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2.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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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题目:论文(设计)题目: 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学学 院:院: 法法 学学 院院 专专 业:业: 法法 学学 班班 级:级: 学学 号:号: 学生姓名: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指导教师: 2008 年年 6 月月 23 日日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诚信承诺书诚信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的毕业论文(设计) ,是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本人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 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要明确注明出处。 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贵州大
2、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I页 目录 摘要.II ABSTRACTIII 一、问题的提出1 二、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2 (一)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的相关学说.2 (二)笔者对以上学说的评议及观点.3 三、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及范围6 (一)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6 1学界的相关观点.6 2笔者的评析及观点.6 (二)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7 1学界的相关观点.7 2笔者的评析及观点.7 四、结语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II页 摘要 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是代理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
3、题,而我国立法对无权代理人 的责任问题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司法实践,故而建议在将来的民事立法中,应具体规 定相应的无权代理人责任制度。本文在介绍和评价契约当事人说、侵权责任说、缔约 过失责任说、默示担保责任说的基础上,笔者支持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为 特别责任,因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不以无权代理人 的过错为成立要件,也非因为无权代理人违反了默示担保义务,而是因为无权代理人 的责任由法律直接规定产生,应当是一种特别责任。同时笔者认为无权代理人承担的 民事责任仅为赔偿责任,因为其责任基础是法定责任,他们之间不存在契约关系,无 权请求履行合同,且以无权代理人的主观态
4、度来确定赔偿范围。 关键词 无权代理人 民事责任 特别责任 赔偿责任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III页 Abstract The unauthorized agent civil liability is an important issue of the agent in system, Chinas legislation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unauthorized agents is too broad, not conducive to judicial practice, Therefore, proposals in the futu
5、re of civil legislation, should specific regulat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rresponding unauthorized agent system. The article introducing and evaluation on the basis of contract party doctrine, tort liability doctrine , contracting fault liability doctrine, implied security responsibility doctrin
6、e. I support civil liability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orresponding unauthorized agent for a special responsibility, because between the unauthorized agent and the relative does not exist the legitimate, valid contract, the unauthorized agents fault can not be the establishment of conditions,
7、nor is it because they violate the implied guarantee obligations, but because the responsibility of unauthorized agent produced by the direct legal provisions, should be a special responsibility. At the same time, I believe that the unauthorized agent to assume the liability for civil liability only
8、, Because of its responsibility is based on the statutory responsibility, There is no contract between them, have no right to request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and use subjective approach of the unauthorized agents to determine the compensation. Key word: The unauthorized agent; Civil Liability;
9、Special responsibility;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mpensation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1页 一、问题的提出 需要指出,所谓“无权代理”是一个名词,意为无权之代理,而不是一个补语结 构,如“无钱上学”1。各国立法一般将无权代理划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并分别设置不同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归根结底不取决于行为 人是否获得本人的授权,而取决于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由行 为人承担,还是由本人承担。由行为人承担,表明法律确认代理行为不成立,行为人 不得为代理行为,也就是无权代理。由本人承担,表明法律
10、确认代理行为成立,行为 人得为代理行为,也就是有权代理。表见代理因代理行为“超出”代理权限,被称为 “无权代理” 。然而,既然法律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归于本人,就足以证明行为人 享有代理权这一权利并非由本人授予,而是由法律确认;代理行为也没有超出代 理权限这一权限并非由本人设定,而是由法律规定,因此,表见代理不是无权代 理,而是有权代理。基于以上论述,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狭义无权代理人的民事责任问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 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 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行为” ,是
