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与贸易毕业论文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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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工商大学毕业论文编号: 0601010136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鹿特丹规则与我国航海过失免责院 (系) 经济学院 专 业 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生姓名 王婧萱 成 绩 指导教师 姚 立 (职称) 副教授 2010年5月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 由我本人独立完成的。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等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如在文中涉及到抄袭或剽窃行为,本人愿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责任。毕业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摘 要国际贸易与国际惯例是两个密不可分的主体。最新国际海上货物运
2、输公约鹿特丹规则将在半年之内正式生效,这一海上货物运输制度的出现对我国贸易及海运业发展产生的影响不容忽视。航海过失免责自产生以来就备受争议,各国、各利益集团对是否应该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的意见并不统一。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在当前国际贸易下的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中国因航海过失免责而引发一定问题及纠纷,对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鹿特丹规则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条款。结合目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形势,从鹿特丹规则入手分析其对我国航海过失免责引发问题的有利与不利影响。剖析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现状,联系实际问题对海商法的修改提出建议,分析中国对鹿特丹规则应采取的态度,从而更好的促进我国国
3、际贸易的发展。关键词:鹿特丹规则; 航海过失免责; 管船过失; 管货过失AbstractInternational Trade is inseparable from International Practice.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known as the Rotterdam Rules (RR) will be taken effect within half a year. It will b
4、e important to the development of our trade and our maritime industry.The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is completely unique and controversial to shipping business.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about whether to eliminate this term. China Maritime Law retains the term of nautical fault exem
5、ption from liability. Under the situ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hina still has problems which caused by the term of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and those problems often cause adverse effects to the development of our international trade.The Rotterdam Rules eliminate the term of nauti
6、cal fault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Under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our international trade, we can analyze the problems which caused by the term from the view of the Rotterdam Rules, and know beneficial and adverse effects.Combining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our international trade with practical pro
7、blems, the paper will give some suggestion about the change in China Maritime Law, so that it can prompt the steady growth of the international trade.Key words: The Rotterdam Rules; Nautical fault exemption from liability; Negligence in Management of Ship; Negligence in care for cargo 目 录绪 论1一、鹿特丹规则
8、概述3(一)鹿特丹规则的产生背景及最新动态3(二)鹿特丹规则与三大国际海运公约的关系4(三)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变化51、适用范围扩大52、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53、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条款64、赋予较大合同自由65、明确规定托运人义务66、增加控制权和权利转让的规定6二、航海过失免责及存废争议7(一)航海过失免责条款71、航海过失免责的内涵72、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在理由7(二)关于航海过失免责存废的争议81、取消航海过失免责理由分析82、保留航海过失免责理由分析9三、我国海商法对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及问题10(一)海商法对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10(二)我国航海过失免责引发的问题101承运人逃避管货过
