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硕士学位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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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分 类类 号号 学学 号号 XXX 学校代码学校代码 1 0 4 8 7 密密 级级 硕士学位论文 论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论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 的证明责任分配的证明责任分配 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 XXX 学科专业学科专业:法律硕士法律硕士 指导教师指导教师:XXX 教授教授 答辩日期答辩日期:2014 年年 5 月月 23 日日 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Ful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Juris Master In terms of our country news infringe
2、 on the right to fame litigation proof of responsibility allocation Candidate: XXX Major : Juris Master Supervisor : Prof. XXX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In addition, the news against the burden of proof reputation particularity issues more comprehensive analysis and study, and through understan
3、ding of Chinas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pointed out the defects liability allocation criteria legislative stage in the infringement of proof. Again, 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efamation against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news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such infringement case agains
4、t the defendant in the news media is high, and points out the defamation lawsuit against the news proved dilemma faced by the allocation of responsibilities; through the use of the distribution of 华华 中中 科科 技技 大大 学学 硕硕 士士 学学 位位 论论 文文 II burden of proof in lawsuit America defamatory news in the “inter
5、ests“ and “public figures“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the press tort litigation as plaintiff of public figures and the ordinary citizens of two types of analysis point of view, the view in the continental law legal requirements classification as the base, the Anglo American interests for compleme
6、nt, and introduced the concept of “public figure“ America.The last of our news infringement liability allocation recommendations that defamation lawsuit are generalized inductive. Keywords: Defamation lawsuit against the news The burden of proof The principle of distribution Balancing of interests P
7、ublic figure 华华 中中 科科 技技 大大 学学 硕硕 士士 学学 位位 论论 文文 III 目目 录录 摘 要I Abstract.II 一 导论 (一)研究内容概述.2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4 (三)研究目的及意义.9 (四)研究内容和方法.11 二 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 (一)证明责任的概念.13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14 (三)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性分析.17 三 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现状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现状.23 (二)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立法现状.24 (三)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司
8、法现状.24 (四)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存在的问题.25 四 美国新闻诽谤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一)美国新闻诽谤诉讼的立法发展.28 华华 中中 科科 技技 大大 学学 硕硕 士士 学学 位位 论论 文文 IV (二)美国新闻诽谤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所涉及的概念.28 (三)美国新闻诽谤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29 五 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 (一)以法律要件分类说和利益衡量说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31 (二)区分原告为公众人物和普通公民的诉讼.33 (三)根据新闻侵权构成要件的不同适用证明责任分配原则.34 结 论.39 致 谢.40 参考文献.41 华华 中中 科
9、科 技技 大大 学学 硕硕 士士 学学 位位 论论 文文 0 一一 导论导论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新闻媒体在大众传播中起着越 来越重要的作用,新闻活动也更为广泛的介入到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此同 时,伴随着新闻媒体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1987 年我 国民法通则的施行,使得名誉权在民法上得到了确认与保护。此后,新闻媒 体侵害名誉权的案件频繁发生,以新闻单位作为被告的诉讼司空见惯。于是,在 此类诉讼中遇到的各种法学问题也不断出现。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与一般意义上 的民事侵权行为存在差异,新闻自由与人格权孰轻孰重成为解决此类案件需要考 虑的重要因素,因此笔
