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204条)[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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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204 条)1 特征码 RvFuNCYkMnHQwdXTIpQm 目录 第 1 部分 合同背景 第 2 部分 广告与样品 第 3 部分 房屋质量 第 4 部分 户型空间 第 5 部分 房屋面积 第 6 部分 建筑设备 第 7 部分 电气部分 第 8 部分 供暖与燃气 第 9 部分 装修标准 第 10 部分 室内环境 第 11 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 12 部分 社区及设施 第 13 部分 价格付款 第 14 部分 房屋交付 第 15 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 16 部分 所有权证 第 17 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 2 页 第 18 部分 业主委员会 第
2、19 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 第 20 部分 抵押担保 第 21 部分 合同变更 第 22 部分 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 23 部分 退房程序 第 24 部分 违约责任 第 25 部分 买受人损失 第 26 部分 争议与其他 第 27 部分 合同附件 第 28 部分 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 1 部分 合同背景 第 1 条 合同原则:鉴于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 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 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 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 第 2 条 文字定义: (1)合同中所称
3、“合同” 、 “本合同” 、 “约定”等系指目前 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 体名称; (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 、 “本房屋” 、 “商品房”或“本 第 3 页 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 房; (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 品房所位于的楼座; (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 、 “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 区; (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 ,是指买受人将房屋或者取得 房屋的权利退还给买受人,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支付的购房款 的行为。 第 3 条 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_市_区 (县)_路_号_楼_层 _室,目前施工进
4、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房 屋所在楼房共有_单元_层,买受人所购房屋 以自然习惯计数处于_单元_层,朝向为 _. 第 4 条 居住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 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 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 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本楼内其他房屋仅可作为住 宅使用外,不得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以保持居住环境的安 静与安全。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 房;如买受人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 第 4 页 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5 条 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
5、过程中,由各方 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为出卖人销售场所(_市 _区(县)_路_号)或者为买受人及 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_市_区(县) _路_号) ,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 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 第 6 条 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有关机构批准立 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_;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_.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_,原土地使用权 人为:_,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_;土 地使用证号码为:_,土地使用权期限为:_ 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 _月_日) ,土地使用权性质为: _(商业或住宅) 。 第 7 条 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 有土地使用
6、证 ,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 _年_月_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 有土地使用证 ,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 第 5 页 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 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同意退房 但没有同意之日起_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 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 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8 条 _相关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 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_,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_.施工许可部门:_,施工许可证: _,开工证:_.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 _,建筑师姓名:_,注册建筑师号码: _,总施工
7、单位:_,总监理单位:_. 第 9 条 _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_,房屋销售许可证:_;出卖人承诺已经依 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 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 第 10 条 购买过程: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希望购买的第 _楼_户已经与其他买受人签订了买卖合同, 致使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不能实现;如果买受人发现此套住的宅 买卖合同晚于本买卖合同签订的日期,则视为受到出卖人的歧 视,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承担的违约偿责任为:每平方米支付 _元违约金,或者总额不低于 10 万元的补偿款。 第 6 页 第 11 条 _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 _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
8、品房验收:由 _负责验收;由_负责进行质量评价。 第 2 部分 广告与样品第 12 条 _销售广告:买 受人根据出卖人于_年_月_日刊登在 _报第_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 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 ,与出卖人就购 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 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 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 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 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 第 13 条 广告内容:广告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 均为套内使用面积,广告中关于绿化园
9、林的面积应当与房屋具 有相同的比例;如实际情况与广告数量误差超过 3,如果此 等误差显然不利于买受人,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 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14 条 样板间:考虑到目前出卖人制作的样板间是促使 买受人购买房屋的重要原因,出卖人承诺在未来向买受人提供 房屋质量、面积与装修标准不低于样板间,对于足以影响质量 的瑕疵,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二种方式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 第 7 页 任: (1)两倍赔偿:出卖人根据质量导致的价格变化,以物品 价格与安装、重作价格的两倍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且在入 住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2)解除合同
10、: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 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 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15 条 样板间时间: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入住后三年内 保存样板间,并且承诺在拆除样板间时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否 则将向买受人支付 5 万元赔偿金。 第 3 部分 房屋质量第 16 条 质量原则:考虑到买受人支 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 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 同义务,而是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 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 第 17 条 建筑
11、施工:出卖人承诺全部建筑材料均符合政府 或者专业机构颁布的标准要求,其施工方法亦根据政府相关规 范进行,全部材料实验结果及操作规范均可公开以备买受人的 查阅。 第 18 条 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 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 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 第 8 页 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 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 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19 条 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 角度不得大于 0.1 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距离;不平 直
12、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 受人有 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 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 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20 条 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 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 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 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 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21 条 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 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 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
13、北京政府颁布的最高要求,并 第 9 页 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影响 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 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 3 人,由这 3 人确定 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 3 人的观点应当 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 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要求退房。 第 22 条 住宅寿命:出卖人承诺此住宅的安全使用寿命不 低于 70 年,在 30 年内绝对不会产生主体质量问题,其质量足 以抵抗八级地震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如果不能满足此等条件, 出卖人将以全部房款
14、的两倍向买受人进行赔偿,如果造成买受 人及其亲属受到伤害的,按除支付全部医疗救助费用以外,还 应当支付 50 万元赔偿;如果造成造成买受人及其亲属死亡的, 则向死者亲属支付 300 万元赔偿金。 第 23 条 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 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 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 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效如下 文件: (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第 10 页 (4)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
15、格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 (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 第 24 条 文件交付: (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 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 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 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 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 约金。 第 25 条 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 关机构颁布的
16、最有利于买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 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 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 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 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 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11 页 第 26 条 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 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 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 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 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 第 27 条 质量评价:出卖人在
17、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 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 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此等机构可能并 非在国内注册或登记;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 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 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暂不解除合 同要求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 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 4 部分 户型空间第 28 条 商品房户型:_室 _厅_卫_浴_厕_厨, 本商品房使用率为:_;房屋层高:_毫米; 室内净高:_毫米;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 为净高度。 第 29 条 起居室尺寸:长度:_宽度
18、:_ 高度:_其他:_(毫米) ; 第 30 条 书房尺寸:长度:_宽度:_ 第 12 页 高度:_其他:_(毫米) ; 第 31 条 卧室尺寸:长度:_宽度:_高 度:_其他:_(毫米) ; 第 32 条 卫生间尺寸:长度:_宽度:_ 高度:_其他:_(毫米) ; 第 33 条 厨房尺寸:长度:_宽度:_高 度:_其他:_(毫米) ; 第 34 条 阳台尺寸:长度:_宽度:_高 度:_其他:_(毫米) ; 第 35 条 过道尺寸:长度:_宽度:_高 度:_其他:_(毫米) ;套内楼梯:长度: _宽度:_高度:_其他: _(毫米) ; 第 36 条 重要门窗:长度:_宽度:_高 度:_下沿距地
19、面:_(毫米) ; 第 37 条 贮藏空间:长度:_宽度:_高 度:_其他:_(毫米) ; 第 5 部分 房屋面积第 38 条 建筑面积: (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 第 13 页 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 (2)总建筑面积为: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 _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_平方米,另室内 墙体面积为:_平方米 第 39 条 建筑面积变化: (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_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_至 _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 后,大于_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
20、支付多余 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 (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 后,小于_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 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 登记,当此面积小于_,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暂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 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 契税为 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 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 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 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
21、,必须支付的由出 第 14 页 卖人承担,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 第 40 条 分摊的公用面积: (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 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 (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 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性服 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 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 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 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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