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论文浅析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效率的几点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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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效率的几点思考 焦盛荣【摘要】诉讼效率对于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就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效率状况而言,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许多与诉讼效率的要求相违背的情形,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提高诉讼效率,尽量缩减诉讼成本,减少诉讼中的不必要的投入,最大限度地利用和优化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建立高效率的诉讼成本机制,无疑应当成为今后我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努力方向。 【关键词】刑事诉讼;效率;思考 一、法律效率与刑事诉讼效率思想之演进 一般认为,法律的效率观首先出现于早期的功利主义法学。普罗塔哥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及伊壁鸿鲁等人的法律论述与思想内部包含有效率内容的功利
2、主义思想。20世纪以来,社会法学派在实用主义基础上对其加以批判、改造,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提出了法社会学的法律效益主义观点。庞德认为,“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或者说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他主张考虑利益、主张和要求,而不是去考虑权利;要考虑人们所要保障和满足的东西,而不是仅仅考虑人们企图用以保障和满足这些东西的制度。对于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如何进行协调平衡,对各种利益如何估量,用什么原则来决定其分量,如何区分其优劣与高低,构成了法律的价值或尺度。以最小限度的浪费来调整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有利于社会的文明与发展,从而
3、具有了哲学上与伦理上的价值。“法律的目的是正义,但正义并不是指个人德行,它也并不意味着人们之间的理想关系,我们以为它意味着那样一种关系的调整行为的安排,它能使生活物质和满足对于享有某些东西和做出某些事情的各种要求的手段,能在最小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予以满足。” 20世纪60年代,法律经济学诞生,其标志是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及克莱布里斯1961年发表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某些思考。1973年芝加哥大学教授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正式奠定了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地位。在这门学科中,存在有两个重要的前提假设,这是从经济学中借鉴移植的结果,一是理性人的假设,即假定每个人
4、都是对自己利益的最大追求者。人是有理性的,大部分条件下,人的行为是理性的,每个人都根据理性来实施利益设计和利益追求。二是法律与经济学部分价值观的重合。法律目的在很大程度上与经济学主旨一致,都是为了更好地分配资源,设计最佳方案,以达到最好的效率状态,因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相对于法学而言也就具备了相当的意义。 法律经济学移植了经济学上“资源稀缺性”的假设,它认为法律制度是一种稀缺性资源,并不是可以无偿供给并无限存在的,而是人们生产和使用并要为此付出代价的东西。法律制度是人们进行交易的规则,或者说,一种法律制度就代表一种交易形式,赋予以律制度以稀缺性,实际上就是赋予“交易”本身以稀缺性。因为”交易”虽
5、然能给人们带来收益,却需人们为此付出交易成本。因此,一般认为,法律经济学有两个方面的独到之处:首先,在价值界定上,法律经济的效率观念全面导入包括法律意识、法学理论、法律体系在内的法律领域之中,其宗旨就是以价值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所有的法律活动(立法、执法、司法)和全部法律制度(私法制度、公法制度)都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这一观点与西方传统法学流派长期注重对正义的研究有所区别。其次,在研究方法上,它主要以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观点和方法,来分析评价法律制度及其功能和效果,并朝着实现经济效率的目标改革法律制度。这一点也有别于传统西方主流法学析学的研究方法及实证分析方法。
6、随着法律经济学的兴起,在刑事诉讼领域逐渐形成了一种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用经济效益这一价值标准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分析,一是强调使投入的司法资源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二是使大量的刑事案件尽快地得到公正处理,以求得最好地发挥办案效率。刑事诉讼的成本投入主要是经济性的,因为需要耗费国家司法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诉讼耗费是可以用经济指数来计量的。刑事诉讼活动的收益,则主要是对罪犯的惩治、社会秩序的维护、司法正义的实现和公民自由的保护。据此,应当认为刑事诉讼的收益主要是非经济属性的,其获取的是公民自由、社会秩序、司法公正等伦理价值因素,不能用经济指数来计量。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无论一个国家的司
