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前治安案件查处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__毕业论文(设计)范文免费预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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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专业毕业论文范文尽在道客巴巴下载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短推进,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强治安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化建设,严格依法刑事调查措施,保障了办案质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一些办案过程中关键词:治安案件 存在问题 原因 危害 对策一、治安案件概述 办理治安案件是治安管理部门的一项主要职责,是治安管理部门规范,引导社会成员的行为,教育、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有效办理治安案件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具有重要作用。(一)治安案件的概念治安案件,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
2、律、法规,依法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以“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为原则立案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关于治安案件的定义,各种表述不尽一致,但我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解释和把握。1构成治安案件这一法律事实的核心内容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不是违反其他行政管理行为,也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经济、民事行为,更不是有悖道德的行为。2确认治安案件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与查处治安案件的相关法律规范。3确认治安案件的当时,必须认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如果在确认时,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应予以立案,也就不能
3、称为治安案件。当然,“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是立案机关在立案时的一种确认,即在当时根据通常情况,认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4治安案件必须是由法律授权的专门机关或组织,即公安机关立案确认的,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均无权确认治安案件和立案。(二)查处原则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第一、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
4、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第二、 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第三、 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三)有效办理治安案件的重要意义1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准确地查处治安案件,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视其情节与危害后果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这不仅能够惩戒违法者,使
5、其不敢再犯,并努力减少或挽回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同时,对其他可能从事违法犯罪人员也有着震慑作用和教育作用,使人们自觉遵纪守法,共同维护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2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公安机关的重要任务。查处治安案件都是依法追究那些扰乱妨害公共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人员的法律责任,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基础。现阶段,我国正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建设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精神文明,努力使我国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
6、因此,及时、准确地查处治安案件,对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有利于分析治安形势,提出治安对策 公安机关估计和分析一个地区一定时期的治安形势,评估标准的内容相当广泛,其中包括治安案件的发案率和查处率。治安案件的个案危害性虽不及刑事案件,但它的发案率大大超过了刑事案件,不仅量大而且面广,影响也比较大。因此,认真查处治安案件,及时掌握治安案件的情况,研究作案对象的特点和发案规律,就为公安机关分析治安形势、采取相应对策管理社会治安,提供了重要的客观依据。4 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充分保障
7、社会主义的民主;既要严肃处理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又要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切实做到不枉不纵。而且,只有对少数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予以处罚,才能有效地保护多数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切,不仅说明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相统一的关系,而且也是加强民主与法制的一条重要途径。5 有利于预防、减少犯罪,教育挽救违法青少年查处治安案件,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受到一定的痛苦与损失,让他认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从而接受教训并及时改正,以免走上犯罪的道路。尤其是一些违法青少年,由于他们的世界观尚处于形成之中,通过查处他们的案件对其及时进行教育挽救,往往能
