的所有权取得方式和合同法中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B模块高考试题进行比较后给我们的启示:,1.2009年高考试题的构成则是二个问号全部由实体法组成,内容涉及的是合同法及内容,没有涉及程序法,降低了难度。2010年高考试题中则涉及了考点当中新增的消法的内容,并体现了实体法和程
17、序法相结合的原则,与2009年高考题比较增加了难度。2011年高考试题则分别涉及了合同法、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内容,加大了实体法考试的难度。2012年高考试题的内容则分别涉及了合同法和婚姻法的知识,重复了2011年高考试题所涉及的内容,让人感觉到意外。2014年和2013年更是重复考了2011年民法通则中的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更让人感觉到意外。从这六年的高考试题中可以发现合同法的内容在六年当中考到了五年,而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内容则分别考到三年和二年,这说明高考涉及的法律知识与学生的生活结合度高,实用性强,并不回避重点知识,充分体现了这一模块在让学生搞清楚各种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
18、义务的基础上,让学生懂得如何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树立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念的编写的总体思路和高考命题的指导思想。,2.由此可见,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高考的题型就是结合学生的生活实际,通过案例的形式,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答案在组织的过程当中不仅仅简单地引用书本的法律知识,而是需要运用书本的法律知识结合案例具体进行分析,这就需要在教学过程中通过以案导学等多种教学方式,以点带面夯实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实体法的知识,而且不能仅仅停留在教材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需要适当加以拓展,同时还要结合案例把几个法律关系结合起来进行教学,充分体现了现实当中法律运用的复杂性,这对我们的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过
19、对于这种考试方式,我个人认为不太符合在实际生活当中具体的维权操作,毕竟仅仅知道实体法上的法律知识,而不清楚程序法的具体运用,对于真正从实际上解决纠纷还是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因为不能仅仅知道为什么,还应该要知道怎么办,所以我觉得在教学当中我们不能忽视程序法的教学,最好能够在讲清讲透实体法知识的基础上结合程序法的运用,并通过案例加以练习,从而达到全面培养学生案例分析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二、多层分析,把握重点难点,我的一点想法,破题: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目标上看:不是纯粹的学知识,只需知道和理解 而是必要的用知识,重在落实和运用; 从内容上看:不是单纯的教知识,只从书本到书
20、本, 而是综合的提能力,更需穿行书际间; 从方式上看:不能简单的告诉之,这是什么,不是什么, 而要策略的引导之,应该怎么做,为什么.,需要载体,书本-实际,告诉我的我会忘记,给我看的我会记住,让我参与的我会理解。,案例探究: 2014年7月21日,过去毕业的学生小张打电话请问我一个问题:昨天晚上他与几个好朋友共5个人在东钱湖镇上一家小餐馆一起喝酒,大家在一起喝得比较尽兴,而且还互相劝酒,每人都喝了6、7瓶啤酒,喝完之后各自回家,其中朋友小黄在酒后骑电动车回家的过程当中意外掉在河里,溺水而亡。经过尸检属于严重醉酒。小黄生前进行了人身意外保险。 请问: (1)小张等4人是否对小黄的意外死亡承担赔偿
21、责任?谁有主张相应的索赔的权利?如果没有互相劝酒的行为是否仍对小黄的意外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赔偿责任之后,是否有权利向小张等4人进行追偿?,关键分析: 1.把握好相应的法律关系。在本案当中存在下面几个民事法律关系: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财产继承法律关系,财产保险法律关系。 2.明确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根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具有违法性; (二)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实际损害; (三)行
22、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有意致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3.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继承法、保险法等。,具体分析: 1.无责任说 同饮者没有过错是否要担责?民法通则以及最近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条件是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即法律明确规定,一旦饮酒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件,共饮者必须承担民事责任。但现行法律并没有作特别规定,同饮者只要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喝酒致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白酒对身体有
23、害,依然过量饮酒,最终导致酒精过量死亡,其本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责任。共同饮酒人之间并无劝阻、照顾义务,饮酒纯属个人私事,对他人饮酒导致的人身损害后果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我国法律未禁止成年公民饮酒,只是限制或禁止公民饮酒后进行某些特定行为。因此,一旦发生饮酒死亡事件,死亡者亲属应当举证证明共同饮酒者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如酒友采用强制手段强迫其喝酒;酒友明知他人身患疾病不能饮酒,仍违背其意愿强劝其共饮;明知他人系机动车驾驶员仍劝其共饮或者在共饮后明知其准备酒后驾驶而不加劝阻,应认定存在过错。反之,同饮者不应承担责任。,具体分析: 1.从审判实践看,法院判决同桌酒友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4种。
24、 故意灌酒: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仍实施灌酒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主观上具有过错,灌酒者应当承担过错赔偿的主要责任。 放纵饮酒: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酒量有限、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应,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其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导致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具有过错,区别不同情况承担部分责任。 不予救助:同饮者发现酒友出现不良反应后,具有及时通知、协助救护、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义务。如果同饮者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并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 高中 思想政治 生活 中的 法律常识 深度 解读 教学 建议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38468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