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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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 徽 农 业 大 学 毕 业 论 文(设计)论文题目 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姓 名 学号 院 系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业 社会工作 指导老师 职称 安徽合肥 二零一三年四月安徽农业大学学士学位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课题名称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课题来源自选学生姓名专业社会工作学号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副教授研究内容介绍目前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大学生就业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分析和现状调查分析,了解到在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既有权利保障体系方面的问题,也包括大学生自身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分别从国家的法律法规、权利保障体系和大学生保护自身就业权利意识等方面
2、提出了改善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计划2013年一月初完成开题报告;2013年三月至四月完成初稿;2013年五月修改完善形成正式论文;2013年五月末论文答辩。特色与创新首先通过问卷调查和资料收集等方法充分了解目前大学生就业全力保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再结合国情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最后分别从政府、社会和大学生自身的角度提出建议,希望此次研究能够加深对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现状的了解,同时有助于现存问题的改善。指导教师意见教研室意见学院意见 主要领导签名: 年 月 日摘要近年来,高校毕业生正面临着就业难和就业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的困境,影响了其就业质量,浪费了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由于我国在高校毕业
3、生的就业管理体制上不够健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劳动力管理市场混乱,用人单位错误的用人观念,毕业生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以及高校在就业指导方面的局限性,导致大学生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本文以高校毕业生及其就业权利保障为研究对象,分析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涵,研究大学生就业权利受侵害的表现和成因,并就如何更好地保障大学生就业权利,促进大学生高质量就业提出建议。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监督管理目录一、引言.(1) (一)研究的目的.(1) (二)研究的内容.(1) (三)研究的方法.(1) (四)研究的意义.(1)二、大学生就业权利的主要内容.(2)(一
4、)就业信息知情权.(2)(二)接受就业指导和推荐的权利.(2)(三)平等就业权.(2)(四)自主择业权.(2)(五)隐私保护权.(3)(六)违约求偿权.(3)(七)获得救济权.(3)三、大学生就业权利受侵害的现状分析.(3) (一)就业信息知情权难以保证.(3) (二)平等就业权屡受侵犯.(4) (三)侵害毕业生劳动报酬权和骗取财物.(4) (四)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问题.(5)四、大学生就业权利受侵害成因分析.(6)(一)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健全.(6)(二) 政府及高校就业管理水平不高.(6)(三)大学生就业保障体系不完善.(7) (四) 企业和社会劳动权益观念的缺失.(8)(五)毕业生个人维权
5、意识淡薄.(8)五、促进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的对策.(9)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政府监管.(9) (二)提高政府及高校的大学生就业管理水平.(10) (三)完善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障体系.(11) (四)大学生应当学会维护自身就业权利.(11)参考文献.(13)英文摘要.(14)致谢.(15)附录.(16)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一、 引言(一)研究目的随着教育大众化步伐的加快和人才供求结构性矛盾的升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而大学生就业权利受到侵害的事件也屡有发生。本次调查研究的目的在于掌握大学生就业现状和就业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导致问
6、题出现的原因,并就如何促进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从不同角度提出对策建议。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高素质人才,保护他们的就业权利不仅关系到千万家庭,还关系着是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明确和保障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和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并促进其得到良好保障。(二)研究内容大学生就业维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次调查研究从大学生就业权利的内涵出发,首先明确大学生就业权利包括哪些内容;其次通过分析调查掌握的资料信息,陈述目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以及在求职就业中遇到的就业权利保障问题;再深入探究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最后总结经验教训,通过因果析理等方法,对促进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从不同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三)研
