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论文:论乡土社会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调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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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毕业论文(设 计)论文(设计)题目:论乡土社会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调适 以旦坪村为考察中心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学花041班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 年 6 月 23 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目录摘要ABSTRACT引言1一、问题的提出2二、乡土社会中的纠纷及其解决3(一)纠纷的主要类型31.婚姻家庭纠纷32.财产型纠
2、纷43.刑事性纠纷6(二)纠纷解决主体71乡土社会中的能人72家庭权威73村、组长84新型知识分子8(三)纠纷解决方式81调解92私力救济93舆论94诉讼10三、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的运作11(一)乡民的国家法观念11(二)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11(三)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的作用13四、从乡土社会的角度来看我国的法治建设14(一)我国乡土社会的法治建设现状及遭遇的困境14(二)国家法在乡土社会运作失效的原因151文化原因152法治本身存在的问题153经济原因15五、结语17参考文献:19致谢2026摘要乡土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的研究在今天已经形成了一个繁荣局面,但对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国家法对
3、待民间法的态度依然是一个有待深入、尚无定论的问题。本文带着这一问题,以旦平村这样一个典型的乡土社会为考察中心,着重从乡土社会纠纷解决的角度入手,乡土社会纠纷的主要类型,纠纷解决主体和纠纷解决方式三个方面作了较为细致的描述和分析,来讨论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进而又从国家法这一角度,从我国法治建设这一高度来认识和分析乡土社会中的法治推行过程极其不成功的原因。最后得出结论,国家法对待民间法的态度和可能的操作模式。关键词:乡土社会 纠纷解决 民间法 国家法ABSTRACTLocal community, the state law and folk law of today has become a
4、prosperous situation, but state law and folk law, folk law treatment of the attitude is still a pending in-depth, the uncertainty surrounding the issue. This article with this issue, Dan Ping Village, a typical local community centre for the study, focusing on local community starting with the persp
5、ective of dispute resolution, native community the main types of disputes, the main dispute resolution and dispute settlement has done three ways A more detailed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 to discuss the folk law and State law; further from this point of law,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from building a
6、high degree of understanding and analysis of local community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process extremely unsuccessful reasons. Finally concluded that the law treated the attitude of folk law and possible mode of operation.Keywords :Local community;Dispute settlement;Folk law;St
7、ate law引言乡土社会是一个欠发达的社会,是我国的法治建设面临障碍最大的社会。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主要依赖于民间法,现实情况也证明了在国家法之外,还有大量的民间法存在,且仅仅依靠国家法很难应付乡土社会中的问题,民间法也具有相当的价值。因此,我们研究国家法与民间法,并不是要在二者之间分出一个谁是谁非的问题,而是怎样更好的发掘和利用民间法这样一种本土资源。当前在我国法学界,对民间法的研究已到了一个非常强劲的地步。1 田成有.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导论第1页从梁治平先生用文化来解释法律,到苏力先生对“法治本土资源”的关注,再到当前一大批民间法、国家法研究者和著述的出现,
8、法律文化、本土资源、民间法和国家法的研究已初具规模并逐步往纵深推进。一、问题的提出中国社会从基层上看去是乡土性的,“乡土社会”这一名词对于当前我国的社会学界和法学界来说并不陌生。1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6页大概是由于学科之间的开放和对西方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之借鉴,或是本土学者的一种学术自觉和民族自尊,中国法学界对乡土社会和民间法的研究,用有的学者的话来说是已经到了一个非常强劲的地步。就目前中国学术界的研究情况来看,虽然围绕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著述已不少,但是在如何处理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民间法与国家法在乡土社会中各自的运作状况、以及在当前我国如火如荼的法
