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财经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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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政 策 文 件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2005第444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 管理若干规定(7)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的通知(教思政200714号)(11)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088号)(16)西安财经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试行)(西财党字200340号)(20)西安财经学院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西财院保字200403号)(26)西安财经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西财院保字200403号)(29)西安财经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37)大学生
2、安全常识第一章 灾难事故预防处理篇(44)第一节 地震灾害防护(44)一、公寓地震灾害防范须知(44)二、在公共场所怎样避震(45)三、身体应采取的姿势(45)第二节 火灾隐患预防及处理办法(45)一、火灾及其危害(45)二、学校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47)三、如何做好防火工作(47)四、火灾应急处理和灭火基本方法(48)第三节 预防交通事故(51)一、交通事故的危害(51)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交通安全(52)三、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急办法(54)第四节 预防其他安全事故(55)一、预防游泳溺水事故(55)二、旅游安全(56)三、打工安全(57)四、防运动损伤(58)五、文娱活动安全事故预防(
3、59)六、防爆炸(60)第二章 人身安全篇(62)第一节 预防伤害,确保人身安全(62)一、大学生被伤害的原因(62)二、预防伤害、确保人身安全(63)第二节 预防纠纷与防止斗殴(65)一、预防纠纷(65)二、防止斗殴(68)第三节 防滋扰(72)一、受外部滋扰的常见形式(73)二、校园内滋扰事件的特点(74)三、应当怎样应对外部滋扰(75)第四节 防性骚扰性侵害(77)一、性骚扰性侵害的主要形式(78)二、容易遭受性骚扰性侵害的时间和场所(81)三、积极防范以避免发生性骚扰性侵害(81)第五节 大学生防身自卫(84)一、大学生防身自卫必须是正当防卫(84)二、大学生应掌握一些必要的防卫术(8
4、8)第六节 拒绝黄、赌、毒(89)一、黄害(89)二、赌害(90)三、毒害(91)四、“黄、赌、毒”是万恶之源(93)第七节 正视吸烟和酗酒(95)一、吸烟的危害(96)二、酗酒的危害(97)第三章 财产安全篇(99)第一节 预防盗窃(99)一、盗窃案件是大学校园中的多发性案件(99)二、大学校园里容易被盗窃的物品(99)三、大学校园里容易发生盗窃案件的地方(100)四、盗窃分子作案的主要手段(100)五、盗窃分子的主要作案时间(101)六、高校盗窃案件的特点(102)七、预防盗窃,确保学生财产安全(103)八、发生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104)第二节 预防诈骗(105)一、什么叫诈骗
5、(105)二、大学生上当受骗的原因(105)三、诈骗作案的主要手段(107)四、预防被诈骗,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110)第三节 预防抢劫和抢夺(112)一、什么叫抢劫和抢夺(112)二、大学校园里抢劫、抢夺案件的特点(113)三、大学生如何预防抢劫、抢夺(113)四、发生抢劫、抢夺时怎么办(114)第四章 公共卫生安全与防护篇(116)第一节 常见传染病的防治(116)一、流行性感冒(117)二、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118)三、细菌性食物中毒(119)四、细菌性痢疾(120)五、肺结核(120)六、病毒性肝炎(121)第二节 艾滋病(AIDS) 的预防(123)一、病因(123)二、传播特点(
6、123)三、临床表现(124)四、预防(124)第三节 急诊处理与急救方法(124)一、出血与止血(124)二、中暑的处理(128)三、触电的急救(129)四、溺水的急救(131)五、一氧化碳中毒的急救(131)六、高热的处理(132)七、晕厥的处理(132)八、低血糖症的处理(133)九、烧伤与烫伤的处理(134)第五章 计算机与网络安全防护篇(136)第一节 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法律法规(136)一、关于涉及计算机与网络的法律法规(136)二、关于计算机方面大学生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137)第二节 计算机犯罪与网络安全(139)一、什么是计算机犯罪(139)二、关于计算机违法(139)三、警惕
7、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不健康心理(141)四、网上交友安全(142)五、守网法,讲网德,做规矩网民(用户)(143)六、怎样保护你的计算机安全(144)第六章 国家安全篇(148)第一节 维护国家安全(148)一、什么是国家安全(148)二、 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48)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常用手段(148)四、大学生怎样维护国家安全(149)第二节 反对邪教 净化校园(150)一、邪教不是宗教(150)二、法轮功就是邪教(151)三、大学生应如何面对邪教(153)四、崇尚科学,反对邪教(154)第三节 提高警惕 远离传销(155)一、传销及其表现形式(155)二、传销的危害性(155)三、从事
8、传销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57)四、在校学生应谨防传销陷阱(157)第四节 维护校园稳定(158)一、影响高校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158)二、大学生应树立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意识和责任感(160)报警电话(163)编后语(164)6政 策 文 件禁 止 传 销 条 例国务院令【2005】第44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
9、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况。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赏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
10、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揭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第七条 下裂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
11、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
12、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六)
13、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
14、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
15、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
16、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17、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
18、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
19、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6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9月18日发布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
20、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的证章、证件
21、。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澳台办批准后
22、,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留宿人离开学
23、生宿舍。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或者停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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