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美国打击色情物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与困境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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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打击色情物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与困境探究 胡国平【摘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1957年开始掀起审查色情案件的高潮,形成了一系列先例,确立了“硬核色情物品”和“儿童色情物品”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原则。但是美国社会,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对色情物品的危害、淫秽物品的标准以及色情物品受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等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导致色情物品泛滥成灾。 【关键词】硬核色情物品;儿童色情物品;罗斯先例;米勒先例;逐案审查 一、什么是“色情物品”(pornography)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关于“色情物品”的法律定义困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半个多世纪。最早选择“露骨描述性的内容”(sexuall
2、y explicit content)作为“色情物品”的定义。1973年,在“米勒诉加州”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援用了1969年第三版新韦氏国际辞典关于“色情”的定义:“对淫荡(licentiousness)或猥亵(lewdness)的(文字或图画)描述:对性欲行为(erotic behavior)的描述旨在引起性欲。”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始终没有给“色情物品”下过明确的定义。 从联邦最高法院和州法院的判例来看,“色情物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淫秽物品”(obscenity)。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每一宗色情物品案件分别对“淫秽物品”下了不同的定义。从“捷克百里斯先例”开始,确立了只有“硬核色情物品”(
3、hardcore pornography)才是“淫秽物品”,但是什么是“硬核色情物品”,一直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第二类是“儿童色情物品”(Child Pornography)。在1977年之前,仅有加州和纽约州立法禁止在制作色情物品的过程中利用儿童,或者利用儿童传播色情物品,或者表演色情。一直到1982年,联邦最高法院才在“纽约州诉弗博”(New York vFerber)一案中判决,儿童色情物品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第三类是“猥亵物品”(indecency)。虽对性有露骨的描述,但不构成“儿童色情物品”和“硬核色情物品”的,都属于“猥亵物品”。“猥亵物品”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二、联
4、邦最高法院审查色情物品案件的司法实践 关于色情物品要不要通过法律约束,从美国建国初期就是一个问题,但是一直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联邦最高法院才发现色情物品越来越多,而且对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了挑战。20世纪60年代,美国发生性革命。20世纪70年代,又发生反色情运动。联邦最高法院压力日增,随之,审查色情物品犯罪案件的力度开始加大。 (一)厄尔沃伦(Earl Warren)就任首席大法官期间(1953年1969年) 联邦最高法院大规模审查色情物品案件是从厄尔沃伦就任首席大法官开始。1957年,发生了“罗斯诉美国”(Roth vUS)案。罗斯是一位出版商,因邮寄淫秽物品广告和书籍被宣告有罪。联邦最
5、高法院在的判决中宣告,“淫秽物品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即淫秽物品不包括在宪法保护的言论与出版自由之中。判决认为,“对普通群众来说,”“从整体上来看,主题对性兴趣能够产生吸引力”的物品,就是淫秽物品;对于符合“当地当时的社区准则”的,“具有可作为补偿性的某种社会价值”的色情物品,不是淫秽物品。这就是著名的“罗斯先例”1。 在罗斯案之前,清楚表达淫秽物品标准的著名判例是1868年的“黑科林诉里根纳”(Hicklin vRegina)一案,该案判决认为,任何旨在“使思想不设防的人受到不道德的影响而堕落或道德败坏”的物品即被认定为“淫秽物品”,而且会受到惩罚。罗斯一案的判决没有遵循“黑科林先例”
