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参考必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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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ICS 27.120.1027.120.10 F 60F 60 备案号:29134-2010 NB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能 源 行 业 标 准 NB/T 200342010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Regulation for Content of Feasibility Study Report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20102010- -05 05 - -01 01 发布 2010 2010 - -10 10 - -01 01 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NB/T 200342010 I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1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 2 5 报告附图 . 26 6 报告支持性文件 . 28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可行性研究报告卷册划分原则和要求 . 30 NB/T 20034201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提出。 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中国核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核工业第二设计研究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锦洋、傅耀宗、朱京兴、杜建军、戴联筠、胡双跃、李武全、赵侠、卢宏田、 赵博、杨建祥、刘承新、魏桓、张来平、张力、张胜利、胡勇、郎瑞峰
3、、王宁、丁燕、任德刚、谭广萍、 贾成、奚绍黄、张琳、易洁宜、崔育忠、葛四敏。 NB/T 200342010 III 引 言 为了规范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方法、工作程序和报告内容深度,根据国务院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其他相关的国家法规、标准,特制定本标准。 1996年11月13日,原电力工业部曾以“电计1996737号”文颁布核电厂工程建设项目初步可行 性研究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试行),使用至今已超过10年,其部分内容和要求已不能完全满 足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核电厂前期工作需要。按照“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文的安排,中国电力工程 顾问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在“电计199
4、6737号”文的基础上制定本电力行业标准。 限于我国核电机组的现有装机规模, 核电工程建设经验有待进一步积累和丰富, 本标准在今后执行 过程中仍需不断补充完善。 开展核电厂可行性研究工作时, 除应执行本标准外, 还应执行国家法令法规、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NB/T 200342010 1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本工作内容和报告编制深度的要求,是报告编制和审 查的重要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
5、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249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 HAF001/01 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 HAD102/09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的输热系统 HAD501/02 核设施实物保护 HAF-J0067 核电厂可行性研究阶段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格式和内容 NEPA-RG1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和格式 核总发1995136号 核电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卫法监发200263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发改投资20061325号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2005年7月水利部令第24号修改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
6、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3 总则 3.1 核电厂新建、扩建工程均应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 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应以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核电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审定的初步可行性研 究报告为基础。 3.2 核电厂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的先进技术,积极推荐高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降耗和环保 的方案。 3.3 核电厂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包括专题研究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工作单 位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要求。 3.4 承担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单位,应按核安全法规的要求,在核电厂工程建设单位制定的核电厂质量 保证总大纲的基
7、础上,制定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保证大纲,并保证有效实施。质量管理应覆盖承担工作 各项活动的组织机构、 计划编制、 资格认证、 工作控制以及文件编制等, 以保证达到工作所要求的质量。 3.5 当有多个设计单位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核电厂工程建设单位应明确其中一个具有甲级资 质的为总体设计单位。总体设计单位应对所提供给其他各参加设计单位的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对相关工 作的配合进行协调和归口,对各外委单项专题研究报告或调查工作报告等进行验收或确认,将主要内容 及结论性意见归纳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 NB/T 200342010 2 3.6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 环境影响评价、
8、厂址安全评价、 水土保持方案、 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文地质详查、水文和气象观测、 水资源论证、水工模型试验等单项或专题研究工作,以及国家政府职能部门规定的工程建设需开展的其 它相关专题或专项工作,编写专题研究报告。有规定要求时,按规定程序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取得相应审查意见。 3.7 专题研究和调查工作成果需编制成专题报告。必要时,经评审并修改完善的专题报告可以作为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之一。工程技术方案制定过程中按本标准要求进行的方案比选或专题论证应编制专 题报告,并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之一。 3.8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研究范围和内容应与工
9、程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相一致,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符 合国家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过程中,在项目使用社会资源和项目监管等方 面,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分别取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性文件,并作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的依据。建设单位应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单位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 3.9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排除厂址颠覆性因素,研究确定厂址相关设计基准值。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深度 和成果应满足: a) 工程项目进行科学决策的需要; b) 编制和上报项目申请报告的需要; c) 工程准备阶段现场施工的需要; d) 开展长周期设备提前订货准备工作的需要; e) 工程开展初步设计的需要。 3.
