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的正义性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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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的正义性探析 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的正义性探析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的正义性探析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的正义性探析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 正义是司法的灵魂。恢复性司法在处理少年犯罪实践中的尝试,为我国应对严峻的少年犯罪开辟了新的思路,但对恢复性司法存在的误读,也引起了人们对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正当性的质
2、疑。恢复性司法与传统报应性司法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所体现的兼顾多方利益的实体正义与多方参与的程序正义,对落实“双保护”原则及构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独特作用,让我们相信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之必要。关键词 恢复性司法;少年刑事司法;司法正义中图分类号 D912.7文献标识码 A一、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实践探索的特点报应性司法强调公共权力在解决刑事纠纷中的垄断作用,注重通过当事人间的隔离、对抗等发现真实,并以对犯罪的惩罚为目标。与此不同,恢复性司法强调个人权利在解决刑事纠纷中的作用,注重通过受犯罪影响的各方会面和相互尊重基础上的沟通,满足各方由犯罪引起的需要,以
3、追求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目标。由于恢复性司法处理纠纷的过程显得更为平和、更能体现对纠纷各方的尊重、更利于帮助各方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更重要的是还可以避免刑事司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标签”影响,因此,恢复性司法更符合少年特点和少年刑事司法目标,而被世界许多国家与地区首先运用于对少年犯罪的处理。在我国,尽管人们的传统报应观念依然强烈,并深受少年犯罪日趋严重的困扰,但体现宽容思想,重视利益平衡,强调特殊保护的恢复性司法,也很快被许多少年司法实务工作者所接受,并被运用于对少年犯罪的处理。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系统应对犯罪的模式,强调受犯罪影响的各方共同参与对犯罪的处理,在相互尊重的基础
4、上,围绕犯罪的原因、危害、责任等进行的充分沟通,就道歉、赔偿、接受矫正等侵害者的道义(具体)责任达成协议并予以切实兑现,以此恢复或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因缺乏对恢复性司法理念与程序的系统理解,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冠以恢复性司法名义的少年司法实践探索,常常是有其名而无其实,呈现出以下特点:(一)重恢复形式,轻修复过程恢复或修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西方恢复性司法发展出“受害人犯罪人和解”、“恢复性会议”、“圆桌审判”等诸多形式,并主要借助这些形式,促使有关各方通过平等沟通,以满足各方由犯罪引起的合理需要,达到修复社会关系的目标。与此不同,我国的少年司法实践探索,通过借鉴国外
5、经验,总结自身实践经验,虽然也形成了“听证”、“圆桌会议”、“调解”、“和解”等创新形式,但主要是在司法人员的主持下,围绕侵害人的侵害事实,及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而进行的,因此,尽管有的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有的侵害人也因此能够获得从宽处理,但恢复或修复关系的过程常常因缺乏充分的沟通而被淡化,参与程序的各方,并不能了解侵害的原因、危害等全部事实,无法获得由犯罪引起的合理的心理与情感需要的满足。(二)重轻缓处理,轻恢复结果与面向过去,关注犯罪与惩罚的报应性司法不同,恢复性司法面向未来,更重视揭示犯罪真相,认识危害与原因,落实受犯罪影响各方的责任,尤其是侵害人的道义与法律责任,追求恢复或修复被犯罪所破
6、坏的社会关系。但在目前的少年司法实践中,人们更关注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和轻缓化的处理结果。然而,在少年司法中,由于赔偿是犯罪少年法定监护人的责任,赔偿是否到位并不能反映侵害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不能改善侵害人重返健康成长道路的外部环境,因此,对侵害少年的轻缓处理,并不是恢复性结果。在恢复性少年司法中,恢复性结果产生于平等基础上的沟通这一恢复性过程。(三)重权力干预,轻民主参与传统报应性司法由国家垄断对犯罪的处理,也正因为公共权力深度介入对犯罪的处理,容易造成对公民权利,特别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被害人权利的侵害,所以,现代刑事司法改革无不重视通过公民权利、社会性权力、公共权力来控制
7、警察、司法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程序模式,强调通过受犯罪影响的各方参与对犯罪的处理,并赋予公民一定范围的协商处理刑事纠纷的权利,这种直接的司法民主形式,既可以起到有效地制约公权的作用,又可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我国恢复性少年司法的实践探索中,不论以调解、和解等什么形式出现,行使公权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司法调解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等,在组织和解或调解过程中,仍习惯于以权力主导纠纷解决过程,导致和解或调解过程中的自治性明显不足,从而使调解或和解不仅难以达到恢复性的效果,而且可能为新的权力腐败和司法不公大开方便之门。(四)重阶段效果,轻跟进措施恢复性司法是一种系统应对犯罪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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