9、治建设过程中,究竟应该对民间法采取怎样的态度和做法等问题上依然没有一个明晰的答案。这或许是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历史悠久,社会繁复庞杂的社会,要进行这样一项研究,本身就是一件很难的事情,需要一个过程;也或许是因为理论的想象总是缺乏现实的支撑,显得抽象空泛。但无论如何,不能消极的等待历史去证明事实,因为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对社会或文化是建构性的。2 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J.载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C.北京:三联书店1998.页129.所以,研究民间法应该立足现实,积极探求事实本身的真实情况及其可能的情况,这样才能对法治建设提供真正有用的研究成果。本文将主要以黔北一偏远农村的民间法与
10、国家法的运作状况为考察中心、思考依托来研究以上提出的问题。二、乡土社会中的纠纷及其解决从纠纷的发生到解决这一角度来认识国家法与民间法在乡土社会中的相互作用具有一定的简便性,因为在乡土社会,法发生作用的过程可以说就是纠纷解决的过程。(一)纠纷的主要类型在乡土社会中,最主要的是民事纠纷,涉及婚姻家庭,财产侵权。各类纠纷在发生原因上相对简单,有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引起的不和,都可能导致一场长时间的纠纷。这些纠纷的另一特点是容易有简单转化为复杂,比如由民事性质转化为刑事性质的。1婚姻家庭纠纷相对于城市社会来说,乡土社会的家庭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因为中国社会是一个有着家族主义传统的社会,而乡土社会对这一传
11、统的保留更为完整一些。在乡土社会,整个关系网络的构建依赖于家庭,是由家庭和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来确立的一种“差序格局”。1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第2430页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婚姻家庭纠纷贯穿于婚姻的缔结到解除的整个过程。(1)因婚姻的缔结而发生的纠纷。这一类纠纷得以产生的基础是乡土社会婚姻的缔结对“媒妁之言”的依赖,“父母之命”所具有的强制力相对于封建社会已明显减弱,但依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在需要媒人的牵引而缔结婚姻的情况下,两个家庭之间,或者说作为婚姻主体的男女双方彼此的了解程度是不够的,而当地的风俗依然是遵循传统社会的那一系列程序(主要是六礼:纳采、
12、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尽管有时是不完整的。在这一过程中,最容易因为婚姻缔结失败而产生退还彩礼的问题。在思想相对开放的一些和家庭相对宽裕的家庭来说,至多会出现双方由此而变为陌生人的情况,而对于其他一些因为不正当理由导致婚姻的缔结关系终止的情况下,很容易导致纠纷的出现,甚至会引出两个家族间或是地域间的纠纷,这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都还非常常见。(2)因家庭的分立而产生的纠纷。这里的家庭分立就是指家庭的两代之间或是同代之间的分家析产,因此而产生的纠纷也是相当普遍的。这突出体现在这一分立过程中对土地的分割,基本生活用品,新家的安家费用,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如何分配,对老人的棺材费用、安葬义务如何分配
13、等问题的解决出现的纠纷,是一典型的纠纷类型,父子间、兄弟间常有因此而大打出手的情形。(3)因婚姻的解除产生的纠纷。婚姻的解除在乡土社会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导致其复杂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传统观念的影响;二是农村婚姻缔结时的非程序性。在我所考查的这一村庄,“离婚”一词似乎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我没有发现一例真正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的。但是在范围更大的地方也是有的,并且名存实亡的家庭是比较常见的,所以不通过法定的程序解除婚姻与其作为一种主要的纠纷类型之间并不矛盾,况且这类纠纷一旦出现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离婚对于当地的人来说是一件非常忌讳的事情,常常与“可耻”和“不光彩”这样一类词挂钩,所以
14、,在这种情况下,要解除婚姻是很难的。正因为这一点,就会出现一方希望解除,而另一方又努力维持的情况,男女的感情基础已经不存在,这样就会产生人生伤害,正常程序离婚情形下的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等纠纷。2财产型纠纷其实在婚姻家庭关系纠纷中就常常伴有财产方面的纠纷,这里主要强调财产侵权和合同性质的纠纷,这是财产型纠纷的典型。(1)财产侵权。这主要表现在土地、庄稼、牲畜和林木等几方面的侵权。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发展史的国度,农民对土地具有高度的依赖性,甚至整个国人都具有一定的乡土情结,安土重迁也是乡土社会的一种普遍观念。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又多了一层生存上的意义,土地才是农民的根本,所以农民对土地的珍
15、惜与争夺都是恒久的话题。土地纠纷的典型就是土地界址的纷争。在我所考察的旦坪村,是一个土地非常贫瘠的地方,该村的大部分村民组海拔在1000米以上,由于没有水源作为灌溉,所以好多村民组都没有水田只有土地。又由于田和土两类土地利用方式上的差别,所以对土地的界址纠纷更多一些。对庄稼的侵权主要表现在牲畜对庄稼的侵害。当地的农民来说,他们一年的精力几乎全部耗在对庄稼的培植上,当地的重要农作物有玉米,洋芋,红薯,水稻;能够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经济作物是烤烟,但现在的种植比起上世纪九十年代不是很普遍,因为烤烟种植的成本比较大;另外就是少量的豆类和蔬菜。这样一些农作物,各自都有自己的生长规律和季节,一旦损坏,除了