8、够立竿见影,使其改邪归正,以此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6 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不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侵害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在新形势下,这一类治安案件大量发生。如果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查处,必然在群众中产生误解和不满。因此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治安案件,真诚的为被侵害人追偿损失,为群众排忧解难,从而密切警民关系,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普法的深入及公民法律、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民告官”的治安行政诉讼案件明显增加,公安机关败诉比率也呈上升趋势,因此,公安机关必须认真对待。查处治安案件一直是公安机关的主要工作,
9、也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随着全国范围执法质量活动的不断深入进行,在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违法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由于各级公安机关普遍存在着重刑事案件而轻视治安案件的问题,使得治安案件查处质量低的局面令人担忧。治安案件的个案危害性虽不及刑事案件,但它的发案率大大超过了刑事案件,不仅量大而且面广,影响也比较大,在当前经济转型期的形式下,如果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治安案件不能及时的依法查处或执法质量不高,必然在群众中产生误解和不满,从而影响警民关系,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当前,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思想认识问题
10、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治安案件立案查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少数民警片面地认为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社会危害性比较小,立不立案、查不查处不影响大局,不会对社会只需形成大的影响;二是怠惰情绪。查处治安案件程序繁琐,有的难度较大,有的忙活了几天案件,也不一定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如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公司财物案件的立案、查处等,用了很长时间调解处理,最后往往还不能成功,即便有的成功了,只要一方反悔,还得到法院处理。因此,少数民警出现了畏难情绪,而不愿去查处;三是查破治安案件的奖惩机制不如刑事案件的严格,效应不明显,因查破办理治安案件而立功受奖的现象几乎没有。因此,少数急于出成绩、给予成名的民警,办
11、理治安案件就会出现被动应付现象。(二)受理环节问题 1主动发现受理的案件少,被动受理的案件多的情况。主要原因是:一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二是有些治安案件的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或妨害社会管理的范围,而不涉及公民个体的具体利益,只涉及违法行为人之间的利益,且都是相互自愿、相互获利的行为。因此即便其他人知道了也不会主动到公安机关去报案,多数只能靠公安机关主动去检查发现。三是基层公安派出所警力少任务重,专项斗争一个接一个,民警之日疲于应付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无警力、无精力去搞治安案件受理检查工作。再则,即便是主动受理一些治安案件,也大多受利益驱动,只受理一些赌博、卖淫嫖娼、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罚款额较大
12、的案件。 2受理严重不足;治安案件的受理数远远低于治安案件的实际发案数。尤其是盗窃自行车、盗窃家禽案件,群众很少报案,甚至有的民警的自行车被盗了也不报案。主要原因是:一是群众认为报了案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专案专办,大多类似案件破不了,还不如不报;二是认为报案还要填写相关材料,既耽误时间又麻烦,所以干脆就不去报案了;三是对于在公共娱乐场所内发生的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有些业主不敢报案,也不愿报案。不敢保安是害怕惹火烧身,遭到报复,不愿报案是害怕报案了民警来查处,影响自己的经营。(三)立案不实问题2005年度,某市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全市应立而未立治安案件1886起,占全市治安案件总数的14.03%。立案
13、不实的原因:一是治安案件查处程序繁琐,一旦立案就要依程序行事,会牵扯不少精力;二是立案就要登记各种台帐,以应对每年必查的执法检查,麻烦;三是片面理解公安部提出的“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片面强调案件不破不立的方式来达到这一要求;一味强调发案少,认为发案多了就是社会治安没有搞好,工作没有做到位,怕承担责任,怕砸牌子。事实上,立案率高说明民警工作认真负责,立案和报案渠道畅通,同时案件多违法率上升可正确反映民警工作量和难度,以便向政府部门申请更多的经费和器材装备。有的甚至破了也不立,因为立案就要补台帐,增加了工作量。四是有些案件即便立案查处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如打架斗殴
14、案件,立案前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已达成一致协议,如果再立案查处,不仅民警工作量增加,而且当事人也因处理周期长而不满意。五是受本单位、个人利益驱动的影响,存在好大喜功,报喜不报忧,或多报喜少报忧的思想,造成治安案件有“不破不立,不处不立,处而不立”的立案现状;六是基层警力不足是一个重要方面;大量公安基础工作和担负着辖区一方平安的重任都需要基层民警来具体负责,其业务内容涵盖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户籍、人口管理、治安和刑事案件侦查处理、国内安全保卫等等,每一项工作都十分重要,都需要民警来具体抓。同时还要经常配合其他行政部门进行一些非警务活动,使我们的民警长期处于一种奔命状态,因此大量的
15、工作使本来就非常繁琐的治安案件查处变得无力顾及了,只有采取尽量少处理或淡化处理;七是部分当事群众由于所受损失、伤害不大,违法人员与受害人通过某种中介“私了”了案件,再加之怕麻烦等情绪作怪,而拒绝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配合弄材料,致使案件无法立案查办。还有一些因素也是导致治安案件立案不实的,如公安机关内部有些脱离实际的管理目标和考核指标制约了治安案件如实立案,立案标准没有严格统一,比较模糊,群众的治安案件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也造成大量的治安案件自行消化的原因。(四)重实体,轻程序问题遵守法定程序是执法机关正确执法的前提。严格的法定程序是法律规定的对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措施,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
