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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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研究 导 言老龄化是当今世界上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世界人口中老年人所占的比重逐渐增加,越来越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人口老龄化被公认为21世纪世界性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我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6年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1999年进入了老龄社会,目前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占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相关资料显示,人口老龄化的进程正在逐步加快,2009年,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6714亿,占总人口的12.5%。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进程,老年人犯罪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老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受到广泛关注。本文立足于老年犯罪人这一特殊群体,对老龄化社
2、会背景下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等进行了分析,针对老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犯罪的特点以及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心理等因素,提出了老年人刑事责任应当轻缓化的观点。在从理论基础、社会基础和现实基础三个方面分析了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正当性依据后,提出了老年人刑事责任轻缓化的具体落实措施,包括在刑事实体法上对老年人的定罪量刑的从宽规定,在刑事程序法上对老年人作出特殊规定,以及构建老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等。第一章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概述第一节 老年人刑事责任的概念解析一、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提出2002年10月,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88岁的韦有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韦有德因此成为“中国司法
3、史上年龄最大的死刑犯”。宣判后,韦有德对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湖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韦有德因邻里纠纷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鉴于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对邻里关系的处理方式欠妥,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省高院终审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此案在社会和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争论的焦点集中于老年人该不该判死刑? 死刑要不要设定年龄的上限? 2009年2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周志评等人诈骗案,现年99岁高龄的周志评伙同两名同伙共同诈骗被害人陈先生74.9万元,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周志评诈骗的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使判处最低的法定刑十年,也要坐牢到109岁。周志评案件的发生再次引发社会对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关注。目前,无论是我国刑法典还是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都没有对老年人这一特殊人群犯罪如何定罪量刑作出专门规定。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年龄只设了下限规定,如未满十四周岁的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上限,我国刑法未作规定。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韦有德案和周志评案并不是个别现象,日前
5、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现象日趋严重,老年人犯罪特别是高龄犯罪的比重在日益增大,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刑法理论上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探索对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有别于青壮年犯罪的特殊处理。二、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界定概念的界定是研究问题的前提,要研究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轻缓化,首先必须弄清什么是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老年人刑事责任这一概念包含对老年人范围的界定以及对刑事责任概念的厘清。(一)老年人的年龄界定对于老年人的年龄界定,国际社会的划分标准并不一致。西方发达国家将规定的65岁退休年龄作为老年期的起始标准。1982年联合国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上提出以60岁为老年期的开始年龄
6、。世界卫生组织将44岁以下的人群称为青年人,45到59岁的人群称为中年人,60到74岁的人群称为年轻老年人,75到89岁为老老年人;90岁以上为长寿老年人。人口学认为,6069岁为低龄老年人口,7079岁为中龄老年人口,80岁以上为高龄老年人口。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是指60岁以上的公民。那么如何确定参与刑事诉讼的老年人的年龄界限呢?众所周知,由于我国尤其是大城市生活质量及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我国公众的期望寿命已经延长。根据统计,1982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为67.77岁,1990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为68.55岁,而到2005年底,我国人口预期寿命为71.95岁。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
7、表的2006年世界卫生报告,我国男性平均寿命70岁,女性74岁,人均寿命72岁。而随着生活水平和医疗技术的进步,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还会进一步提高。因此,关于老年人的界定也应当充分关注到这一特点。如果将老年人的年龄界限划得太低,比如统一按照社会所界定的退休年龄即男六十岁、女五十五岁确定,显然,进入这一范围的老人数量太过庞大,不利于一些刑事政策的合理运用。笔者建议按照70岁的年龄确定刑事诉讼意义上的老年人界限。强调以70岁为特殊标准,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合乎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年满 70 周岁的老年人应当治安拘留的不予执行”的规定,可以在刑事案件中参考适用。二是合乎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