16、赔偿之外,没有其他办法。又因为农民对自己种植的农作物有一种特别的感情,农作物被侵害之后感觉很心痛。所以,在这种感情因素的支配和实际损失的作用下,极易导致纠纷的发生。牲畜对于当地的农民来说,具有几方面的价值:一是作为一种必要的工具,如耕牛;二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收入来源,如猪、牛、羊、马和鸡等;三是作为必要的生活资料,如猪。无论是在哪一种意义上来看,牲畜的作用都是巨大的。从当地土地的结构来看,几乎没有一块地是典型意义上的肥沃土地,全是沙地和贫瘠的黄土地,且有的地坡度很大、土地中全是石头(即泥土嵌在石头之间),这样的土地完全排除机器耕种的可能,所以耕牛显得尤为重要。当地农民除了种植烤烟和多余的玉米可以
17、赚钱外,另一种最重要的经济来源是养猪,好多人家送孩子读书和建房等较大的花销就靠这几样收入。一些小的开支,比如交往应酬和油盐一类的生活用品,则是靠卖鸡、鸡蛋。至于羊和马则是部分人家有,可以偶尔赚点钱。之所以能够因为牲畜而发生纠纷、引起冲突,就是因为其对农民所具有的特殊的、重要的意义。林木在当地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作为集体财产的山林;一种是完全的私有财产树。林木在当地大致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作为建材;一种是作为能源的柴。只有极少的木材可以用来做成棺材防老或是卖出。对林木的侵权就表现为对所有权属不明朗的树木的争夺和对山林的盗伐,比如当地有一片已被承包的松树林,经常被偷伐,当地农民根本没有盗伐林木是
18、违法甚至犯罪这样一种认识和概念,甚至他们认为国家的山林他们有权去使用,因为他们没有钱买煤,又没有地方砍柴。(2)合同型纠纷。这一类纠纷最典型的就是借钱和对生产生活用具的借用。当地的农民在进行借贷(私人间)活动时根本就没有立字据的习惯,并且什么时候还钱,也根本不用去考虑法律上的时效问题。因为相互都生活在信息公开的熟人社会,不会太在意赖帐和逃债,并且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相当亲密的,或是保证人能使双方充分信任,或是在长期的生活中就已经形成了互帮互助的习惯,把借债问题法律化和形式化显得多余。但是正是因为建立在这种信任基础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的这一法律关系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经过的时间长了或是债务人没有钱
19、不想还了,或是已经还了但是债权人忘了等原因,问题就显得复杂和模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一笔较大的债务,债权人是绝不会罢手的,但是这种纠纷当地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想到法院的,或是找人协调,或是私力救济,只要这种僵持状态没有改观,一场纠纷和“战争”将由此而起。另一种比较常见的就是土地使用权调换合同。产生这种合同关系的原因也是多样的,有的是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如甲的土地恰好在乙家的附近,或把相邻的属于两家的土地通过调换变成一家的;还有的为了特定的用途,如用做宅基地。这种情况下不容易发生纠纷,大致有两种可能:一是先前两家关系很好或是有中间人协调调换了土地,之后因为其他事由导致不和,一方要求恢复到原来
20、的状态而发生纠纷;另一种情况是土地调换之后的一方反悔,认为自己不划算而要求回复原状。还有一种就是相当于租赁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在当地,真正意义上的土地租赁合同几乎没有了。由于农村大量年轻的劳动力流向了城里,留在家里的劳动力相对老龄化,所以实际上在该村的大部分地方土地供应是过剩的,只是在耕种的方便程度上存在差异,如果不是以很小的成本或是根本不用成本能够耕种土地,没有人愿意用与土地使用价值相当的价金去租赁。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纠纷的可能是在不确定的一段时间里,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在什么时候重新使用土地是不确定的,如果是在现实的土地使用者当年对土地投入较多(如种施肥较多的庄稼)以期待第二年种其他庄稼
21、有一个丰收年的情况下,真正的土地使用权人要求收回土地,从而发生纠纷。3.刑事性纠纷这一类纠纷常常是由民事纠纷转化而来或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明显轻微而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遗弃和虐待、家庭暴力引起的人身伤害、盗窃,因民事行为引起的斗殴等,这类案件中,自诉案件居多。遗弃和虐待在当地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在我的考察中,这方面的典型案例也较多,如:周某为一老太,年过八旬,其夫已去世多年。周某为丈夫的第二个妻子,只生有一女已出嫁多年,无儿子。其夫前妻生有一子方某,并作为周某名义上的赡养人。但方某多年来一直不履行赡养义务,周某主要靠自己劳动,加上其出嫁之女赡养(当地的风俗是出嫁之女无赡养义务)和邻居的帮助维持生
22、活,因此生活甚苦。方某之子已成家也不对周某履行任何赡养义务。在种情况下,周某由于年老、劳累和饥饿而死亡。家庭暴力在当地也是一种普遍现象,传统因素对当前现实的影响最深的地方可能就是在婚姻家庭方面。在我的考察中,总体情况是妇女的地位仍然卑贱,至少男女的平等还没有实现,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依然顽固地存在。导致家庭暴力的情况大致有:(1)在计划生育政策下,不能生育男孩最容易导致妇女在家庭中失去平等的地位;(2)妇女自身能力的强弱,在农村就主要表现为干农活的能力和为人处世的能力;(3)妇女的德行,如生活行为是否检点,对老人是否孝敬,对孩子是否爱护等。家庭暴力常常会引发杀人、自杀和投毒,甚至家族间的械
23、斗等刑事纠纷。盗窃行为大致会导致两种后果:一是盗窃财物多,主要表现为对金钱的盗窃,而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刑事追究;另一是对生产生活用品,成熟的庄稼的盗窃,从而产生和谐的邻里关系的破坏,或者打架、互相侵害等后果。由民事纠纷而引出的刑事纠纷案例并不少见,这大多体现为对财产权利的侵害,对邻里关系的破坏等纠纷发生后,没有一个缓解仇恨和情绪的调节机制而演变成为刑事纠纷。这样纠纷从严格的国家法角度很多已构成犯罪,但对于纠纷主体双方来说,他们并不会或是不愿意把该种性质的纠纷交由国家来处理。(二)纠纷解决主体在乡土社会中,纠纷的解决主体相对于国家法对纠纷的解决是多样化的。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家长、族长是解决纠纷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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