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正确认识保证期间,防范信贷法律风险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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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正确认识保证期间,防范信贷法律风险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特定期间。由于保证期间是确保担保债权安全和预防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所以对于从事信贷实务的人来说,正确认识保证期间的法律关系,对于防范信贷法律风险具有积极的作用。一、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保证期间在法理学上实质是一种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又称为权利存续期间,是指权利从成立到消灭的时间。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因为没有行使而消灭。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不因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消灭,即产生不可恢复的权力。保证期间是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即担保权利的存续期间。保证期间届满后,即发生保证责任消灭(免除)的法
2、律后果,也即债权人的担保权消灭。而诉讼时效通常是指权利的保护期间,也就是说权利人能够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予以强制执行的期间。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效果是债务人产生抗辩权,即债务人取得对抗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法定理由。此时债权人丧失的仅仅是请求法院以强制方式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债权本身并没有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由此可见,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主要区别是权利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保证期间届满,担保权利消灭,不可恢复。诉讼时效届满,其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只是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执行性,但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
3、系存在的基础上仍可以继续向债务人以法律以外的其它合法方式追讨债权。只要债务人在债权人追讨贷款的过程中在催款通知书上填字,就表示是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确认,其已丧失诉讼时效的债权,经债务人填字后仍可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普通债权。但保证期间消灭后,保证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不具有这种效力。二、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责任消灭从上述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中可以看出,保证期间是一种除斥期间,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也即担保权消灭。也不因任何事由引起保证责任的延续。对于保证期间的确定,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有几种确定的方式:(一)是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上明确约定具体的保证;(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上没有对保证期
4、间约定的,或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内有效;(三)对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之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有效。对于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一般是以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但主合同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贷款到期后,债务人未自觉履行清偿义务的,债权人应在有效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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