8、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中明确将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老年人界定为70岁以上。三是合乎法理。由于刑事处罚比治安处罚更为严厉,在认定老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时不宜更低。(二)刑事责任的概念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刑法学界众说纷纭。我国刑法学者赋予刑事责任五花八门的定义,再加上大陆法系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的概念的使用极其混乱。“没有哪个部分的研究比刑事责任论更凌乱不堪、更叫人摸不着头脑了。” 黎宏:关于“刑事责任”的另一种理解,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2期后果说认为,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规定,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张令杰:论刑事责任,载法学研究,1986年第5期责难说
9、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实施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国家的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所做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曲新久:论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本质,载政法论坛,1994年第1期义务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负有的承受国家依法给予的刑事处罚的特殊义务。 张京婴:也论刑事责任,载法学研究,1987年第2期负担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由于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引起的,其程度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的,具有应受刑事惩罚性的一种负担。 王晨:刑事责任的一般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8页或者,体现国家对犯罪的否定性评价并由犯罪人来承受的
10、刑事上的负担。 张智辉:刑事责任通论,警官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页法律关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与刑罚所体现的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李居全:刑事责任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2期还有学者将后果说和责难说相结合,认为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所给予的否定的政治评价和行为人应承担的一种法律后果。 樊凤林:略论刑事责任,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6期上述概念虽然表述各异但是从实质上来讲其核心意义是一致的,即刑事责任是犯罪成立后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只是在具体的定义上因为表述不同而表现为义务说、责难说、负担说等等。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绝大多数刑法条文是在犯
11、罪的法律后果这个意义上来使用“刑事责任”这一概念。例如刑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款的含义是故意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意思是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再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款的意思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承担法律后果。因此有学者指出,“不论是在刑法的规定上,还是在刑法学的理论上,人们对刑事责任都是作为犯罪的法律后果来理解的”。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4页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带有明显的义务色
12、彩和结果意味,刑事责任和犯罪成立本身没有太大的关系,其更多的是体现在犯罪以后对犯罪人的处罚上,刑事责任本身具有实体的惩罚性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刑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包括各种刑罚的和非刑罚的处罚方法。第二节 研究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的现实背景一、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老年人犯罪不断增多(一)老龄化社会的定义及特点1999年是国际老年人年,标志着人类全面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被公认为21世纪世界性的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人口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美国战略与国际研究中心专家PS黑威特先生在中国老龄委员会的讲演时曾说:“人口老龄化将重塑21世纪的世界”。张
13、昌彩:人口老龄化:影响、特点与对策,载开放导报,2008年第3期根据联合国规定,老龄化社会是指一个国家 60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以上。我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200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8811万人,占人口总数的6.96,我们已经接近老龄化国家;2005年底全国1人口抽样显示,我国总人口数达到130756万人,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到10055万人,占总人口数的7.7。高和荣:未富先老”,中国面临三大挑战,载光明日报,2006年7月20日国家统计局2009年2月26日发布的“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底,我国60岁
14、及以上人口达到15989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2%,其中65岁以上人口达10956万人,占人口总数的8.3%。 数据来源“中国人口网”:http:/ 涂国虎:硕士论文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四是人口老龄化程度地区差异较大,农村明显高于城市,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明显快于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上海于1979年进入老年型社会,是中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地区。预计最迟进入人口老年型社会的是宁夏地区,将于2012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时间跨度长达30多年。五是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发展水平不适应。世界大多数国家是在人均GDP达到一万美元时进入老龄化社会的,而我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人均GDP刚超过一千美元时就进入老龄化社
15、会,因此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缺乏充分的准备,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养老机制尚未健全,因而我国的社会老龄化成本较高,并且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比较突出,其中就包括老年人犯罪问题。(二)老龄化社会的基本格局及发展趋势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呈现加快发展的趋势。根据2010年1月29日召开的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主任会议的介绍,2009年,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6714亿,占总人口的12.5%。与上年度相比,老年人口增加725万,老年人口比重增加0.5个百分点。高龄化程度进一步加重。10年来高龄人口增加了近一倍。2009年,80岁以上老年人口突破了2000万。跨过中度老龄化门槛的地区进一步增多。截止2008年
