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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理人法律责任与有效管理 李斌锋摘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从建设监理的定义和工作内容入手,分析了监理人的法律责任,并具体阐述了如何对监理单位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以指导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规范自身监理行为。关键词:建设监理,法律责任,验收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工程监理的职责就是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促使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得到全面履行。作为一个工程建设的“执
2、法者”,本身必须要熟悉法律条文,带头做到遵纪守法。但是工程建设本身错综复杂,时间空间都比较大,不可能控制到每一个细节,所以需要监理人自身要提高认识,仔细研究法律条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职权和义务,并对自身的监理行为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就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总结,探讨了监理过程中需要加强的环节。1法律条文中的建设监理责任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
3、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的主体,即发包人和承包人,没有第三方监理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四、五、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分担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
4、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坚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目前,安全生产检查对促进工作,减少事故的发生是一种好形式。但检查不能图形式、走过场,要讲实效。检查要有针对性,要突出重点。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检查时间要选择时机,春季安全检查最好配合“安全生产周”活动,以营造声势,掀起安全生产高潮,达到更好的效果。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的新路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
5、逐步建立,劳动关系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进行改革。要积极探索日益发展的经济体制下安全生产管理的新路子,大胆的采用新手段进行管理。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光硬不软不服管;光软不硬管不住,只有软硬结合才能奏效。4结语水利(水利论文)水电工程施工具有点多、面广、工期长,大量使用非专业化劳务队伍,再加上施工场地复杂,施工条件较差等特点,容易造成安全事故。因此,在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中必须坚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在当前倡导“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指引下,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坚持安全管理的主动性、防护针对性的原则。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更应该紧紧依靠科技(科技论文)进步,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施长效管理。必须健全入场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监督检查和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制度等措施,才能真正搞好水利工程现场的安全生产。参考文献:1王平平.浅议水利工程施工管理J.中国水运,2007(8):97-103.2付晓明.对水电工程安全管理“以人为本”理念的浅析J.水利水电工程造价,2007(1):23-26.3尤长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防治措施J.黑龙江水利科技,2007(22):389-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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