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公司安全管理总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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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务公司安全管理总则1、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了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以加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2、 适用范围及其说明: 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各水务公司3、 定义:无4、 权责:协助处理运营水务公司落实三达水务公司安全管理总则,并对其进行考核。5、 工作内容:5.1安全生产管理 5.1.1公司全体职工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执行国家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指令、法规、标准、制度及规定。5.1.2公司全体职工,都应依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在本工
2、作岗位上,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5.1.3各级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革新、改造和引进项目时,认真执行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方针。 5.1.4全体职工都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5.1.5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5.1.5.1经理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成立以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由生产主管主抓。 5.1.5.2公司各部门,在生产主管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的日常业务
3、、技术工作。 5.1.5.3公司所属班组的安全生产,由班组班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班组安全员由各组长或机长担任。 5.1.6按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实施对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5.1.6.l对新接收的职工,必须进行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5.1.6.2对操作生产设备的机长及职工,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在考核合格后,方准其独立操作。 5.1.6.3对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5.1.6.4对调换工作岗位或连续离岗六个月以上重新返岗位的职工,必须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1.6.5对新技术、新设备
4、,要进行新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对有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工作,必须配备相应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装置。 5.1.6.6对参加危险作业工程的职工,要进行有关工程的安全教育。 5.1.6.7对派往公司外执行运输等任务的职工,要进行有关作业环境和条件的安全教育。 5.1.6.8对所有在岗职工,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并利用每年的“安全月”活动,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1.6.9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灭火、抢险等相关培训。 5.1.7对于接触易燃易爆品、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要求,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规定执行。 5.1.8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和
5、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1.8.1公司所属各部门应结合生产,认真组织本公司的月查,班组的周查和作业岗位的日查。 5.1.8.2总公司运营部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5.1.8.3公司各班组,认真做好生产前安全检查。总公司运营部、技术部每年要组织全公司性的专业技术安全检查。 5.1.8.4公司应做好各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 5.1.8.5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 5.1.9认真排除隐患并进行安全技术改造,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5.1.9.1对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1.9.2
6、为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必须依据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改造。 5.1.10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保证职工必要休息。配备适当的休息场所和饮水设施等。 5.1.10.1各公司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 5.1.10.2女职工因生理特点所需的劳动保护,以及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1.11对高温作业、防暑降温和暑期工业卫生的具体要求,按我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5.1.12全体职工负有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并上报。 5.1.13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7、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5.1.14按规定严肃认真处理职工伤亡事故。 5.1.14.1为了及时吸取教训,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执行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情况。已经发生的伤亡事故,要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协助公司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不准瞒报或虚报各类工伤事故,应及时上报。严格做到“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5.1.14.2确认为工伤者,可享受免费治疗及有关规定的补贴。 5.1.14.3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职工伤亡事故档案,并妥善保存备查。 5.1.14.4公司在生产期间,要备有急救机动车辆
8、以及时有效地救护受伤职工。 5.2对生产区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 5.2.1生产区作业场所和其他设施,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各种设施必须建立维修保养、检查和报废制度,安全防护、防尘、防毒等装置必须保持有效、完好。 5.2.2生产区道路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5.2.2.1车行道、人行道保持平坦、畅通,并有足够的夜间照明。禁止在路面上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中断交通或在路面上从事妨碍交通的活动。 5.2.2.2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宽度不得小于3米。厂房内的通道宽度,通行机动车辆的主通道不得小于3.5米。 5.2.2.3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在生产区通行机动车辆的道路上
9、架空管线的跨路高度不得低于3.5米。 5.2.2.4生产区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和绿化物等。不得防碍交通视线。 5.2.2.5道路两侧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标志。 5.2.2.6在道路上施工必须设安全围栏、安全标志和夜间红色警示灯,施工结束后要立即清理现场,按原标准修复道路。 5.2.3作业场所安全要求: 5.2.3.1所有建筑物及架空管线的支架、立柱等构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建筑物的地面、墙面、房顶、门窗应保持完好,下水道畅通。使用部门发现建筑物损坏或有危险征兆,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未经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结构及性能。 5.2.3.2所有沟、井、池及空中走台上有
10、失足堕落危险的孔、洞等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盖板或护栏。 5.2.3.3凡有可能遭雷击的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等,都应按有关标准安设防雷装置,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维护,保证其性能可靠。 5.2.3.4各种输送管线的安装、架设、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各种用途的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刷涂不同的标志色,以示区别。树木及其枝叶与架空电线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2.3.5在公司区和作业场所的危险部位,应按GB2894安全标志GB2893安全色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安全色和安全警句。 5.2.3.6易燃易爆、高压电、剧毒、强腐蚀等危险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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