9、失赔偿112货方的风险分担不公平12四、鹿特丹规则对我国航海过失免责引发问题的影响14(一)有利影响141、实现利益平衡142、规范承运人行为153、促进海运制度的国际统一15(二)不利影响161、动摇共同海损的引发根基162、不利于保险业发展163、运费上涨17五、我国海商法现阶段是否应该修改18结论20致谢21参考文献22附 录23鹿特丹规则与我国航海过失免责绪 论2008年岁末,一个新的海运国际公约吸引了全球贸易及海事界的目光。主要贸易及航运国家对鹿特丹规则的认可使之于不久的将来生效,这预示着调整国际货物运输的国际立法,结束“海牙时代”,开启一个新的“鹿特丹时代”。进入21世纪的国际贸易
10、和航运,与20世纪初海牙规则所产生的时代相比较,不论是船货各方的力量对比,还是国际货物的运输方式,都要求产生新的国际公约,以适应这种新形势。鹿特丹规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新公约先进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鹿特丹规则实现了六大转变,这一最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出现对我国的国际贸易以及海运业的发展将带来重大影响。而对于鹿特丹规则的深入研究也是我国当前国际贸易发展形势下刻不容缓的事。鹿特丹规则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条款,这与我国海商法大不一样。因此,分析鹿特丹规则对我国因保留航海过失免责而引发问题的影响及其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在掌握鹿特丹规则大体情况
11、及最新发展动态的基础上,重点关注其最终造成的对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影响。发现我国海商法与鹿特丹规则的明显差异,集中研究航海过失免责问题,以此一个关注点为突破口,通过深入的、全方位的研究来探讨其在我国引发的问题,并透过鹿特丹规则从相反角度进行研究,分析出有利与不利影响。进而站在最利于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立场上,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建议。与以往针对航海过失免责问题的研究不同的是,本课题是从最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鹿特丹规则入手,立足于最新的角度洞察我国的国际贸易发展,与时代同步,具有一定的学术意义及可研究价值。全文共分五个部分来展开论述。在第一部分中,本文介绍了鹿特丹规则的概况。第二部分是从国际化
12、的视野分析航海过失免责及其存废争议。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海商法对航海过失免责的规定及其所引发的问题,并分析出其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第四部分结合鹿特丹规则,立足于当前国际贸易的发展形势,详细分析其对我国航海过失免责引发问题的有利与不利影响。第五部分, 着重分析我国总体的国际贸易形势,提出现阶段我国是否应该修改海商法及应对鹿特丹规则这一最新国际海运公约的态度。 一、鹿特丹规则概述(一)鹿特丹规则的产生背景及最新动态 从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形势来看,进入21世纪的国际贸易和航运,不论是在船货各方的力量方面,还是在国际货物的运输方式方面,都有很大的变化。尽管有海牙、维斯比、汉堡三大规则并立,但三
13、大规则内容陈旧、不全面,不足以维系船货双方利益的平衡,已不再适应当今国际航运和贸易的发展。面对新的发展形势,从1998年5月到2008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历经10年努力,收集有关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现行惯例和法律方面的资料,起草新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63界会议第67次全体会议于纽约审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提交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因决定在鹿特丹这个城市正式签署发布,该公约又被称为鹿特丹规则。鹿特丹规则是一个现代的、统一的包含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但不仅仅局限于港口到港口的货物运输的
14、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它共有18章96条,主要是围绕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及公约的加入与退出等做出一系列规定。制订它的主要目的,是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公约,即1924年制订的海牙规则、1968年制订的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1978年制定的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 2009年9月23日,备受关注的鹿特丹规则在荷兰的鹿特丹如期举行了签字仪式。当日,共有16个国家进行了签署,正式成为鹿特丹规则的成员国,这些国家是:刚果、丹麦、法国、加蓬、加纳、希腊、几内亚、荷兰、尼日利亚、挪威、波兰、塞内加尔、西班牙、瑞士、多哥和美国。以开放日当天获得的签署国数目衡量,鹿特丹规则是联合国贸易
15、法委员会制定的最成功的条约。自开放签署仅一个月,鹿特丹规则又取得了其他5个国家即,亚美尼亚、喀麦隆、马达加斯加、尼日尔和马里的签约。目前,其签署国已达到了21个。这21个国家兼有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包括几个世界上主要的贸易航运大国,如美国、希腊、荷兰等。而且,依据联合国2008年国际商品贸易统计年鉴衡量,这20个国家占据世界贸易总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依照规定,在拥有20个签署国并提交核准书一年后,该规则便能正式生效,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不到半年之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将结束“海牙时代”,开启一个“鹿特丹时代”,国际贸易领域将迎来一片新的天空。(二)鹿特丹规则与三大国际海运公约的关系 在鹿特丹规则
16、之前,国际上已经有了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的汉堡规则三个海运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是最早和影响最大的一个规范承运人和托运人及有关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的惯例文件,尽管其存在明显偏袒船方利益,但它在上世纪三十年代建立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统一的局面;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是海牙规则的进步,其对海牙规则在适用范围、赔偿限额等方面做了修改和补充,内容比较倾向于承运人利益,其加入国家为29个,是成员国最多的公约;汉堡规则很多条款偏向于货主,但由于成员国比较少,特别是没有一个海运大国,甚至没有一个经贸大国,其实际影响无疑大打折扣。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包括中国、美国及北欧