10、10 设计单位应以踏勘、调研、资料搜集为基础,开展工程勘查、试验研究、数据观测等工作,充分 掌握原始资料和基础数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内容完整、论据可靠,结论清楚、存在问题明确。 3.11 可行性研究报告遵照附录 A 的规定分卷编写,应附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支持性文件。 3.12 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组织可行 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应征得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应邀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综合管理部门以及 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参加报告审查会,协调、落实有关问题。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上报项目申请 报告的主要依据。 3.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
11、并审定后,建厂条件或技术方案有重大变化,或 5 年内未核准的项目, 在项目重新申报核准前应编制补充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审定。 4 报告编写内容与深度 4.1 总论 4.1.1 项目概况。包括下列内容: a) 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工程建设规模和内容范围; b) 投资方及项目公司概况。应说明工程各投资方资产性质;项目公司组建情况; c) 项目工作经过。叙述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历程,近期项目主要进程(大事记)。项目前期工作时 间跨度大、变化多时,应说明项目变迁历史过程、原因和结果。对于扩建工程,应说明核电厂 现状情况; d) 厂址确定。结合厂址前期工作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结论,说明厂址确定
12、理由。 4.1.2 说明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围和主要内容,以及开展的专题研究工作项目。 4.1.3 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作主要承担单位及简况。 NB/T 200342010 3 4.1.4 叙述单独委托的专题研究项目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任务单位及简况、报告独立评审 组织和评审时间等。 4.1.5 说明项目质量保证大纲的制订和实施情况,评述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承担单位)在可行性研究 工作中执行质量保证大纲的情况、参加工作单位资格审查和审查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附主要工作 单位与所承担工作内容相对应的资质证书。 4.1.6 应说明核电厂设计采用法规、标准的原则,列出执行的主要法规和标准清单。在
13、分卷中也可以 列出本专业执行的主要法规、标准和规范清单。 4.1.7 说明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4.1.8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总论应体现本阶段工作的全貌和主要工作成果与基本结论,应从电力系统、 厂址条件、 工程技术方案、 核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 环境与安全及职业病评价、 资源利用、 节能分析、 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工程建设管理、投资估算和财务分析等方面,分别简要说明本阶段工作 的主要内容、成果和结论。 4.1.9 说明可行性研究阶段取得的单项批复意见和相关支持性文件,以及批复意见的具体要求和指标、 额度等的落实情况。 4.1.10 总论中应给出工程设计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1.11 总
14、论最后部分应给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最终结论和建议。 4.2 电力系统 4.2.1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在输电系统规划设计成果的基础上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工作,委托有资质 的单位进行审查,取得国家(或南方)电网公司的批复意见。 4.2.2 应阐述工程所在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能源资源概况、电力系统现况(包括负荷、 电源、电网现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为电力外送项目,尚应说明相关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状况、能源资源概况、电力系统现况。 4.2.3 负荷预测。应根据电力系统规划、工程接入系统设计及其评审意见,或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分析负荷增长因素及其发展趋势,提出负荷预测方案及负荷特
15、性,对工程所在地区和受电地区 负荷预测应做详细的叙述。 4.2.4 应进行电力电量平衡计算,并进行分析: a) 应对工程所在电网及受电电网(外送电源项目)所采用的电源项目进行总体描述及分析; b) 应进行工程所在电网、地区及消纳地区自工程第一台机组投产前至少一年至设计水平年的逐年 和远景年的电力电量平衡计算,对外送项目还应对受电电网进行电力电量平衡计算。对电力系 统中的不确定因素和变化因素应作敏感性分析; c) 根据电力平衡计算结果及分析, 校核本期工程的合理装机规模、 机组投产时间及电力消纳范围; d) 根据电量平衡计算结果及分析,确定工程的设计年利用小时数; e) 根据系统调峰情况,必要时
16、对机组或系统调峰措施提出要求; f) 结合核电机组运行负荷模式,分析核电机组投产后对网内其他机组利用小时数的影响。 4.2.5 工程建设的必要性。根据电力系统规划、市场分析,结合工程在电力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 工程所在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特点,论述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4.2.6 工程与系统的连接。在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或工程送出规划设计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潮流、稳 定、 短路、 工频过电压等电气计算和技术经济比较, 提出工程接入系统方案, 确定工程的出线电压等级、 出线回路数。 NB/T 200342010 4 4.2.7 系统对工程主接线的要求。应根据核电厂规划容量、分期建设情况、