11、我们通常所说的狭义无权代理,即代理人 无代理权,且没有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待 定的法律行为,效力未确定之前,无论是对于被代理人还是对于相对人而言,都既可 能获得预期利益也可能遭受损失,因而法律应给予二者同等的保护,这是民法平等、 公平的基本原则所决定的。各国通行的做法是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与拒绝权,给予第 三人催告权与撤销权。一旦无权代理被确认无效,无权代理人即应承担民事责任,此 责任包括对相对人的责任和对被代理人的责任两部分。 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最清楚的莫过于被代理人,因而其合法权益易受法律保护, 相对而言,对于相对人的保护则不易定性,因此明确无权代理人对相
12、对人的民事责任, 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完善代理制度尤为重要。本文也即从此必要性出发来具体论述无 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 1 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十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3.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2页 二、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据 (一)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的相关学说 1、契约当事人说。该说认为无权代理人为契约当事人,应受签订契约的效力约束。 因此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是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说。该说以萨维尼为代表。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 方面,客观条件是指违反合同或者合同不履行的事实;主观条件是债务
13、人对于合同不 履行有过错,即违约行为和过错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由于违约责任存在的前 提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违约责任制度保护的是当事人因合同所产生的 利益。此说则认为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契约关 系,无权代理人不负契约上的责任。故确定无权代理人民事责任,可以适用契约外的 责任原则,即将无权代理人对善意相对人所为的无权代理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由行 为人负侵权赔偿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的系统理论为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所创。 1861 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民法学理论年刊第 4 卷发表了题为“缔约上的过失- 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的损害赔偿”
14、的论文,阐述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在侵权行为 与契约法之间找到了另一种责任根据,即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所保护和救济的不是一般 侵权行为保护的对象,也不是契约责任所涵盖的内容,但关于举证责任、时间及责任 基础等问题上却适用契约法的原则加以处理2。由于侵权责任说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 人的利益,因而耶林采用缔约上的过失原则来解释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以扩 大责任的范围。该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责任人违反了积极协力、通知、照顾等义务 而发生的责任,所以必须找出发生这些积极义务的根据。无权代理人正是违反了在订 立合同是因诚实信用所发生的附随义务而发生的责任,因此是积极的告知相关事情的 义务,故而为缔约过失责
15、任。 4、默示担保责任说。这种学说以巴赫为代表。该说认为,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 2 李永军合同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67168.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3页 时,除有明显的反对意思表示外,其与相对人间常有担保相对人不因此而受损害的默 示契约。按巴赫的观点,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存在两个层次的意图:第一层次的意 图是代理人为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之效果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第二层 次的意图是如果该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则由行为人自己依法律行 为的内容而负责。默示担保责任说扩大了无权代理人的责任范围,达到了保护善意第 三人的目的,因为无权代理人有无过
16、错均应承担责任。 5、特别责任说。又称法定责任说。该说认为,无权代理人的责任系由法律直接规 定产生的,不以无权代理人的过错为成立要件,亦非因为无权代理人违反了默示担保 义务,当是一种特别责任。这种责任的承担不以无权代理人的故意、过失为要件,属 于一种无过失责任。由此可见,即使无权代理人不知其无权代理,或者被欺骗、胁迫 进行无权代理,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学说被称为新派,先为德国所采纳,后德 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等都做了规定;而其他学说被称为旧派,为法国 民法典及奥地利民法典所采用,法典中没有做明文规定,而是适用于债的不履行或侵 权行为的规定。 (二)笔者对以上学说的评议及观点 违
17、约责任的基础是存在有效的合同,而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 当被相对人拒绝追认时合同无效,或相对人之行使撤销权使之归于无效,因此不存在 有效合同。既然他们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则根本谈不上无权代理人的违约 责任。同时,违约责任违反的民事义务是合同义务,而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所订 立的合同内容并未涉及确定代理人是否享有代理权,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违反合同义 务的事项。基于上述理由契约当事人说不能做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民事责任的根据, 该说的漏洞非常明显。 侵权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法律的规定,不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违反的民事义 务是法定义务,基于此,该学说有利于保护相对的合法利益
18、,这也是该说存在的原因 之处,但此说的缺点在于不足以完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为按照这种学说,无 权代理人仅就代理权的存在和范围以恶意的方法欺骗相对人时才产生无权代理人的责 任,即以过错为一般情况,无过错为特殊情况,其责任范围也只以消极利益为限,而 不包括积极利益3。然而无权代理的责任也存在过失的情况,该学说将无权代理人民 贵州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第4页 事责任限于非常狭窄的范围之内,不能适应客观情况的要求,不能完全保护善意第三 人的利益。因此笔者也不赞同用该学说来作为无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按照耶林的观点,就从事缔结契约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 约上的积极义务
19、的范畴,缔约当事人于契约缔结之际或准备缔约的过程中,对于相对 人负有与契约有效缔结时相同的注意义务。如果缔约当事人未尽到此种契约缔结上的 注意义务,致使契约不能成立的,该当事人应赔偿相对人因信赖其契约有效成立而产 生的损害。无权代理人在缔约时,即应注意到自己有无代理权及能否得到本人的承认。 如果行为人本无代理权,又未得到本人的同意,则显然无权代理人有过失,自己应负 责。这种学说将无权代理人责任的范围扩大到无权代理人有过失的场合,这为当时的 许多学者所支持4。但依本人看来缔约过失责任学说仍不足以适应交易安全及保护善 意第三人的需要。同时,无权代理人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契约的,无权代理人与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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