7、究方法本文首先采用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和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和现有研究成果,了解了本课题的研究意义、现状以及发展趋势,通过熟悉有关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掌握了相关最新动态。接着采用问卷调查法,根据研究目的和内容科学合理设计问卷,再向调查对象发放问卷,并进行回收、数据统计和分析,加以归纳总结得出相应结论。本次调查主要以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三个学历层次中已经参加工作的高校毕业生作为调查对象,共发放问卷42份,其中有效答卷41份。(四)研究意义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维权工作,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途径和方式呈现了很多时代性新特点,为了更好地促进大学生的个人发展和社会稳定,研究
8、我国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有着重要意义。第一,有利于提高大学生维护就业权利的意识,掌握正确的维权方式,提高其就业质量。第二,有利于促进大学生个人价值的实现。大学生承载着家庭寄托的希望,培养大学生过程中长期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只有实现高质量的就业,才能实现良好的教育投资回报。第三,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利如果得不到保障,便会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第四,为政府、企业和高校搞好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工作提供建议,有效地促进大学生就业权利保障。二、大学生就业权利的主要内容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9、休息休假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以及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而作为大学生这一特定的群体他们还享有以下权利:(一)就业信息知情权就业信息是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关键因素,大学生就业知情权主要包括:与毕业生求职择业相关的国家就业政策法规,也包括经济发展状况和行业发展情况,及时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及用人单位的真实情况。就业信息的知情权应做到信息公开,信息全面,信息及时。大学毕业生有权获取真实、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从而集合自身实际作出恰当地选择,避免盲目性。(二)接受就业指导和推荐的权利接受就业知道是指毕业生有权从学校获得就业指导服务,我国高等教育
10、法明文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由此可见,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是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利。接受就业推荐权是指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在择业过程中公正、择优地将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权利,同时这也是高校的一项基本义务。(三)平等就业权毕业生享有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除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因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性别、户籍、身高、相貌等因素对毕业生进行歧视。平等就业权是大学生基本的就业权利,也是在求职就业过程中极易受到侵犯的权利,近年来就业中多种多样的歧视行为屡见不鲜,愈演愈烈。就业歧视影响了大学生公平的就业环境,使得部分大学生失去了发展机会,浪费了宝贵的人才资源
11、。(四)自主择业权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法律主体地位平等,信息知情应对称,具有双向选择权,对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等内容享有知情和协商的权利。自主择业权是大学生就业意愿的充分表达,他们可以选择自己认为理想的工作单位,具有去与不去的自主选择权。然而面对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现状,大学生一职难求,难以找到多家的就业单位,自主选择权难以真正实现。(五)隐私保护权大学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要将自己的部分信息提供给用人单位,但是这些信息应当仅限于与求职条件密切相关的范围之内,除非获得毕业生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毕业生的个人信息随意发布和使用,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过程中不得侵犯毕业
12、生个人的隐私权。(六)违约求偿权违约求偿权是指当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双方都应该严格履行就业协议的内容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或解约。毕业生就业协议一经签订,毕业生、高校、用人单位三方都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协议均需得到另外两方的同意,无故违约,毕业生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赔偿金。(七)获得救济权由于就业市场的不完全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的不健全,加之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状,毕业生处于弱势的客观现实,使得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各种侵害其就业权利的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毕业生可以依法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解决等途径来对
13、自己的权利进行救济。三、大学生就业权利受侵害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转型时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高校毕业生刚刚踏入社会,缺乏必要的社会竞争能力和维权意识,加上劳动力供求关系失衡,毕业生处于被动地位,成为就业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利受侵害问题日益凸显。(一)就业信息知情权难以保证目前,许多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都曾遭遇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求助者向招聘单位提供了详细的个人资料,而招聘单位却对其本身的情况含糊其辞,提供的信息相对不全面。在本次调查中,有72.97%的被调查者认为招聘网站较多地提供了虚假信息,有64.86%的调查对象选择了职介机构较多地提供了虚假信息,另外分别有35.14%和
