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事实推定的效力 法理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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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事实推定的效力开题报告关于事实推定在学术上、立法上争议均较大,论述不一,主要学说有1:1、将事实推定归入证明责任范畴,约有下列3种主张1)、认为事实推定是法官法对法律推定的新发展,等于说产生了新的法律规范,即从个案上升为具备普遍约束力的规范,它与法律推定的功能一样,影响着证明责任的分配;2)、将事实推定单独归为一类处理,但这并不妨碍其具备的法律推定的功能,等于说,事实推定是独立的现象,但在效果方面却与法律推定无异,即均可改变证明责任的分配;3)、直接将事实推定视为客观证明责任规则。2、将事实推定归入证明评价领域,约有下列4种主张:1)、事实推定这个概念有时被等同为类似表见证明的经验规则或者
2、作为它的同义词使用;2)、认为事实推定所包含的经验规则其级别低于表见证明,它尚不能构成表见证明;3)、认为事实推定是表见证明的弱化,是独立一派;4)、把事实推定视为普通的情势,亦即证明,无需牵扯到证明强度,它对法官证明评价的影响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过对这些观点需要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因为事实推定作为经验规则可能导致表见证明以外无其他特别功能。3、彻底否定事实推定,主张应将所谓“事实”推定与上述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推定严格区别开来。【论文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主要是分析事实推定的概念、性质及其成立要件。第二部分阐述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从几方面分析了事实推定的效力:(一)推定事实的效力(二)事实推定
3、与证明责任(三)事实推定是否转移责任目 录一、 事实推定概说.1(一) 事实推定的概念.1(二) 事实推定的性质.1(三) 事实推定的成立要件.2二、 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3三、 事实推定的效力.5(一) 推定事实的效力.6(二) 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7【参考文献】.9论事实推定的效力 【内容摘要】:事实推定属于一种推论,其理论基础是经验法则,对其可运用逻辑经验法则进行分析。推定事实可作为认定案情的根据,但允许对其进行反驳,且推定事实不得再作为其他事实推定之基础事实的证明依据;证明责任在其起源上受到了事实推定的影响,但证明责任规则一旦形成它就一般不再受到事实推定的影响;事实推定只转移提供证据责
4、任。【关键词】: 事实推定性质 理论基础 效力诉讼证明包括完全证明和推定证明两种。完全证明是运用三段论推理进行的证明,其效力是确定的。但是,对于作为证据法重要范畴之一,也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复杂且难以操作的课题之一的事实推定的研究目前仍比较薄弱,其理论基础是什么,其效力如何,都仍有待于学界做进一步的研究。本文拟对事实推定的效力做一探讨。文中不足之处,恳请专家学者批评指正。一、事实推定概说(一)事实推定的概念推定是法院在无必然性证据证明待证事实的情况下,根据已知的或然性证据假定另一事实在法律上得以成立的一种推论,即根据甲事实的存在,推断出乙事实存在的一种诉讼证明活动。推定中的甲事实称为基础事实,乙事
5、实称为推定事实。 根据学界通说,推定分为法律上的推定(法律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事实推定)两种。后者是指审判者 基于职务上的需要,根据一定的经验法则,就已知的事实作为基础事实,进而推论未知事实的证明手段。如根据某人在事故发生后的瞬间正驾驶着某辆汽车这一事实,可以推断事故发生时正驾驶着这辆汽车;根据被告在诉讼中销毁或隐匿证据这一事实,推断出示该证据必定于其不利。 (二)事实推定的性质有学者认为,事实推定本质上属于推论的范畴,它同法律推定是有区别的。在事实推定的情形下,司法机关根据已知的事实作出何种判断,由于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需要由审判者根据一般知识和实践经验来决定。而对于法律推定,审判者应当按
6、照法律规定认定事实。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事实推定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实际中用得较多,肯定事实推定,实际上就是肯定审判者在诉讼中的主观能动性,使司法变成一种能动的活动过程而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易言之,事实推定并无独立的性质,它只是诉讼过程中审判者的一种心理活动。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教授则认为,事实推定是法律推定的遗留,其原本是调整证明评价的,事实推定的生活经验很少涉及法律上的风险分配,而是涉及一种对生活事实进行评价的标准,法律推定指向证明责任,而事实推定指向证明评价。 笔者以为,事实推定属于逻辑上的一种演绎推论,它是根据经验规则经逻辑上的演绎而得出的结论,它属于证明评价的范畴。 (三)事实推
