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论文构建数字图书馆版权许可领域的“三赢”模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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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数字图书馆版权许可领域的“三赢”模式 构建数字图书馆版权许可领域的“三赢”模式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构建数字图书馆版权许可领域的“三赢”模式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构建数字图书馆版权许可领域的“三赢”模式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 在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传统的版权越来越多地受到了来自现代科技的冲击。数字图书馆的出现与兴起正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它对知
2、识的传播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事物都有两面性,在这一新兴事物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何协调版权人、数字图书馆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健康发展成为摆在眼前的重要问题。关键词 数字图书馆版权默示许可一、 数字图书馆的概念在传统意义上,图书馆是指“搜集、整理、收藏和交流文化资料,以供读者进行学习和参考研究的文化机构,依其服务对象与工作范围分为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工厂图书馆、科学图书馆等。”和传统图书馆相比,网络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是以数字化形式保存大量的信息资料,并将这些信息资料上载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使之成为公众有机会接触的公共资源。数字图书馆因其能够提供图书资
3、料的在线、高效、多媒体、信息流量大的阅读、检索与复制服务,从而突破了图书馆传统概念。但是在将数字技术与图书馆结合起来的时候,版权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在信息利用上,版权人、社会公众及数字图书馆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利益冲突。二、 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现状依照我国现行版权制度,目前网络版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对作品的网络传播的管理力度更是明显不够。版权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可以被别人任意的在网络上进行传播而事前却未经过版权人许可,版权人也得不到应有的报酬(事实上,很多内容提供商根本没有支付报酬的意图)。产生网络使用作品版权状态混乱的原因有三:一是部分网站(无论是个人收藏性质还是商业网站)版权保护意识淡薄,
4、不遵守著作权法的法律规定;二是对于“浩瀚无边”的作品,网站没有一个畅通的授权渠道去获得每一个作者的授权(而并不是多数作者不愿授权);三是由于各类作品、作者数量巨大、且作者分布广泛,要求网站自身必须取得每一位版权人的许可不具有事实上的可操作性。三、现状呼吁新制度的构建衡量版权法相关规范的标准应当是看其调整的版权人、数字图书馆及公众三方的利益之和是否达到最大值,经济学中,当利益人得到利益最大化而又未损及他人的利益时,这种状态称之为帕累托最优。版权法如何规定以达到数字图书馆的使用的帕累托最优呢?目前,版权人因为害怕其利益在网上得不到保护而不敢、不愿许可其作品上载于互联网,其相关利益自然也就无法实现;
5、数字图书馆则困于海量的许可上载和使用而不能将新的、更丰富的作品纳入,使其服务和质量大打折扣;没有源头活水的供应,作为饮水人,处于信息消费地位的信息接受者也就无法获得和使用更加丰富的信息。可以说,版权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使得现在版权人、数字图书馆及公众三方的利益实际上都是最小化。正如学者发出的感慨:如果说全世界对网络著作权保护都觉得力不从心的时候,是否应当考虑一下制度本身的问题。一项权利如果不能被社会广大公众认可,这一权利也就形同虚设。换言之,一部法律制定的结果使社会多数人进入违法行列,这部法律便不会为这个社会服务了。因此,为了能使版权人、数字图书馆及公众三方的利益之和达到最大值,笔者试图在本文
6、中大胆的构建一个“三赢”的适用于数字图书馆领域的版权制度:即实行“有限制”的默示许可使用制度。四、数字图书馆的“有限制”默示许可使用探讨1.默示许可使用概述我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版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在这个规定中,使用人有偿使用版权人已经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有一个前提:除版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对于这种规定,一般称之为“准法定许可使用”,但笔者认为,应称之为“默示许可使用”。因为,法定许可使用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有偿使用作品而无需经过版权人同意的。而在前款的规定中,他人能否有偿
7、使用版权人的作品实际上仍然取决于版权人本人的意志,只要版权人做出“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他人即无权对其作品进行使用。因此,只要版权人在其作品发表后并未做出“不得转摘、摘编”的申明,即表示版权人“默示许可”他人对其版权作品进行有偿使用。这种“默示许可使用”既然是经版权人“默示同意”的,就不应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范畴,从性质上说,它更近似于版权人的授权许可使用,是版权人的一种默示授权许可使用。在民法、知识产权法及诉讼法理论和实践中,这种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的“默示”行为都代表着当事人的一种明确的意思表示。2.数字图书馆的默示许可使用探讨了解了默示许可使用制度之后,有必要对数字图书馆的各方进行逐一分析
8、,以探讨默示许可使用制度在数字图书馆领域的可行性、实用性。(1)从版权人的角度来看,默示许可使用实质上是一种授权许可使用,只不过这种授权许可使用是一种通过不作为方式表示的,且是针对不确定的主体,类似于授权许可。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置版权人意志于不顾,否认版权人精神权利,不尊重其人格的情形。既兼顾了版权人的精神权利,又兼顾了版权人的经济权利。(2)从数字图书馆的角度看,默示许可制度相似于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只要版权人未做出禁止转载、摘抄的声明,数字图书馆就可以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但应向版权人支付报酬,并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出处。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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