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缺陷和司法保护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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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缺陷和司法保护摘要:股东享有知悉公司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股东知情权对于股东来说至关重要,2005年新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相关立法,虽然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但很多方面仍不够完善。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股东知情权立法,了解其内容缺陷并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各国相关立法,通过学习借鉴提出改进方法,以便于股东切实有效的行使股东知情权。关键词:股东知情权 立法缺陷 立法保护 国外立法例深析Abstract: The shareholder right to know the real situation of the power company. The shareholders th
2、e right to know about the shareholder is critical, in 2005 the new company law concerning the shareholders the right to know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while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rights, but many are still not perfect. This paper is mainly based on our shareholders the right t
3、o know about the content of legislation, defects and comparison of common law system and continental law system countries legislation, through learning from the improved method is presented, in order to facilitate the effective exercise of shareholders the shareholders the right to know.Keywords: Sh
4、areholders right to know Legislative defects Legislative protection The analysis of the foreign legislative cases目 录摘要 ()一、 我国股东知情权概述 (1)(一)股东知情权的涵义 (1)(二)股东知情权的法律渊源 (1)(三)保护股东知情权的意义 (2) 1.实现股东权益的基本路径 (2)2.对公司经营进行有效监督 (2)3.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必然选择 (2)4.世界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3)二、我国股东知情权立法缺陷 (3)(一)过度限制股东知情权 (3)(二)救济手段不
5、具备可操作性 (3)(三)法律责任不明确 (4)三、各国股东知情权立法比较 (4) (一)英美法系的知情权 (4)1.美国股东知情权立法概述 (5)2.英国股东知情权立法简介 (5) (二)大陆法系的知情权 (5)1.德国股东知情权立法概述 (5)2.法国股东知情权立法简介 (6)3.日本股东知情权的立法介绍 (6)四、我国股东知情权的完善设想 (7)(一)完善股东知情权范围 (7)(二)确认股东知情权的主体 (7)(三)明确责任追究制度 (8)(四)完善救济途径 (8)五、结语 (8)谢辞 (10)参考文献 (11)11一、我国股东知情权概述(一)股东知情权的涵义股东的知情权的存在与行使是股
6、东其他一切权利的根基,只有在切实保障了股东知情权的基础上才能谈及股东的其他权利。股东知情权作为股权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严格地说,世界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中并没有“股东知情权”这个名词,它是对一组股东权利集合、抽象之后的理论概念。股东知情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一切事务有了解、知悉的权力,包含查阅公司的会计原始凭证、传票、契约书、纳税申报书、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文件的权利。狭义的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仅有权查阅以上广义知情权中的部分内容的权利,尤其是不包括查阅原始材料的权利。我国新公司法上主要以七个条文集中规定解释了股东知情权的相关内容、行使及保障。其
7、分别是公司法第34条,第97条,第98条,第117 条,第146条,第 151条,第 166条。由以上法条可知,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查阅、复制公司内部相关章程、记录、决议、报告,并享有建议权和质询权,还有权获知公司高管的薪酬。股东查阅权是为了保证股东对公司事务的知情,使其能够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股东质询权是为了弥补股东查阅权的不足而设定的权利;股东有权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行为和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临时审查的制度则是对股东权益保护不可或缺的。我国新公司法大大地扩展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知情权也属于广义的知情权。在赋予公司股东知情权的同时,有的专家、学者认为过分地
8、扩张股东的知情权则会降低公司的运营效率,不利于公司的持续高效运转,还有可能泄露公司的机密,甚至有可能损及与公司交易第三人的权利,并因此主张对知情权进行限制。我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应有的天然权利,对股东这一权利的保护与公司的发展和公司利益的维护并不冲突,相反只有股东合理行使知情权,正确的作出判断和决策才能有力保障公司的发展。(二)股东知情权的法律渊源民法通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证券法;国务院制定的相关配套的行政法规,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等;国务院有关部委的部门规章,如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
9、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司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也都不同程度对股东知情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1参见股东知情权的渊源,http:/ 实现股东权益的基本路径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知情权,主要是通过公司财务报表,账簿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会议记录的查询来进行的。通过对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查阅,可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否良好,进而以确保知道自己投入公司的资金是否存在风险;而通过对股东会议记录的查阅,可以了解到公司的决议事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是否有侵害自己权益的行为;而享
10、有对公司管理人员的质询权,则是对公司事务的一种直接监督,从而对公司的一系列行为以求得一合理之解释。股东通过对上述文件的查阅以及质询权的行使,从而以保障其他权利的行使。2. 对公司经营进行有效监督在公司实务中,董事、监事和经理向公司履行其应尽的忠实义务,每个股东也可就董事、监事、经理的违法或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行使监督纠正权。在公司中虽然设置有监事会直接对股东会负责,但实际情况却与此大相径庭,大多数监事由公司内部人员担任,其工资,奖金等切身利益听命于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安排,再加上人事关系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使监事职权的发挥受到了一定的拘束,实质上监事会只对控股股东等少数股东负责,根本起不到实质上的监督
11、作用。而股东的知情权的行使,则完全改变了这一现状,它虽然只是股东所拥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中小股东通过对这一基础性权利的行使,促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不敢利用法律赋予他们的优势权力地位,为谋取个人私利,肆意践踏中小股东的利益,以保障公司的一切行为能得到有效的监督,从而保障商事活动的善良有序发展,最终促进社会财富的保值、增值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必然选择在民商事活动中,法律赋予民商事活动主体平等的地位。在信息社会,信息是具有巨大经济价值的资源,对民商事活动主体来讲,掌握信息却不一定是平等的。交易双方面对不对称的信息,就很有可能产生不自愿、不平等的交易结果,出现实质的不公
12、平。在现代信息社会,为了调整看似平等、正义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有必要赋予信息弱势一方知情权,以达到民商事活动中的实质平等地位与正义。 4.世界人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知情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股东知情权是民商法律应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股东知情权如同其它权利一样随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扩大其范围,股东知情权在私法领域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也是人权保护的最低需求,涉及人的尊严和基本生存权利的实现。因此,知情权的私法保护,也是人权保护的需要。 二、我国股东知情权立法缺陷(一)过度限制股东知情权法律未赋予股东绝对的知情利,公司仍可以“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进行对抗。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
13、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就是赋予了公司针对于股东抗辩的权利,限制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然而对于“不正当目的”,立法上却又没有给出详细的解释,公司可以在相当大的范围内任意解释,这个缺憾使得股东行使权利的时候处处受制,知情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同时股东是公司的控制者决策的制定者,这都需要对公司情况相当的了解,否则股东也会因为处于信息劣势而做出对自己不利的决定,而立法为此限制了前提,既要说明理由又要防止不正当目的。有学者认为从投资的基本原理来看,公司法以保护公
14、司利益为名而设定对股东知情权的抗辩机制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其否认了公司利益归根结底应当回归到股东的利益机制上来的天然特性,抹煞了公司利益与股东利益的一体性特征,等于鼓动公司对抗自己的“主人”股东。1参见股东知情权立法缺陷和司法保护,http:/ http:/ 条(1)中,该条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在公司正常办公时间、办公地点,查阅和复制第16.01 条第(5)款规定的任何记录,但股东必须在提出查阅和复制记录之日的前5 个工作日向公司递交书面的查阅请求。美国普通法也赋予了股东相当广泛的知情权,包括公司内部的各种账簿、记录、章程、登记乃至于各种公司内部有益于股东进行决策维护股东利益的各种信息。正因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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