17、一些国家没有加入公约,但是根据公约制定了自己的国内法。 尽管汉堡规则代表了国际社会重新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立法趋势,并于1992年生效,因只有少数国家加入,其统一国际海运立法的期望非但没有实现,反而在已有的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之外,又增加了一个并行的国际公约。三个公约的并存加上各个国家制定的国内法也不尽相同,进一步加剧了国际海运法律的不统一。而这种法律的不统一,阻碍了国际间货物的自由流动,直接增加了国际贸易的交易成本,因此亟需对全球海运立法进行统一。如果说现存的三大国际海运公约是在不断完善前者的情况下产生,那鹿特丹规则的出现无疑是将这三大国际海运公约有机的结合起来,扬长避短,并根据数年海运
18、界的实际发展形势及存在的问题与纠纷,对惯例内容做出相应调整。为了寻求船货各方利益在新形势下的平衡点,鹿特丹规则加重承运人的责任,同时,重新构建了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利益平衡。并且应对当前多式联运的发展趋势,规则规定参加本公约,必须同时退出已参加的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或者汉堡规则,最大限度地扩大适用范围,以实现海陆统一,促进国际贸易和航运的发展,这也是制定本公约的最终目的。(三)鹿特丹规则的主要变化1、适用范围扩大新公约首次确立“海运+其他运输方式”(海运区段以及海运前后其他运输方式的区段)的法律制度,公约的适用范围有很大变化。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传统的海上区段以外的其它领域,包括与海上
19、运输连接的陆上运输,铁路、公路、内河水上运输甚至是航空运输。由于适用范围的扩大,责任主体的范围也相应扩大。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责任主体是承运人,汉堡规则包括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新公约责任主体则还包括了海运履约方。港口营运商以及为货物提供运输服务的各方;在港内提供服务的公路、驳船运输等都属于海运履约方,与海上承运人具有同样的地位,承担同样的责任。由于以前的公约都不涉及港口运营商,鹿特丹规则将其纳入,从而可能成为第一个港口营运商必须强制遵守的国际海运性公约。2、提高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鹿特丹规则增加了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赔偿责任限额有了很大的提高。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
20、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2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我国海商法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件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 新公约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每件87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千克3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对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该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大幅提高了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额。 3、取消“航海过失免责”条款海牙规
21、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17项传统免责事项,我国海商法借鉴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12项免责事项。鹿特丹规则取消了“承运人的航海过失免责”,即对船长、船员驾驶船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导致的损失,承运人将不再享受免责,而承担完全过错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加重了,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长和船员因驾驶和管理船舶的过失免责,在鹿特丹规则中不再免责。4、赋予较大合同自由海牙维斯比规则适用于提单,汉堡规则适用于运输合同。这些公约都对承运人的合同自由进行了严格限制。鹿特丹规则也适用于运输合同,明确适用于批量合同。公约在就各类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由进行严格限制的同时,赋予批量合同当事人较大的合同自由。新公约规
22、定,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批量合同可以规定背离(增加或减少)本公约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赔偿责任,也就是合同自由。5、明确规定托运人义务以前的公约都侧重于承运人,对承运人义务都有详细的规定,但对于货主应该承担一个什么样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便有,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鹿特丹规则基于所谓的对等、平衡原则,将托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参照对承运人的规定,做出类似设置和规定。6、增加控制权和权利转让的规定鹿特丹规则增加了有关控制权和权利转让方面的规定,以便解决货物买卖过程中一些与运输相关的问题。二、航海过失免责及存废争议(一)航海过失免责条款1、航海过失免责的内涵航海过失免责是指国际海上运输货物的承运人对于
23、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员,因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航海过失”(nauticalfault)包括驾驶船舶的过失和管理船舶的过失。“驾驶上的过失”指船舶开航后,船长、船员在船舶驾驶上的判断或操作上的错误,如船舶碰撞、触礁、搁浅等责任事故,均属驾驶上的过失。“管理船舶的过失”指在航行中,船长、船员对船舶缺少应有的注意,例如,听任污水管闭塞,阀门开启,以致海水进舱等均属管理船舶的过失。2、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在理由由于海上的特殊风险,海上运输被人们认为成了一项十分危险的事业,让参与该事业的任何一方单独承担海上运输的风险,该负担都过于沉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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