10、者认为,若想尽可能的平衡这一对矛盾,从民事诉讼法的 角度来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司法实务领域建立一种统一的审判标准,而建立 统一的审判标准的前提就是处理好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通 过证明责任的分配来达到权利之间的相对平衡,从而确定法院对新闻侵权诉讼审 判的一般标准。然而我国目前对于这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问题,在理论 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也没有统一的处理办法,因此对 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是有着重大的 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1993 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第 7 条规定
11、:“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 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由此看出,因为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不足,我国目前一直将侵犯隐私权归于侵犯 名誉权之下。但从法理上讲,隐私权与名誉权无论性质还是侵权方式上都存在着 很大的差别。因此,文章论述的名誉权仅指法理上的名誉权,不包含我国司法解 释包含的隐私权。此外,由于名誉权的主体是涵盖了自然人与法人在内的全部民 事主体,而自然人名誉权与法人名誉权(商誉权)在各方面有很大差别,基于本 文内容所限,凡无明示,所指名誉权皆限定为自然人名誉权。 华华 中中 科科 技技 大大 学学 硕硕 士士 学学 位位
12、论论 文文 1 (一)研究内容概述(一)研究内容概述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诉讼案件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与标准,应当尽可能地由 立法加以明确的规定,而作为侵权行为之一的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 配问题,应当由侵权行为法或者新闻传播法加以规定,但我国并没有侵权行为法 和新闻传播法。1993 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中就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这一内容来说,仅对根据法律构成要件界定侵权行为的标 准作出了一般性的说明。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 解答里也只是解释了普通的新闻侵权诉讼问题,并未涉及到证明责任分配的问 题。立法是建立在对此类案件理论研究的基础
13、上的,唯有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这类 案件在理论上加以深入的研究,才能更加科学的指导立法实践,从而为今后的特 殊类别的侵权行为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所借鉴,也为我国最终建立一般证明责任 分配标准提供帮助。 同时,对于美国此类案件证明责任分配中涉及的一些概念如公众人物、利益 衡量说,一些法院也已经加以引进,并且对相关案件作出了判决,受到了理论学 界的推崇。然而,由于公众人物、利益衡量说并没有被我国法律所确认,使得类 似的判决不能形成规范指导实践,导致了诸多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现象出现, 1因此,立法应针对此类案件的证明责任确定分配标准,从而减少关于此类案件的 违法情况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难以确定的情况发生
14、。 司法实践是调整新闻自由权与个人名誉权的最佳途径。法律既要保障公民的 名誉权又需保障公民能够自由发表言论不受限制。实际来说,这两方面在有些状 况下会产生矛盾,法律很难两者兼顾。更多时候,司法制度可以做的是寻找这两 个相互冲突的价值观之间更广泛的利益平衡。 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直观表明了新闻自由和名誉权何者优 1 例如 2002 年的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案与 2006 年的文清诉重庆商报案,案情虽然相似,且原告 身份都为大众知悉的公众人物,判决结果以及适用的依据却截然不同。参见王军:论舆论监督与公众人物 名誉权保护从范志毅名誉权官司说起 , 法学杂志2005 年第 1 期;王焕平
15、,宋素红:新闻侵权诉 讼中的过错及证明责任 , 青年记者2007 年 5 月。 华华 中中 科科 技技 大大 学学 硕硕 士士 学学 位位 论论 文文 2 先保护的问题。当事人权利的合理分配不仅仅取决于实体法上的规定,在很大程 度上也受到程序法的制约,而作为民事诉讼法“脊梁”的证明责任分配,更是在 此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这类案件证明责任 分配的标准持有不同的观点,归根结底是因为持不同观点的人对新闻自由权和名 誉权此两种权利何者优先保护的问题意见不一。 通常情况下,主张新闻自由权优 先的学者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更倾向于严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标准, 由原告方
16、承担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所有法律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这种分配原则必 然加重原告负担,从而通过这种方式保护新闻自由;而主张名誉权优先保护的学 者,则更希望将证明责任由被告方即新闻媒体来承担,这样,败诉的风险就转嫁 给了新闻媒体,公民的名誉权就得到了极大的保护。 可见,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保护存在着冲突,而这种冲突在民事诉讼法中很 大程度上体现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哪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就意味着承担败 诉的风险,同时也就意味着他所要求保护的权利相对来说较弱。因此,新闻侵害 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如何分配,决定着何种权利应当优先保护,也就是说,此类 案件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指导思想来源于新闻自由权与名誉权的制衡
17、,只有利用 利益衡量说处理好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矛盾,使之成为一种合理分配证明责 任的原则,法官才能够根据此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对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案件 进行正确的处理,而不会出现我国目前存在的对同类案件,由于不同法官对两种 权利之间孰轻孰重认识不同,而作出不同判决的情况。 通过上述的分析与比较,不难看出我国建立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 配特殊标准的必要性。实践中此类案件的激增,愈发显露出立法上的缺陷,因此 亟需确定一个统一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指导我国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从而 解决现行立法缺失导致的判决不统一的难题。同时经过对特定类型的诉讼案件证 明责任分配标准的深入剖析,有利于程序法