7、法制度多么先进,正当刑事诉讼的直接成本和因违法裁判造成的错误成本的耗费都是避免不了的。但作为司法机关一般都尽力选择较低的经济成本而不是较高的经济成本来开展诉讼,同时还要考虑伦理成本,即国家专门机关和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错判遭受的精神利益损失。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同其他法学学科一样,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正处于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的重大转折关头,而最能反映这一演变或转折的特征就是开始实现从真理论向价值论的跨跃,以新的价值原则为主导的诉讼观念模式正逐渐形成。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认识观念上,人们已由程序依附于实体的附庸论转向程序与实体并
8、重论。第二,在理论层次上,刑事诉讼法学已跨出“注释法学”的藩篱,迈上了“理论法学”的台阶,提出了诉讼目的、诉讼结构、诉讼职能和诉讼价值等概念和范畴。第三,从人们的视野来看,已从实然领域走向应然领域,自由、秩序、公正和效率已成为当今社会众多人们追求的价值目标。 二、影响我国刑事诉讼效率的问题之分析 1滥用侦查期限。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阶段,是提起公诉和正确审判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侦查机关查清犯罪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而且要充分利用这些期限。但是,充分利用不等于足额利用。法律规定的期限是按照常规性案件侦查所需要的足够时间来设定,因此大多数案件并不需要
9、用尽侦查期限。而司法实践中,却常常出现侦查机关在期限即将用尽时,就把案件移送报捕或起诉,甚至出现超越期限的违法情况。滥用侦查期限的现象主要有:(1)滥用留置措施或者以其他变通方式延长侦查期限。(2)刑事拘留后提请逮捕审查批准的期限被不当延长。(3)侦查终结后未能及时移送审查起诉。(4)利用检察机关退查延长办案期限。 2.滥用批捕程序。当前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措施过多的现象无需回避,这其中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中对逮捕措施的认识问题。一是对逮捕条件的认识和把握不全面。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的三个条件,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事实要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法律要件,这两者构成了逮
10、捕的基础要件;有逮捕必要则是逮捕的决定要件。前两个条件比较客观直接,容易把握,而有无逮捕的必要相对难以确定。有逮捕必要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对社会危险性的衡量具有很大的弹性,犯罪的严重程度并不能说明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程度。具备了逮捕的前两个条件只能考虑逮捕,具备了决定条件才能决定逮捕,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但在实践中,不少司法人员对逮捕的条件把握不全面,把社会危险性等同于社会危害性,把逮捕这一选择适用的强制措施当作一个必经的法律程序。不管有没有必要,都先把逮捕程序走一遍。二是对逮捕的作用存在错误认识。逮捕的作用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司法审查,以保证刑事诉讼
11、的顺利进行。逮捕是为了保全证据,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接受司法审查,而设立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是侦查的方式,更不是提高侦查效率的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以捕代侦”的思想还存在;此外,还有部分侦查人员把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作为衡量所办案件是否过关的手段,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没有把握,先报到检察机关试一试。如果批准逮捕,就把责任转到检察机关;如果不批准逮捕,则转为行政处理。这些行为都导致了批捕程序的滥用。 3刑事案件不能及时审查起诉。目前,影响刑事案件及时审查起诉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刑事案件侦查质量不高,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较多。根据刑事3 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侦查终结
12、移送审查起诉的条件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条件是一致的,都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实践中有相当多的案件,侦查机关认为已经符合起诉的条件,而检察机关却认为不够。由于后阶段的公诉任务将由检察机关承担,检察机关便会采取措施来完善起诉条件。存在问题较少的案件,检察机关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行补充侦查获取有关证据,这样便延长了审查起诉的时间;存在问题较多的案件,只能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使案件又回到了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实行侦审合一后,许多缺乏侦查知识和办案经验的警察负责着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致使办案质量明显下降,许多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未能查清便移送起诉。二是不起诉权被严格限制使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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