16、底,上海市老龄化程度已经达到21.6%,部分大中城市核心区和部分地市老龄化程度也相继超过20%。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发表的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得出的结论:21世纪中国人口老化趋势分成三个阶段:从2001年到2020年的第一阶段,是中国社会快速老龄化阶段,期间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长率3.28%,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到2020年,预计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达16.1%,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达11.2%,人数分别达到2.34亿人和1.64亿人,80岁以上老人2020年达2200万人;第二阶段(2021年到2050年)是加速老龄化阶段,平均每年增
17、加620万老年人口,2050年老龄人口将超过4亿,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占总人口的1/4;第三阶段的2051年到2100年是稳定的重度老龄化阶段。2051年中国老龄人口达到巅峰的4亿3700万,约为少儿人口的两倍,老龄人口将持续稳定在占总人口的31%左右。老年人口规模日益增大,对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受人口流动迁移影响,农村老龄问题更为严重。(三)老年人犯罪的现状分析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深化,老年人口数量越来越大,老年人犯罪现象也越来越突出,从整体上看老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从总体上看,犯罪总量不大,但是呈现增长态势。以上海市为例,根据统计,2007年至2009年上半
18、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共办理60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案件335件,425人,其中2007年108件,136人,2008年145件,185人。第二,从年龄阶段来看,犯罪的年龄段相对集中。上述统计中60-65岁的老年人是主要的涉案主体,有308人,占总数的78.17%,66-70岁有17人,70岁以上的有19人。第三,从案件的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犯罪往往呈现智能性、间接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老年人往往社会经验却较为丰富,其可以凭借自己的社会经验和智能达到犯罪目的。例如有的老年人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实施合同诈骗和信用卡诈骗。老年人的心理和生理条件决定了其很少采取暴力性犯罪手段,有的并不直接实施
19、犯罪行为,而是通过指挥、教唆、帮助他人去实施犯罪。第四,从案件类型来看,涉及财产性犯罪的居多,呈现了相对集中的特点,其中以盗窃罪、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为主。第五,从犯罪对象看,老年人犯罪的对象多为社会弱势群体。老年人犯罪的对象一般为没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妇女以及残疾人等。老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一、老年人心理方面的特征所致。老年人精神与身体衰退,感官功能降低,反应迟钝,往往表现为以自我为中心、固执、偏狭、幼稚、容易被激怒的心理特点,因而有时会因琐事而感情突然爆发并实施犯罪。老年犯罪中的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大多是由于邻里纠纷和一般民事纠纷引起的,起因较小但是矛盾升级较快,最终酿成恶
20、性事件。二、老年人身心疾病的影响。进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身体机能和精神状态的改变,导致老年人无法适应所处的社会生活环境。有的犯罪则是因老年期精神障碍或老年型精神病所引起,有的有的因长期封闭生活而产生心理疾病和心理障碍,不能正确看待社会现实,导致违法犯罪;有的因性心理变态而实施犯罪。 吴多辰:构筑预防老年人犯罪的社会防线,载法学杂志,2003年第1期三、法制观念淡薄。在老年人犯罪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人最多。因为其文化素质很低,自我约束能力差,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及其淡薄,致使犯罪难以避免。四、迫于经济上的困难。老年人由于丧失了劳动能力,只能依靠子女的赡养或者退休金维持生活。有的甚至被子女遗弃而没有任
21、何经济来源。因此有的老年人可能从事财产犯罪活动,用来解决经济问题。二、我国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存在立法空白对于老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没有专门规定,而在两高、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相关刑事办案规定过程中,体现了对老年人涉嫌犯罪时的从宽处罚精神。如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中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快速办理;200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对于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确需提起公诉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司法部关于
22、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对70岁以上老年人等主体涉嫌犯罪的,但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如确系主观恶性不大、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适用刑事和解。我国现行刑法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是在第十九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做出了有别于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宽缓化规定,而对于老年人的刑事责任则没有专门明确的规定。老年人与未成年人一样,由于心理和生理上的因素,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缺陷,都属于刑法上的特殊主体,应当作出专门的规定。所以现行刑法在
23、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和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认定上存在不公平性。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增多的趋势不可避免,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没有解决,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在司法实践中仅仅依靠两高的司法解释来解决老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是不系统、不规范的。因此从刑事立法上完善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势在必行。第三节 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现状及本文的观点一、学界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观点分歧对于老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应当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出特殊规定,不应当对老年人犯罪网开一面。有学者认为,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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