7、定的成立要件 1. 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此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这是事实推定的必要条件。反之,若能够凭借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则无适用事实推定的必要。因此,事实推定与间接事实密切关联。2. 前提事实必须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这是事实推定的前提条件。所谓前提事实得到确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众所周知的事实;法院于职务上所知悉的事实;判决所预决的事实;经公证证明的事实;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仲裁裁决所预决的事实;已由证据认定的事实。3. 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必然的联系。这种联系或互为因果,或互为主从,或互相排斥,或互相包容。除此之外,都不能成为必然联系。这是事实推定的逻辑条件。
8、也是最为关键的条件。4. 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这是事实推定的生效条件。如果说法律推定尚有不得推翻之说,则任何事实推定都是可反驳的推定。对方当事人既可以就前提事实提出反证,亦可就推定事实提出反证,其反证程度仅需使反证对象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为已足,而不因反证对象的不同有所区别。在讨论事实推定的效力之前,我们先对其理论基础做一探究,因为推定的效力是由其理论基础决定的。二、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关于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笔者以为只有经验法则,而不包括公共政策,这从其法律性质即可得知。以下笔者从事实推定的运行过程,即形式逻辑演绎过程着手,对事实推定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经
9、验法则,是指“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践中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在观念上它属于不证自明的公认范畴。司法审判上的经验法则是社会日常经验法则的一个必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其特殊性表现在法官常常根据其自身的学识、亲身生活体验或被公众所普遍认知与接受的那些公理经验作为法律逻辑的一种推理形式。” 经验法则依其性质不同,可分为一般经验法则和特殊经验法则两类。前者是指一般人从日常生活中所体验、感知的一类事实。特别经验法则是指具有特别知识或经验的人才能得知的事实形成法则。它必须经过证明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基础。在事实推定中,经验规则通常是指一般经验法则。由形式逻辑原理可知,任何推论
10、都是由前提命题和结论命题两部分所组成的,之所以能由前提命题推出结论命题,是因为前提命题与结论命题之间存在着某种逻辑联系。逻辑联系不同,推理的性质就不同,前提命题与结论命题之间的联系决定着推理的性质,事实推定仅 属于推理的形式之一。根据现代逻辑学的研究,在推论中,前提命题(A)与结论命题(B)之间存在五种逻辑联系:第一,等值关系,即A=B,二者同时并存;第二,蕴涵关系,即A?B ,A命题真包含于B命题之中;第三,逆蕴涵关系,即A?B,B命题真包含于A命题之中;第四,相交关系,即当A存在时B可能存在;第五,矛盾或反对关系,即当A存在时B不一定存在,当B存在时,A不一定存在。在这五种逻辑联系中,第一
11、、第二种为肯定型必然联系,第五种为否定型必然联系,第三和第四种为或然联系。或然联系又分为常态联系、例外联系和中立联系。常态联系是指如无例外情况,当A存在时,B也存在(肯定的常态联系)或不存在(否定的常态联系)的可能性极大;中立联系就是当A存在时,B存在与不存在的概率一样大;例外联系是相对于常态联系而言的,即当A和B间是常态联系时,A与非B就是例外联系,当A和非B是常态联系时,A和B就是例外联系。在诉讼中,如果前提命题与结论命题之间具有必然性的逻辑联系,则构成了诉讼中的必然推理,这是一种典型的演绎推理。它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必然性,即前提命题为真,结论命题必然为真;第二,演绎命题是非扩展的,即结
12、论包含在前提之中,结论没有超出前提的范围。在必然性推理中,如果不仅小前提A的存在有证据证明,并且其结论B的存在或不存在也有证据证明,就构成完全证明。如果只有小前提A存在的证据而无结论B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那么它就是法律上的免证事实,也属于完全证明。二者均不属于推定的范畴。如果前提命题A与结论命题B之间的逻辑联系是或然的,就构成了或然性证明。或然性证明又可以分为完全的或然性证明和不完全的或然性证明,二者的区分标准在于结论命题B的存在或不存在有无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的就是完全的或然性证明,反之则为不完全的或然性证明。(1)如果前提命题A与结论命题B之间存在常态联系时,即当A存在时,B存在或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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