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系统论文:维护信用社债权的有效手段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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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系统论文:维护信用社债权的有效手段一、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是延续信用社贷款诉讼时效最简便易行的方法,也是信用社最常用的方法。 1、已超诉讼时效的贷款,需要在贷款催收通知书“备注”栏注明催收的本金数额,及其产生的贷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收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债务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认为对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等受到法律保护”,信用社下发催收通知书如不明确向借款人要求利息,在法律上视为仅对本金重新确认,而放弃了对利息债权的要求。 2、通知书上必须要求保证人签字或盖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债权人仅向借款人主张权利而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保证人不在通知书上签字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免除”。所以,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要求保证人签字或盖章,是延续担保时效、贷后落实担保责任的有力途径。在实践中应认真贯彻落实。 3、通知书上的签字必须由借款人或保证人亲自实施。由于种种原因,借款人和保证人不能签字,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信贷员都这样认为“让家属签一下总比不签字强”,结果只是手续上的完善,实质上是自欺其人,家属的签字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利用还款收息的方法 在实践中,信用社通过要求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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