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doc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doc(1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电力安全生产“可控、在控”,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电力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对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要给予奖励,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或为保证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发生事故、隐瞒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第三条 安全生产奖惩坚持以责论处、重奖重罚和奖罚分明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每年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并与有关单位的领导班子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依据本规定对责任
2、单位进行考核,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考核。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有关单位。有关单位是指分公司(含区域公司,下同)、专业公司、发电企业(运营及在建)、供热企业等单位。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第六条 公司对完成年度机组强迫停运考核目标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1) 年度机组强迫停运次数低于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目标的,每低1次奖励2万元。(2) 年度锅炉“四管”泄漏次数低于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目标的,每低1次奖励2万元。第七条 公司对获得全国可靠性金牌机组荣誉称号的单位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台机组奖励20万元。第八条 公司对获得火电机组竞赛优胜机组荣誉称号的进行奖励,
3、奖励标准为:(3) 每台非CFB机组: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5万元,三等奖10万元;(4) 每台CFB机组: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第九条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企业的评比和表彰。有关评比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公司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先进机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比办法,每年对申报先进机构、单位、个人进行初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推荐。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先进表彰文件,各单位自行制定奖励标准予以奖励。第三章 处罚第十条 发生事故,有关单位应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
4、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组织调查所做出的事故调查报告意见给予处罚。第十一条 公司对未完成年度机组强迫停运考核目标的单位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5) 年度机组强迫停运次数高于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目标的,每高1次处罚2万元。(6) 年度锅炉“四管”泄漏次数高于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目标的,每高1次处罚2万元。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按奖励额度的3倍予以处罚;同时满足本章考核条款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依照以下规定扣罚:(一)人身伤亡事故1发生12人的轻伤事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
5、3人以上轻伤事故,每次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2.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每重伤1人处25万元的罚款。3.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每死亡1人处50万元的罚款。(二)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和供热事故等1. 发生内部统计事故或公司认定的设备一类障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 发生一般事故,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 发生较大事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扣罚。(三)发生外包单位造成的事故(事件),不论发包单位责任大小,均按照上述处罚标准考核发生事故(事件)的发包单位。(四)隐瞒上述各类事故(事件
6、),每次按照相应事故(事件)罚款额的3倍扣罚发生事故的单位。(五)其他类事故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参照上述条款执行。(六)发生上述不安全事件后“四不放过”不落实,经公司总部指出后未及时改正的,视严重程度,每次扣罚责任单位15万元。(七)被公司总部责令整改的事项,每项扣罚责任单位15万元。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以及特别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事故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突发事件),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 (一)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2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7、(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负有管理职责的分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第十六条 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五)对事故
8、责任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六)对负有管理职责的分公司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处罚如下:(一)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二)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解除劳动合同。(三)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四)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五)对事故单位行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第十八条 单位一年内发生2次人身死亡事故,对主要、次要责任者按照上述条款执行外,对有关负责人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力 安全生产 工作 奖惩 规定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4036984.html