14、16.22%的被调查者认为社会招聘会和学校招聘会中存在虚假信息。大学生有获取真实、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的权利,这些虚假信息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大学生的就业信息知情权,甚至造成一些毕业生上当受骗,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人才交流奉行的原则是“双向选择”,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用人单位因掌握了求职者的详细资料能从容决定选择与否,而求职若渴的应聘者却因信息不全而难以做出自己的正确选择1。这样,“双向选择”就变成了“单向选择”。既是双向选择,应聘、求职者应该有了解对方的权利,对求职的毕业生来说应该有求职“知情权”。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不仅有权了解招聘单位与员工利益相关的信息情况,而且在不被聘用的情况下也应该
15、知道自己的落聘原因。遇到这种情况,部分求职的毕业生敢怒不敢言,他们表示,面对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能找到一个令自己满意的单位已属不易,哪还有去维护自己求职“知情权”的底气。这是错误的观念,就业信息“知情权”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求职的毕业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勇于维护自己的权益。(二)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权屡受侵犯平等就业权是高校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然而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遭受歧视,平等就业权遭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表1:大学生在求:职或就业过程中遭受的不公正待遇选项小计比例性别歧视1229.27%年龄歧视512.2%学历歧视194
16、6.34%户籍歧视717.07%相貌歧视921.95%没有遇到1229.27%在本次调查中有29.27%的被调查者表示在求职过程中曾遭受性别歧视,从调查结果分析来看有此经历的调查对象皆为女性。近年来,女大学生在求职就业中遭遇性别歧视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导致了女大学生成为就业市场中的弱势群体,甚至形成了自卑、胆怯等求职心理障碍。在许多用人单位的公开招聘中,都或多或少得存在着歧视女性甚至排除女性的现象,多数应聘者在面试中遇到诸如“有没有男朋友”、“打算几年内结婚生子”之类的隐私拷问。有些单位在应聘过程中对女大学生提出种种苛刻要求,个别单位在招聘启事中直接注明“只限男性”。在本次调查中有46.34%
17、的调查对象认为曾因学历原因遭到歧视,21.95%的调查对象表示曾在求职和工作过程中遭受相貌歧视,17.07%的人表示曾因户籍遭到歧视。在就业市场中,用人单位对于人才的选择过于盲目,一味追求高学历,他们把学历和毕业院校看的过分重要。我们在问卷调查中发现近46%的高校毕业生在求职或工作过程中曾因学历或学校档次原因遭到歧视,这明显侵犯了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三)侵害毕业生劳动报酬权和骗取财物劳动报酬权是指劳动者依照劳动法律关系,履行劳动义务,由用人单位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及劳动力价值支付报酬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然而
18、高校毕业生在实际工作中,即使已经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他们的劳动报酬权仍然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2。我们在调查者发现42.11%的已经参加工作的毕业生在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是被克扣或拖欠劳动报酬。一方面用人单位不能按照就业协议付给毕业生应有的劳动报酬;另一方面,某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的休息时间要求其加班却没有支付任何加班费,或者因公出差却没有给予一定的补助和津贴,他们会认为这是单位给毕业生一次锻炼的机会,但用人单位这样做无疑是侵犯了毕业生合法的劳动报酬权。在关于求职中所遇到的骗取财物形式的调查中,我们发现有21.05%的毕业生曾被骗取考试费、报名费和面试费,15.79%的被调查者曾遇到以押金
19、的形式骗取财物,此类现象要引起广大毕业生的警惕。(四)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问题毕业生就业协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3。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就需要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确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有关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侵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按规定签订,如签订就业协议时,对毕业生档案接收单位、户口迁移地址不明确,对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工资
20、福利等协商条款不明确注明,签订劳动合同时,为逃避责任,签订口头合同、“两张皮”合同、生死合同等,只签订就业协议,以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只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就业协议4。二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中的条款,如就业协议签订后,违约或不按时接收毕业生到职,不按就业协议安排工作岗位、不能兑现协商好的工资福利等,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按劳动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延长试用期、不支付加班费、不按时加薪等),劳动者要求解除合同不支付补偿金。有的单位以“先干几天”、“试一下再说”等种种借口和理由,迟迟不与应聘者签订合同5。而应聘者则怕失掉这份工作,往往不会执意签订合同。可一旦发生纠纷和出
21、现问题时,想打官司维权说理,连个合同证据都没有,只好吃“哑巴亏”。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6。也就是说,“要干活,先签合同”。 有些单位往往以“试用”为由,有意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这是错误的。其实是劳动者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之后,供求双方才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不是在试用期满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7。”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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