16、效措施。治安处罚程序是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中遵循的步骤、顺序、形式和时限等。但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的旧观念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办案中程序违法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违反告知与听证上: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告知是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处罚决定前,告诉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有的民警将告知误认为宣告治安处罚决定书,由此不实行告知。实际上,第二、不告知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对听证范围之内的案件特别是较大罚额的案件,采取种种规避法律的方法不向当事人告知听证的权利,使本应依法按听证程序办理的,反而以一般程序处理,以达到所谓的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
17、案效率的目的。第三、对不属于听证范围之内的案件,个别公安机关因理解错误也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其结果是不能启动听证程序,引起当事人的误解和不满。(五)处罚权滥用问题治安处罚权中含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为解决纷繁复杂的治安问题,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主观能动性,公平公正的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全面实现处罚手段的社会价值,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很大的治安处罚决断权,包括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是否处罚、如何定性处罚等法律评价问题和处罚问题均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与其他自由权力一样,治安处罚自由裁量权从来不是无度的和不加制约的。相反,它的行使必须在法定范围之内,基于正当考虑,符合法定目的和精
18、神的要求,做到罚过相当,既要受到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双重规范,在实践中,这一权力的滥用较为严重:1不符合法定目的。即治安处罚权的行使不是“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是出于其他不当甚至违法的目的。现在,基层公安机关存在着的“有油水”案件争着办,“没油水”案件懒得办的现象。如“查禁赌毒黄”这本是老百姓拥护的大好事。然而当前却有部分公安干警打着“查禁赌毒黄”的幌子,把罚款、收钱、搞创收作为自己的最终目的。有的为此不惜以身试法,到了让人触目惊心的程度。2不适当的考虑。这体现在:一是裁量案件时,未考虑依法应当考虑的有关因素。如违法的情
19、节、后果、认错悔改等;二是处理案件是考虑了法律不考虑的因素,如当事人的身份、家庭关系、户口性质等。不相关的考虑往往导致处罚结果失去准确性。3处理显失公正。公正是任何一种法律制裁的精髓之所在。行政处罚法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然而,执法中显失公正的处理屡见不鲜。如,对情节一般的赌博等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在不具备从重的法定条件下,从重甚至顶格处罚的相当普遍。(六)办案民警的业务素质问题1准确定性是民警在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的能否正确处罚的前提。少数基层民警弄不清、把不准行为侵害的客体,不能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把已经构成犯罪的当作一般性
20、违法行为来处理。对一些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构成犯罪的行为却立为治安案件予以查处。如有的公安民警将婚外性行为按流氓行为查处,将没有造成轻微伤害的殴打他人行为立为治安案件查处;对于轻伤害行为,有些在案件卷宗里的医院病志中已经反映出构成轻伤害,公安民警不对其进行司法鉴定而对行为人予以治安处罚;有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而按抢夺行为予以查处;有的已经构成妨碍公务罪而按阻碍公务行为予以查处,等等。还有就是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做调解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这类纠纷往往发生于邻里之间、同事之
21、间、朋友之间,公安机关是从有利于人民内部团结,教育群众遵纪守法,预防矛盾激化,减少和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予以强调的。公安民警在查处这类案件时往往对这一规定把握不准,有的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任何关系,甚至互相不认识的情况下也做了调解处理;有的明显属于寻衅滋事行为,结果也进行调解处理,这显然违背了立法本意,达不到预期的社会效果。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法定前提条件。公安机关从受理治安案件起就应积极主动的开展调查研究,收集跟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只有收集到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具有可靠的根据。在治安案件查处中,执法实践中,办案民警对涉及定性处罚的基本案情较为重视,
22、容易做到“事实清楚”。但在证据材料的收集、审查、运用方面,与法律的要求则相差较大。从很多治安案件反映出的情况看,这些差距表现在:一是证据数量较少,收集到两三个证据材料即行裁决的并非个例;二是依然把:“口供”作为“证据之王”,淡化其他证据的收集和运用,“口供+报案材料”的定案模式,依然带有一定得倾向性。如吸扎毒品案件、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案件,甚至在卖淫、偷窃案件中都存在这种现象;三是有些案件存在着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七)办案民警政治素质问题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形势也更加错综复杂,各类案件逐步成高发态势。随着案件的多发,未能及时查结的治安案件也大量增加,成为困扰公安工作的一个难
23、题。治安案件往往同人民群众有着直接的利益联系,查处久拖不决,势必影响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满意度。造成治安案件久拖未决的主客观原因很多,但最核心的因素取决于办案民警政治素质的高低。政治素质的主要表现在办案民警责任心的问题上。责任心不强的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时表现为:其一, 已查证结束的案件,就因为办案民警责任心不强,案卷被束之高阁,未能及时查结。其二, 受理案件后,大多不搞旁证材料,有时只有一份报案材料,对有价值的线索也不作进一步查证,致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其三, 受理案件后,由于当时涉案的违法人员在逃,案件没有马上处理,过后此案就烟消云散。 三、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原因 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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