6、,而是对“淫秽物品”作了严格的界定。 在罗斯案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在援用“罗斯先例”的过程中遭遇了很多困难,因为“罗斯先例”没有说明“社区准则”的含义。在厄尔沃伦就任首席大法官期间,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拜伦怀特(Byron White)和阿瑟戈德堡3(Arthur Goldberg)认为,只有“硬核色情物品”不受第一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 1964年,发生“捷克百里斯诉俄亥俄州”(Jacobellis vOhio)一案,该案牵扯到俄亥俄州有没有权力禁映法国电影爱人(Les Amants)。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该电影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是不同意将此判决作为
7、以后判案的根据,因为9名大法官中有4位发表了不同意见,而且支持的和反对的意见都没有超过2名大法官支持。在此案中,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认为,除了“硬核色情物品”之外,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所有的淫秽物品。他在判决意见中说:“今天,我不试图用寥寥几笔就对我所理解的这类物品(指硬核色情物品)作进一步的界定,而且我从来没有成功地用浅显易懂的语言作过界定,但是当我看到它时,我就知道是它,而本案所涉及的电影不是。”2这句话一出笼,立即成为名言。因为斯图尔特的言下之意是,我并不知道什么是“硬核色情物品”,但是当我看到它时,如果我能勃起,那么就是“硬核色情物品”;如果我勃不起,那就不是。这句名言引起舆论哗然,因为联
8、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实行终身任职制,年龄都偏老。还好,当时(1964年)的大法官平均年龄不到62岁。就现任(2008年)9名大法官来说,平均年龄708岁;70岁以上的有6位,平均年龄达76岁。假如让这9位审理色情物品案件,他们由于年龄关系,看什么都勃不起,那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是不是可以逍遥法外?联邦最高法院每周都有一个“电影日”,这天放映的是涉嫌“淫秽物品”的色情电影。假如大法官像男性妇科大夫一样看多了就无反应,又会是什么结果? 1966年,在“麦茅斯诉马萨诸塞州”(Memoirs vMassachusetts)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同意对“罗斯先例”作进一步的修改。判决认定
9、,(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那些“明显令人讨厌的”(patently offensive)、“完全没有补偿性社会价值”(utterly without redeeming social value)的色情物品。然而,在本案中,仍然没有一种意见受到大多数大法官的支持。 (二)沃伦伯格(Warren Burger)就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期间(19691986) 1971年,在“科恩诉加州”(Cohen vCalifornia)一案中,科恩因在夹克衫上印有“操征兵”(Fuck the Draft)(反对为越南战争征兵)字样而被加州法院宣告有罪。联邦最高法院判决认为,除非是淫秽物品或者针对具体个人或
10、组织的言论,因其挑衅性而会导致暴力行为,否则,一州不得限制令人讨厌的言论。但是大法官哈里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持反对意见。他认为,故意利用设计的亵渎性语言侵犯不乐意接受的观众,就应当认定其为挑衅性行为。 1972年,发生了著名的“米勒诉加州”一案(Miller vCalifornia)。玛维米勒(Marvin Miller)是美国西岸最大的色情物品经销商。1972年,他因邮寄5本宣传色情物品的广告小册子,而被加州法院宣告有罪。1973年10月,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原判。本案判决采纳了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的大部分意见,并对“淫秽物品”的标准作了新的解释,取消了“罗斯先例”中的“具有
11、可作为补偿性的某种社会价值”的标准。沃伦伯格认为,一部作品如果从整体上来看都是让人产生强烈的不健康的性欲;如果展示“赤裸裸的令人恶心的性行为”;如果“缺乏严肃的艺术价值、文学价值、政治价值和科学价值”,那么这部作品就是“淫秽物品”1。 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还审理了“巴黎成人剧院诉斯拉顿”(Paris Adult Theatre I vSlaton)一案。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剧院能不能在公共场所向“愿意观看的成年人”(consenting adults)放映成人电影。判决认为,即使成年人自愿观看,一州可以规范在公共场所利用淫秽物品的行为。 1982年,发生“纽约州诉弗博”一案。联邦最高法院判决,
12、假如对被禁止的行为有准确的界定,第一修正案不禁止针对儿童色情物品的法律限制。一州从生理上、心理上和精神上保护儿童的权益比冒险禁止受保护的表达更重要,尤其是在这类表达的社会价值微乎其微时。儿童色情物品法不要求所限制的物品是淫秽物品。大法官布伦南认为,在适用儿童色情物品法时,即使对儿童的描述有重要的文学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医学价值,都违反第一修正案。一州在立法上的利益远远小于在查办这类真正的色情物品案件中获取的利益1。 1985年,发生“美国书商协会联合公司诉户诺特”(American Booksellers Association,InevHudnut)一案。印第安纳波利斯市(In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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