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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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摘要:污点证人制度是西方国家刑事司法制度中重要的制度。该制度存在的法理基础是任何人享有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这也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守的一项证据规则。该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人,实现司法资源的有效使用。Abstract:Suspect-turned-prosecution-witness system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criminal justice systems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 The legal foundation of this system is that every
2、one enjoys the privileges of being forced to self-incrimination. This is also the common evidence rule in modern countrie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makes for disintegrating offender, and realizing the effective use of judicial resources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keyword:Stain witness、testify、exempt目 录引
3、言1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1(一)污点证人的内涵1(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内涵3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4(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起源4(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利益权衡5(三)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效率价值6三、构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相关问题分析6(一)我国类似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立法6(二)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7(三)构建我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设想8结语10参考文献11引言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綦江桥突然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重轻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628.22万元,这就是震惊中国“綦江虹桥垮塌案”。本案中,行贿人费
4、上利作为工程的施工承包方,对大桥垮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费上利通过担当检察机关的污点证人,指正受贿人林世元被给予了部分的刑事责任豁免,其行贿行为并没有受到追诉。2002年谢霆锋法拉利车撞毁一案中,廉政公署在调查中困难重重,一直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直到顶包司机成定国作为“污点证人”,案件才水落石出。随着“污点证人”制度在实践中运用,这一项制度逐渐受到公众关注。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却没有相关的规定。这项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是一项空缺。所以有必要对这种制度进行研究,以及如何根据我国情,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制度。一、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概述(一)污点证人的内涵1、污点证人的概念。污点证人制度是西方国
5、家刑事司法制度中重要的制度,对于我们来说是舶来品。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污点证人”,我国实践中也没有污点证人的提法。理论界对污点证人的定义有多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构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杨文:试论污点证人,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 年第 6 期,第 47 页。第二种观点认为,污点证人是指具有犯罪污点的证人陈学权: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初论,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 年第 3 期,第 72 页。第三种观点认为,污点证人是指具有犯罪污点,但因了解案情而被司法机关通知作证的诉讼参与
6、人周东瑞、马肃之:污点证人刑事豁免权简析,载人民法院报2002 年 9 月 30 日第八版。本文认为,污点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具有某种犯罪嫌疑,为了减轻刑罚或免于起诉,与司法机关进行合作,而被强制作为控方证人,提供证据证明被追究者犯罪事实的人。(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内涵1.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由于法学界对污点证人概念的认定不同,所以对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内涵也有不同的认定。第一种观点:“具有犯罪污点的人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自愿作为控诉方的证人,从而可以免受刑事的追究或者给予刑事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因此获得的对其不利的证据不被采用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郭松、吴贤静
7、: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探析,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3期,第49页。”第二种观点是:“证人本身具有一定的犯罪嫌疑,因与已被控诉的犯罪行为具有某种牵连,而与控方达成某种交易,达到回避对方对自己的控诉和指证犯罪嫌疑人罪行的双重目的,由法官签发豁免令后,控方以免于追究该证人的罪行为条件,获取证人的指认和证明。”张春霞:论污点证人之豁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74页。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就是指在特定重大案件中,控诉机关为换取某些重要、关键性证据以追究更严重罪行,对其中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同人给予减轻刑罚或免予起诉,或不以其陈述及以其陈述为线索发现的其他证据追究其罪行的制度
8、。2.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具有附带条件性。污点证人作证豁免不会随意被启动,只有在掌握案件重要证据的污点证人以“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为理由拒绝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为了获取证据,才会启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其次,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双面性。一方面,污点证人放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后,就必须提供任何司法机关想要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即使其中有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一旦获得相关的证据后,就应当履行之前相应的承诺,给予污点证人减轻或免除相应的刑罚,或在随后的刑事诉讼中,不使用对污点证人不利的证据。作证豁免制度启动后
