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解读 (1).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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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解读 v第二章 v融资性担保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 变更名称 1 变更组织形式2 变更注册资本 3 变更公司住所4 5 调整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 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7 分立或者合并8 修改章程9 10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 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 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v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 ,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按照债 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 监督其清算过程。 v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 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设立、变更和终止 设立、变更和终止 v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 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贷款 担保 票据承 兑担保 贸易融 资担保 项目融 资担保 信用证 担保 其他融 资性担 保业务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 ,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 第三章 业务范围 5 4 3 2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 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以自有资
3、 金进行投 资 与担保业 务有关的 融资咨 询、财务 顾问等中 介服务 投诉保 全担保 1 监管部 门规定 的其他 业务 投标担 保、预付 款担保、 工程履约 担保、尾 付款如约 偿付担保 等履约担 保业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受托发放贷款 受托投资 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 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全能服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 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 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 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4、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 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 原则的担 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 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 警机 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 定严格规范的业务 操作规程, 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 估和 管理。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 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 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 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 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 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 资产的( )倍。 10 第四章 规则和风险
5、控制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 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 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 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 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 产20的其他投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 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 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 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 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 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 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融资性担保
6、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 格管理暂行办法 v第三条 担任融资性担 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 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条件 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 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4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纪纪守法,诚实诚实 守信,勤勉尽职职,具有 良好的职业职业 操守、品行和声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v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 金融工
7、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 上。 v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 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 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 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第十条 监管部门可以约 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谈 话或考试,对拟任人的资 格进行审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的管理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拟任人在监管部门核 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 职。 融资性担保公司 治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v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公司治理包括建 立以股东(大)会、
8、董事会、监事 会、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 并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 利关系作出制度安排,保障融资性担 保公司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 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 约束机制。 第一章 总则 v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 有审慎经营的风险意识、相应的 业务技能和实际经验。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股东不得利用其 股东地位损害融资性担保公 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不得有虚假出资、出 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 逃出资等行为。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及 时了解、提示、控制和处置公 司总体风险和主要风险。 董事和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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