17、供电消纳范围、厂址条件、 出线电压等级和出线回路数,以及系统安全运行对电厂的要求,按照既简化电厂接线、节约投资,又满 足运行可靠性和灵活性要求的原则,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对工程主接线提出要求。 4.2.8 根据确定的一次系统方案,提出系统继电保护、安全稳定控制系统、系统调度自动化及系统通 信的主体技术方案和主要设备配置原则。如果接入系统设计提出存在系统稳定问题时,则另列专题研究 安全稳定控制系统。 4.3 厂址条件 4.3.1 选址工作概述 叙述选址工作的过程和确定优先候选厂址的经过、理由。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的意见和结论。 对于扩建工程,应说明建设场地情况及与老厂的相互关系。 4.3.2 厂
18、址地理位置及自然条件 说明厂址地理位置(所在市、县)。厂址区域地形、地貌,自然地面标高(高程系统)。厂址区域 及附近的山川、湖泊或濒临的大海及其主要特征以及与厂址的相互关系。 4.3.3 厂址所在区域人文条件和社会经济简况 说明厂址区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城乡总体规划 (或乡镇体系规划)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 分析与城乡总体规划的协调性和相容性。落实厂址所在区域现有及规划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城镇(居民 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开发区、交通设施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关系及相互影响。 对于滨海(含潮汐河口地区)厂址,说明厂址与省、市级海洋功能区划、厂址区域海域开发利用现 状、增养
19、殖区、海洋自然保护区、水产资源、旅游资源、港口航运等以及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的关系和相 互影响,分析项目与海域使用的协调性和相容性。 给出厂址区占用土地的类别(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数量,尤其是占用农用地中基本农 田的数量。对于滨海(含潮汐河口地区)厂址,应说明海域使用情况,包括工程用海和填海数量等。 确定非居住区范围内居民搬迁的数量, 厂址区范围内其它设施的拆迁量 (包括海洋开发产业补偿量) 等。 对于滨海(含潮汐河口地区)厂址,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规定要求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 告,取得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关于项目用海的预审文件。 应说明厂址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取得省级或以上国土资源行政
20、部门说明厂址不压覆矿产资源或同意 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文件。 应说明厂址区域文物情况,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说明厂址不涉及文物保护单位, 或对厂址涉及的重要文物的处理意见的文件。 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部门同意工程选址意见书,取得省军区同意厂址位置的文件。 4.3.4 交通运输 根据厂址地区的公路(技术等级)、铁路、水路(航道等级)交通现状和发展规划,说明厂址交通 条件和可行性(包括长度和技术等级)。提出核电机组超级超限大件设备的运输重量、数量和尺寸,并 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大件设备运输可行性研究专题报告,确定大件运输方式(水路、公路)及运输路 径(运输里程);当采用水路
21、、公路联合运输时,应明确中转方案,必要时提出不同方案的比选论证。 4.3.5 地质和地震 NB/T 200342010 5 4.3.5.1 地震地质的主要任务及工作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推荐厂址区域、近区域、厂址附近范围的地质与地震 条件作进一步的调查、评价; b) 对厂址附近范围内能动断层作出确切评价; c) 确定厂址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包括 SL-2 级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加速度反应谱和时程曲线, 以及 50 年超越概率 10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的地震基本烈度; d) 对地震引起的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地质灾害作出评价。 4.3.5.2 地震地质调查
22、工作应在初步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搜集最新的地质、地震和地球物理资 料,按照区域、近区域、厂址附近范围的评价要求,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及勘探工作,重点应放在厂址 近区域及厂址附近范围。 在区域、 近区域及厂址附近范围分别进行和完成 1:1000000、 1:100000、 1:25000 的以断裂调查为主的地质构造图件;编制核电厂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并通过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 委员会评审,取得国家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4.3.5.3 对厂址附近范围能动断层作出确切的评价。对基岩裸露区、第四系覆盖区和海(水)域范围 应采取相应的调查方法。对基岩裸露区主要应在 1:25000 地质构造图
23、的基础上进行鉴定,重点是规模相 对较大、 指向或靠近厂址的断裂; 对第四系覆盖区进行能动断层调查时, 应以适宜的地球物理勘探为主。 对海(水)域范围内的能动断层鉴定工作,应在陆域范围的工作成果和搜集海(水)域资料的基础上有 针对性地进行。 4.3.5.4 应充分重视近区域范围内发震构造的调查和鉴别,特别应加强第四系覆盖区和海域发震构造 的调查和鉴别。 4.3.5.5 建立区域地震构造模型,包括发震构造的鉴定及其最大潜在地震确定、地震构造区划分及其 弥散地震确定等,并确定地震动衰减关系,采用确定论方法(主要是地震构造法)和概率论方法,确定 厂址设计基准地震动参数。 4.3.5.6 岩土工程勘察的
24、主要任务及工作内容应满足下列要求: a) 查明厂址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及断裂的展布特征; b) 查明厂址范围内地层成因、时代、分布及各层岩土的风化特征及工程特性,提供初步的动态和 静态物理力学参数,包括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fak、剪切波速 VS值及动弹性模量等; c) 对可能影响厂址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作出评价; d) 对河岸、海岸及边坡稳定性作出评价; e) 查明水文地质基本条件,以及必要的环境水文地质特征。 4.3.5.7 岩土工程勘察应进一步搜集已有地质资料,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钻探、原位 测试及试验等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查明厂址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层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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