18、上合理制衡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 矛盾,从而为实体法上的规定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另外,这种从微观上对特定类 型案件证明责任分配标准的分析,在理论上也有助于我国在宏观上建立统一的一 般性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华华 中中 科科 技技 大大 学学 硕硕 士士 学学 位位 论论 文文 3 因此,为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建立一个特殊的标准,是应 该在借鉴美国类似诉讼中“公众人物”概念和利益衡量说基础之上谈论的,这种 特殊的标准是在将原告的身份进行区分为公众人物与普通公民,以便将新闻报道 的性质区分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新闻与涉及私人利益的新闻的前提之下完成的。所 以,能否建立特殊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
19、完全取决于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实践 中是否能够在适用利益衡量说的基础上引入“公众人物”的概念。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 国内研究综述国内研究综述 从现状来看,学术界针对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的证明责任问题的研究内 容并非大量存在,已经发表的论文著作里通常是把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的上位概 念也就是“新闻侵权诉讼”定为重点分析内容,着重分析下述两类问题:第一, 在我国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案件中,究竟是不是必须适用举证责任的部分“倒置” ,换句话说,针对大众媒介传播的报道内容的真实性与过错要件,大众媒介是不 是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需要由哪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第二,
20、 在我国的新闻侵害名誉权诉讼案件中,是不是需要参照英美法系的实质恶意原则 与公众人物理论,也即是在部分影响大众利益的诉讼里,公众人物作为提起诉讼 的一方,是不是应当就大众媒介的实质恶意承担证明责任等问题。 就第一个问题来说,学界有支持派与反对派的不同意见。 支持派大都是法学理论界的研究者。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关于“新闻侵权 诉讼举证责任”的问题解释为:在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原告应有事实依 据论证自己受到损害,而大众媒介作为被起诉的一方需要提出相关依据以证实报 道内容的非虚性 。1不过,王利明等人在其著作中认为我国司法采纳过错责任原 则是合理的。2法学教师杨磊、周大刚却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
21、在一般新闻侵权诉 讼中应该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告承担过错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3成涛认为大 1 王利明:新闻侵权法律辞典 ,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年,第 255 页。 2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侵权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 年,第 343 页。 华华 中中 科科 技技 大大 学学 硕硕 士士 学学 位位 论论 文文 4 众媒介需要按照报道内容非虚性的标准,但是过错的心理状态只能说是新闻工作 者的内在想法,他人一般很难证明。因此,他主张新闻法应把新闻内容的非虚性 和当事人是否存在过失或故意的证明责任交由被告承担。1对此,黄罕爽的观点比 较折中,他认为在媒体侵权案件中,媒
22、体和新闻报道人员应该对媒体报道的内容 是否真实负责。与此同时,只要其能够证明新闻来源真实可信,且经其慎重判断 有理由确信报道属实,则作为被告的媒体或作者均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此时与 报道是否属实无关。2姜淮超、徐嘉若等人也认为过错推定原则不仅仅在法理上是 合理的,而且具有合法的法律依据。3汝意骅也同样认为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应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如果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无法体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4 反对派则主要以新闻学界的学者为代表。中国传媒大学教授魏永征等人在其 著作中指出新闻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及“报道严重失实”之要件不应当由新闻媒 体或作者承担,而应由原告承担这一责任。5芮必峰认为为了充分发
23、挥媒体的舆论 监督作用,在新闻媒体侵权案件中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 原则。6解放军报主任编辑曹瑞林在其著作中指出:新闻侵权诉讼不应适用过错推 定责任原则,而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7为了避免举证责任的不公平分配,新华 社周甲禄在其撰写的文章中明确指出:原告应该对新闻侵权诉讼中过错以及虚假 性承担证明责任。8曾雨楼教授认为如果在我国的新闻侵权诉讼中采用举证责任倒 置,就会对大众媒介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权造成不利影响。9 针对第二个问题,理论界也有两种意见并存,有些学者赞同,有些学者不赞 同。但是,几乎全部理论研究都不赞同完全参照美国的立法。 3 杨磊,周大刚:起诉”媒体新闻法律热点
24、问题透视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年,第 133 页。 1 成涛:试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问题 , 新闻记者1990 年第 9 期。 2 黄罕爽:论新闻侵权中媒体的举证责任 , 政治与法律2005 年第 1 期。 3 姜淮超,徐嘉若:新闻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 当代传播2008 年第 1 期。 4 汝意骅:新闻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广东培正学院海报2011 年第 4 期。 5 魏永征,张鸿霞:大众传播法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第 147 页。 6 芮必峰,崔明伍:新闻传播法 ,安徽: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 年,第 157 页。 7 曹瑞林:新闻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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