9、,经污点证人放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后,作证豁免就成为一种双向强制性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具有局限性。这一证据使用制度,应只限于某些重大案件,例如贪污受贿案件、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案件、毒品案件等。这一类案件往往是团伙作案,且这类案件隐蔽性较高。证据获取较难。而案件案情较轻,隐蔽性较低,取证容易的案件,并不适用该制度。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特征中可以看出,是司法机关对“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妥协。如果这一制度不加以限制,一方面会增加司法机关的惰性,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应当在一般侦查手段无法获取证据的情况下
10、才使用的一项制度,所以应当加以严格限制。二、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一)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起源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最早起源于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又叫“拒绝自我归罪特权”,它的意思是指“任何人都没有背叛自己的义务” 是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一,也是联合国确立的最低刑事司法准则之一。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面对刑事指控的时候任何人都平等地享有下面规定的最低限度的保障:“不被强迫做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核心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自己犯罪享有沉默权和拒绝供述权,基于此项权利,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
11、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它证据,追诉方不得采用强制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某一案件事实作对他自己不利的陈述,否则,以强制手段获取的证据无效。这一权利来源于“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的古老格言。该权利起源于17世纪后期的英国,1639年英国王室法院审理李尔本印刷出版煽动性书刊案,强迫李尔本宣誓作证,他因拒绝而被施以鞭笞和枷刑。1640年李尔本在国会呼吁通过法律确立反对被迫自证其罪的规则,得到国会的支持。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得以通过法律予以确立。其后该原则受到普遍推崇,美国将其写入宪法第五修正案,上升为宪法性权利。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也都承认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该原则现已发展成
12、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刑事诉讼准则。法律规定了沉默权,在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同时,却给司法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建立在两者之间实现了平衡,在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之间实现了统一。同时也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的多元化的价值趋向。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对沉默权的一种变通,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又最大程度的收集了犯罪的证据。实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司法机关而言是为了追诉更为重大的犯罪。保护更为重要的法律权益,对放弃不自证其罪特权的证人实行豁免,换取证人的出庭作证。对于污点证人而言,放弃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向司法机关提供关键性的犯罪证据,换取减轻刑罚或者免于起诉的处
13、理。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以较小的代价换来了对“反对强迫自证有罪特权”的维护,保障了证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实现了对犯罪的有效打击。(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利益权衡刑事诉讼中利益权衡是指,在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活动中,当两种以上的利益不能兼得或相对立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国家及其代表官员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确认某一或某些方面更为优越而放弃另外的方面。权衡与选择的原则“尽可能满足多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 ”也即常言所说的“两害相比取其轻,两利相较选其重。”利益权衡要求解决刑事诉讼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往往需要通过对冲突某一方或双方的相对牺牲或割让来实现。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正是在打
14、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维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进行选择,利益权衡后而产生的。根据任何人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证人享有不自证其罪的特权,而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有效打击犯罪,法庭有权要求证人提供证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证人坚持不自证其罪的特权,则会对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案件相关证据时造障碍。另一方面,如果法庭强调有权获得任何人的证言,有权强制证人作出自我归罪性的陈述,则与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这一国际刑事诉讼准则相冲突。为了更加有效的惩处重大刑事犯罪,国家不得不进行利益的权衡,对污点证人实行豁免,通过对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减轻或免除刑罚,换取污点证人为控诉方提供重大罪行的证据。既不违
15、背任何人不被强迫自我归罪特权的原则,充分保障人权,又可以获得追诉更为重大犯罪的证据,实现打击犯罪的目的。所以说,对污点证人实行作证豁免实际是放弃部分追惩权以有效打击重大犯罪,是对打击轻微犯罪与重大犯罪进行权衡之后作出的选择,是对刑事诉讼中利益权衡的贯彻。(三)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效率价值公正和效率是现代法治国家追求的基本价值。追求以最经济的方式来实现公正,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司法效率越高,解决社会矛盾越迅速、越彻底,司法对社会的贡献就越大。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需要的是快捷的司法救济,司法效率不高,即使裁判再公正,也将变得毫无意义。因此,我们追求的是具有效率的公正。当今世界各个国家刑事犯罪率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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