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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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解决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办规201810号),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
2、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五)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八)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受纳工程;(九)其他由市、区政府决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第四条 本
3、实施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不包含居民住宅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社会投资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三)小型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四)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五)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六)其他由市、区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第五条 我区相关国家机关、
4、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六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行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的原则。所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均要纳入政府监管范围,不区分非法与合法。第七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以下统称限额以上)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的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由区住建部门另行制定。其他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纳管。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除外。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区级职能部
5、门职责分工:(一)区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辖区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引、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技术巡查核查工作指引等技术文件并提供技术指导;不定期对本辖区小散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本辖区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协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本服务区域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区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三)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涉及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外墙翻新、改造(不涉及结构安全),广告牌施工等相关内容出具相关意见。(
6、四)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加建、改建(含违法违规加装电梯)、扩建行为依法查处工作。(五)区交通运输、水务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区公安消防监管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相关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七)区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指导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八)区各职能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九)区其他相关行
7、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街道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建立辖区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执法力量,并落实相关激励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本服务区域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备案,日常安全巡查,定期技术巡查、核查,组织执法查处”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依法
8、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主要分工如下:(1) 城建部门:制定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协调街道各部门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二)执法部门:建立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执法查处受理平台;将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执法查处职责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职责范围;按照转送的小散工程违法信息,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按照转送的零星作业违法信息,根据零星作业违法类型,按
9、执法事权分工转街道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超出街道执法权限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第3章 主体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开工前,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第十一条 小散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应当依法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二)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承包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三)应将小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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